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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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9.04.16
•【字号】京人社办发[2009]16号
•【施行日期】2009.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外来农民
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的通知
(京人社办发〔2009〕1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精神,做好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素质,现就实施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别培训计划的实施范围
围绕首都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大力发展家政等便民服务的要求,在集中使用外来农民工数量较大的建筑行业和居民生活急需的家政、护理行业启动特别培训计划,免费为外来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户籍为外省市农村、被家政服务机构、护理服务机构推荐和被建筑行业(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二、培训机构的资质和认定
为保证培训质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认定一批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的定点培训机构。

申请开展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专家对申请学校进行综合评审、认定,并将结果在“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天后,向社会发布。

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经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在办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培训工作,在场地、实操设备、师资等方面保证教学需要,不得与未经认定许可的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外来农民工培训工作;
(二)与行业(企业)签订培训协议,核验参加培训人员的身份,并建立完整的学员培训档案;
(三)按要求和程序进行培训补贴资金申请,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规范,对全部材料进行存档,并接受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按要求安排专人熟练使用和操作《劳动力市场职业技能培训子系统》(以下简称《培训子系统》),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

三、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

岗前培训主要在家政、护理行业来京务工人员中开展,进行上岗前必要的实操培训、职业道德和一些必备的职业知识的培训,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应取得《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

岗前培训时间家政服务员不得少于60学时,护理人员不得少于90学时。

职业资格培训主要针对已被企业招用的人员,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进行分等级培训,培训内容为理论和实操,培训结束后,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由定点培训机构负责申请。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给予补贴;岗前培训合格的按照4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培训合格率达到90%的(职业资格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准;岗前培训以取得《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为准),按补贴标准予以全额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的,按补贴标准的60%予以补助。

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负担。

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申请
(一)培训机构每季度按属地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书面申请,同时使用《培训子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二)区县劳动保障局对培训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请资金的培训机构、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名单、培训的职业(工种)、组织农民工培训的行业(企业)名单,在区县劳动保障网上公示7天。

公示结束后,区县劳动保障局将无异议的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前(第四季度在11月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培训机构提交的材料使用《培训子系统》进行网上汇总上报。

对公示期提出异议的培训机构,终止此次经费申请,退回申请材料,并查明情况。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培训子系统》,对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的书面材料、网上资料、申请资金的额度进行核查,对拟拨付资金的培训机构、补贴资金情况,在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天。

公示结束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无异议的区县下达批复,并报市财政局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市财政局按照就业专项资金拨付流程核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

对公示期提出异议的区县,终止此次申请,退回申请材料,并查明情况。

(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材料
培训机构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应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1.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
2.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
3.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附件2)。

4.身份证复印件(应对身份证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复印件上注明“经核对与原件相同”字样;核对人签字);
5.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应对合同原件进行核对;家政服务员和护理员除外);
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1.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
2.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发挥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的重要作用,将实施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作为服务企业、服务市民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抓好落实,进一步提高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积极组织开展培训。

各企业应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配合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向定点培训机构提供必要的外来农民工人员信息和基础材料,合理安排农民工参加培训的时间,保障其参加培训的权利。

培训机构要认真审核参培人员资格,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或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定点
培训机构按照要求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开展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情况、资料存档情况进行抽查;对培训机构不按规定开展培训的,取消定点培训资格。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向社会公开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会同市财政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补贴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按申请渠道追回违规所得资金,追究领导人责任;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2.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附件1:
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单位:
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申报时间:年月日附件2:
附件2:
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培训机构(盖章)
鉴定机构(盖章)
企业(签章):
证书核发部门(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年月日
证书核发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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