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场基准价制定指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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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制定的,旨在规范和指导矿业权评估行为,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准确和可靠。

以下是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评估目的和原则:评估目的包括确定矿业权的价值、确定矿业权产权交易价格和确定资本化成本等。

评估原则包括真实性、合理性、可比性、可行性和公正性等。

二、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包括各类矿产资源、矿业权及其附着物等,以及矿业权的权利人、权属状态、产权性质和权益范围等。

三、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等。

市场法是以市场交易为基础,通过比较市场上类似矿业权的交易数据来确定价值。

成本法是以重建矿业项目的成本为基础,通过计算矿业权的投资成本来确定价值。

收益法是以矿业权带来的未来经济收益为基础,通过利用净现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方法来确定价值。

四、评估程序:评估程序包括设立评估机构、组织评估工作、搜集评估数据、确定价值方法、编制评估报告和审定等步骤。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并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评估工作。

五、评估报告和结果:评估报告应当详细记录评估目的、方法、数据来源、假设条件和结果等内容,并由评估机构负责人签署。

评估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并具备可信度。

六、证明文件和备案:评估报告需要附带相应的证明文件和支撑材料。

评估报告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备案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保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七、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接受相关监督和检查。

总之,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规范和提高矿业权评估的质量和水平,为矿业权交易和矿业投资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对于推动我国矿业发展和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矿业权市场基准价

矿业权市场基准价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指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收益。

矿业权市场基准价是指一定时期内,按照资源储量、矿产品价格、开采难易程度、用途、资源保护程度等影响因素,确定的不同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基准价格标准。

矿业权市场基准价是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最低指导单价,也是衡量矿业权出让收益高低的标准。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矿业权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时要参考矿业权市场基准价。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矿业权出让收益不得低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

部分省市矿业权出让市场基准价:河南:2018年1月,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了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该基准价涉及54个矿种,基本全部涵盖了河南目前开发利用的全部矿种。

也是全国第一个发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其中,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类似条件的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内蒙古:2018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采取循序渐进方式确定矿种市场基准价,第一批确定的19个主要矿种市场基准价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测算。

辽宁(征求意见稿):2018年3月,辽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辽宁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共确定55个矿种的市场基准价。

青海(征求意见稿):2018年1月,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委托中介机构研究制定了《青海省铁矿等45个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青海省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共计45个矿种的市场基准价。

重庆:《重庆市矿业权出让基准价》根据市场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上浮或下滑幅度超过(含)20%,及时调整。

共计22个矿种。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出让基准价,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竞争的结果确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出让基准价就高确定。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探讨与建议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探讨与建议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探讨与建议湖南万源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摘要:我国矿业权市场建设在改革开放之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是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对矿业权市场评估基础上形成的市场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差异。

目前我国矿业权基准价制定尚未形成统一制度。

本文结合矿业权基准价实践探索和思考,提出了完善矿业权基准价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矿业权出让;市场基准价;探讨与建议引言: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关系到矿业权市场建设以及矿业权人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总体上看,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是目前我国矿业权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但同时也应看到,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困难。

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矿业权市场发育程度不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状况差异较大等原因造成了各个省市的基准价存在一定差异。

一、以资源禀赋为基础,合理确定矿业权基准价由于矿产资源具有较强的区域性、不可再生性和稀缺性,资源禀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矿产勘查、开采和选冶过程中的成本。

同时,矿产资源价格的高低也影响到矿业企业开发收益,甚至是经营风险高低。

从统计数据来看,矿产储量规模越大,矿业权基准价越高。

矿业法规定:“国家实行探采平衡政策的矿种除外。

”这一规定也是对矿产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价款做出了限制和约束。

根据上述法律及相关实践经验表明:资源禀赋作为制定矿业权基准价的基础不能脱离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而独立存在;以资源量为基础确定矿业权基准价不能违背国家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及矿产资源分类办法。

因此,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应该以资源量为基础,以矿产品市场价格为基础,以资源量分级与分类标准为依据,以政府管理部门公布并执行的价格为标准。

我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制定矿业权基准价时也应该坚持这一原则。

二、对已设矿业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基准价《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同一矿业权人同一宗探矿权或采矿权在一个勘查年度内已设采矿权或探矿权,但在同一矿产资源区块的同一矿种内已设立一个勘查年度矿业权或探矿权,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出让收益市场价格,并以当年度的最低勘查投入成本计算。

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

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已经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并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备案核准申请,不再进行合规性审查和出具备案文件。

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程序(一)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采用随机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并与评估机构签订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合同书(范本见附件1),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评估费用。

(二)强化矿业权价款评估要求。

矿业权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矿业权评估准则、合同要求和合同约定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向委托评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报送评估报告的函、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范本见附件2)和承诺书(范本见附件3)等电子和纸质件各一份。

矿业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应在承诺书上盖章、签字,对评估报告独立、客观、公正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1 —(三)加强矿业权价款评估公开公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10个工作日内,对于评估结果不低于各省(区、市)制定的矿业权价款基准价的,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和承诺书等在其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予以公开。

评估结果低于各省(区、市)制定公布的矿业权价款基准价的评估报告不予接收、公示、公开。

对公示报告有异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意见交由评估机构处理,评估机构应对意见逐条研究并做出说明或修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以及说明或修改情况予以公示(10个工作日),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评估机构与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沟通,无异议后予以公开。

CMVS30800-2008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20081015

CMVS30800-2008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20081015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中国大地出版社·北京·序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的合理性,是评估结论合理性的前提和基础,规范评估参数的选取原则,提出评估参数选取需注意的问题,提供评估参数确定的参考资料,对保证评估的规范性,并帮助评估师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参数指导意见》)规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原则,不但可以保证评估的规范一致性,而且能够有效地指导评估师确定和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

但就评估参数的确定和选取工作而言,它是评估师根据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评估目的进行分析、测算的重要工作之一,《参数指导意见》不应也不可能替代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工作本身,这是评估独立性的基本要求,也是评估师执业水平的根本体现。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建立了矿业权评估准则动态完善机制。

《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要求,是评估的本质要求,是评估师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的规范;《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建议,是目前情况下可以参照执行的最佳做法;《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一般指标,是为了帮助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的参考资料。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化和实践的积累,更新一般指标、完善相关建议,不但是制定评估准则坚持的基本原则,更重要是保证《参数指导意见》的可操作性。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对参数进行分类规范和指导,充分体现评估参数的不同要求以及不同的动态完善机制。

对于税费类参数,我们要建立一种收集整理和发布的机制;对矿产品价格我们要建立一种适时的更新机制;对其他技术经济参数,我们要提出一套有效的测算方法。

因此,尽管我们相信它的现实意义,但也需要大家继续付出心血浇灌,才能使其茁壮成长!每位评估师和每个评估机构,都要学习、执行和宣传《参数指导意见》,自觉总结评估实践中好的做法,收集实践中积累的数据信息资料,积极参与《参数指导意见》的修订和完善。

关于确定采矿出让价款基准价参考值的指导意见

关于确定采矿出让价款基准价参考值的指导意见

关于确定采矿权出让价款基准价参考值的指导意见为加强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规范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对矿业权市场的测算,确定我省主要矿种采矿权出让价款参考值及调整方式如下:一、煤矿种采矿权出让价款参考值(一)基础参考值煤矿种基础参考值分类表(二)参考值调整方式1、调整公式参考值=基础参考值+(5×K)K值选取见附表1煤矿种变动系数(K)取值表。

2、参考值调整步骤①确定黑龙江省电煤指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372.94元/吨为基准电煤指数;②于每年1月1日计算前三年黑龙江省电煤指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平均值;③前三年黑龙江省电煤指数平均值与基准电煤指数的变动值每超过15个百分点,对参考值进行调整。

黑龙江省电煤指数变动值=前三年黑龙江省电煤指数平均值/基准电煤指数-1二、金属矿种采矿权出让价款参考值(一)基础参考值1、铜:700.00元/吨可采金属量;2、铅:180.00元/吨可采金属量;3、锌:180.00元/吨可采金属量;4、金:10.50元/克可采金属量;5、银:130.00元/千克可采金属量;6、铁:15.00元/吨可采金属量;7、钼:2100.00元/吨可采金属量;8、钨:2400.00元/吨可采金属量。

(二)参考值调整方式1、调整公式参考值=基础参考值×(1+K)K值选取见附表2金属、非金属矿种变动系数(K)取值表。

2、参考值调整步骤①分别确定沪铜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47173.86元/吨、沪铅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13721.36元/吨、沪锌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15332.76元/吨、黄金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256.22元/克、白银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②于每年1月1日分别计算前三年沪铜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沪铅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沪锌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黄金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白银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铁矿指数(大连商品交易所)、65%黑钨精矿价格(中钨在线新闻网)、45%钼精矿价格(中钨在线新闻网)的平均值;③前三年沪铜指数、沪铅指数、沪锌指数、黄金指数、白银指数、铁矿指数、65%黑钨精矿价格、45%钼精矿价格平均值与基准指数(价格)的变动值每超过15个百分点,对参考值进行调整。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规范矿业权评估管理,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现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三日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从业活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矿业权评估;(二)其他需要的矿业权评估。

第四条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矿业权评估的个人、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资质。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是全国矿业权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监督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负责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和依法需要国家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和依法需要国家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矿业权评估指南是国家矿业管理机构针对矿业权评估工作所制定的一套具体的操作指南。

本指南旨在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矿业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一、指南的背景和目的矿业权评估是对矿产资源的性质、数量和经济价值进行科学评估的过程,是矿业权管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提高评估水平,减少评估结果的误差,国家矿业管理机构制定了本指南。

指南的目的是确保矿业权评估工作的公正、科学、规范。

二、指南的内容和要求1.评估的基本原则:评估要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评估的方法和技术:评估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和技术,包括地质勘探、资源评估、经济评估等,评估人员应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运用评估方法和技术进行评估工作。

3.评估的数据和信息:评估需要收集和分析大量的数据和信息,包括地质数据、矿产资源数据、市场信息等,评估人员应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评估的程序和流程:评估应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包括确定评估目标、收集数据、分析数据、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等,评估人员应按照程序和流程进行评估工作。

5.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评估结果应准确无误,评估人员应尽力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科学性。

6.评估的报告和使用:评估结果应编制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要包括评估目标、评估方法、数据分析、评估结果等,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决策和管理的依据。

三、指南的应用范围和对象本指南适用于矿业权评估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方面,适用于矿业管理机构、矿业企业和相关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等。

四、指南的意义和价值本指南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提高评估水平,减少评估结果的误差,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指南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矿业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有利于促进矿业的健康发展。

总结:《矿业权评估指南》是国家矿业管理机构制定的一套具体的操作指南,旨在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说明1.矿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

煤炭按照煤类划分制定基准价,参考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的矿区范围以及特殊和稀缺煤类划分,区分不同的基准价。

2.煤基准价采用煤层埋藏深度进行开采条件系数调整,800m<煤层埋深≦1000m,采矿权和探矿权均按相应基准价的95%计;1000m<煤层埋深≦1200m,采矿权和探矿权均按相应基准价的90%计;煤层埋深>1200m,采矿权和探矿权均按相应基准价的85%计。

3.煤探矿权出让时按资源储量计算矿业权出让收益,各煤类探矿权(332)及以上资源量基准价按上表列出的可采储量基准价的50%计,(333)资源量基准价按上表列出的可采储量基准价的40%计,(334)?资源量基准价按上表列出的可采储量基准价的25%计。

4.非煤矿产探矿权基准价制定。

对于《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确定的第一类矿产(萤石、铝土矿除外),矿产勘查空白区、或者虽有少量地质工作但无查明资源量的探矿权,其基准价制定采用单位面积倍数法和资源价值比例法分别评估,就高确定作为基准价。

单位面积倍数法的出让基准价为每宗探矿权基数180万元(含3平方千米),超过3平方千米每增加1平方千米再增加30万元。

达到普查程度、有查明资源量的探矿权,可参照国家或省发布的相应矿种的“三率”指标,按各类型资源量折算为可采储量后,执行《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20170801100750166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20170801100750166
4.5 产品销售价格,采用历史实际价格的平均值的方法进行定量判断。历史 实际价格平均值计算时段,应考虑价格资料情况、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和历史实 际价格变化幅度。
4.5.1 对于可取得充分历史实际价格资料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小于或等于 3 年的,产品销售价格按评估基准日 前 12 个月实际平均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2)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大于 3 年、小于等于 5 年的,产品销售价格按评 估基准日前 24 个月实际平均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3)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大于 5 年的,首先分析估算评估基准日前 60 个 月历史实际价格变化幅度(R);然后根据该历史实际价格变化幅度(R),按照 表 4.5.1 确定历史实际价格的取值时段;根据取值时段计算历史实际价格平均值。 历史实际价格变化幅度(R)的确定: R=(R1+R2)÷2×100% 其中,R1=(月平均价格最高值-月平均价格最低值)÷月平均价格最低值 ×100% R2:将评估基准日前 60 个月平均分成 5 个时间段,计算每个时间段价格平 均值,按各时间段价格平均值环比变化幅度的平均值确定 R2。
6
判断该方式的适用性。 4.4 产品销售价格可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综合分析确定。
定性分析是在获取充分价格信息的基础上,运用经验对价格总体趋势做出基本判 断;定量分析是在获取充分市场价格信息的基础上,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对产品销 售价格做出定量判断。
不论采用何种方式确定产品销售价格,其结果均视为对未来产品销售价格的 判断,但不能作为未来产品销售价格实现的保证。
1
场涉及的矿业权抵押价值评估、建设项目用地压覆涉及的矿业权补偿评估、法律 诉讼涉及的矿业权赔偿或补偿评估等)决定不同的评估目的,其评估价值内涵并 不完全相同。不同勘查、开发阶段,不同地区,其评估价值并不完全相同。矿业 权评估专业人员应综合考虑不同经济行为、不同勘查开发阶段、不同地区等因素, 选取和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

CMVS30800-2008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

CMVS30800-2008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中国大地出版社·北京·序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的合理性,是评估结论合理性的前提和基础,规范评估参数的选取原则,提出评估参数选取需注意的问题,提供评估参数确定的参考资料,对保证评估的规范性,并帮助评估师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参数指导意见》)规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原则,不但可以保证评估的规范一致性,而且能够有效地指导评估师确定和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

但就评估参数的确定和选取工作而言,它是评估师根据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评估目的进行分析、测算的重要工作之一,《参数指导意见》不应也不可能替代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工作本身,这是评估独立性的基本要求,也是评估师执业水平的根本体现。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建立了矿业权评估准则动态完善机制。

《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要求,是评估的本质要求,是评估师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的规范;《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建议,是目前情况下可以参照执行的最佳做法;《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一般指标,是为了帮助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的参考资料。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化和实践的积累,更新一般指标、完善相关建议,不但是制定评估准则坚持的基本原则,更重要是保证《参数指导意见》的可操作性。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对参数进行分类规范和指导,充分体现评估参数的不同要求以及不同的动态完善机制。

对于税费类参数,我们要建立一种收集整理和发布的机制;对矿产品价格我们要建立一种适时的更新机制;对其他技术经济参数,我们要提出一套有效的测算方法。

因此,尽管我们相信它的现实意义,但也需要大家继续付出心血浇灌,才能使其茁壮成长!每位评估师和每个评估机构,都要学习、执行和宣传《参数指导意见》,自觉总结评估实践中好的做法,收集实践中积累的数据信息资料,积极参与《参数指导意见》的修订和完善。

矿业权油气市场基准价

矿业权油气市场基准价

矿业权油气市场基准价
矿业权油气市场基准价是指在进行矿业权交易时,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资源品质、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的矿业权的基础价格。

这个价格通常是在评估和拍卖过程中,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或拍卖师根据市场行情和相关规定来确定。

确定矿业权油气市场基准价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资源品质:不同地区的油气资源品质不同,品质好的资源其市场价格相对较高。

市场供需情况:供需关系对价格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当市场需求增加时,价格通常会上涨;当市场供应过剩时,价格则可能下跌。

地理位置:油气资源的地理位置也是影响其市场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

例如,靠近消费市场的资源更容易被开发利用,其价格相对较高。

开发成本:开发油气资源所需的投资包括勘探、开采、加工、运输等各个环节的成本,这些成本也会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相关政策法规:政府的政策法规对油气市场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例如,政府对资源税的征收政策、环保法规等都会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在确定矿业权油气市场基准价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并进行综合评估。

专业的评估机构或拍卖师会根据这些因素进行评估和定价,以确保市场价格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进行矿业权交易时,双方可以参考这个基准价进行谈判和交易,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成交价格。

最新国土部发文要求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附矿业权价款基准价制定指导要求)

最新国土部发文要求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附矿业权价款基准价制定指导要求)

最新国土部发文要求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附矿业权价款基准价制定指导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后的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通知》从三方面规范了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一是调整完善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程序,将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改为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公示公开。

新流程为公开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公示—无异议公开。

部审批登记矿业权需要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价款评估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并由部委托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征收。

二是建立矿业权价款基准价制度。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制定并公开发布本地区矿业权价款基准价,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

当矿产品销售价格上浮或下滑幅度超过20%(含)时要及时调整。

三是评估结果自公开之日起生效,一年内有效。

《通知》明确了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主要为:一是建立合同履约监管机制。

评估机构由于自身原因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在网上公开违约情况,并自公开之日起一年内不与其签订其他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合同,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将其违约行为录入矿业权评估机构诚信档案。

二是强化信用约束。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公开的评估报告以随机方式抽查,每年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公开评估报告总数的5%,并在门户网站公开违规情况,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依照行业自律规定对其进行惩戒。

三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四是做好信息统计分析。

附一: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已经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并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指南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指南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指南1目的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修订工作,制定本指南。

2 范围本指南规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术语、定义、基本原则和技术路径等。

本指南适用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修订工作。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3.2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是指基于市场条件下,按照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区域成矿地质条件、资源储量、矿石品级、矿产品价格、开发难易程度、地区差异等影响因素,确定的某一区域一定时期内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础价格标准。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原则上以单位储量价格的形式发布,不能评价为储量的以单位面积价格的形式发布,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调整系数。

4 基本原则——遵循维护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原则。

——遵循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遵循矿产资源赋存开采的客观规律。

——遵循矿业经济发展的市场规律。

——遵循区域协调原则。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技术标准、规范、准则。

5 技术路径5.1 总体思路以现行技术经济水平下的预期收益为基础,结合矿业权市场、以往矿业权出让、有关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等信息,收集分析整理资料,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分类确定区域内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5.2 工作程序(1)确定目标矿种。

(2)收集资料,开展实地调研。

(3)统计分析数据,合理分类。

(4)建立模型,合理选定参数,开展评估评价,得出基础数值。

(5)比较分析,调整基础数值。

(6)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5.3 基本要求(1)收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矿业权出让成交价格相关资料;地质勘查与资源储量资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矿山设计资料;企业经营资料和财务数据;相关技术、价格、税费等信息与资料;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等。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探讨与建议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探讨与建议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探讨与建议随着我国煤炭资源的逐渐枯竭以及对矿业资源管理的不断深化,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成为当前矿业资源管理领域中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就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相关概念、现行问题以及相关对策进行探讨和建议,以期为优化我国矿业资源管理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概念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是指在国家统一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出让市场中,矿产资源出让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由受让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支付给矿产资源出让单位的最低价款,也是矿产资源出让市场的价格基准。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现行问题1. 基准价制定不科学。

目前,部分地方在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时,存在着缺乏科学依据、不合理的定价方式等问题,导致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不够合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能力受到限制。

2. 市场竞争不充分。

在矿业权出让过程中,由于市场准入门槛过高、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市场竞争程度不够充分,限制了优质矿业资源的充分开发和利用。

3. 监管和执法不到位。

在相关部门监管和执法力度不够、政策执行不严等问题导致了一些不法行为的频繁发生,损害了矿业资源开发利益。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调整建议1. 科学制定基准价。

应该依据地质勘查报告、资源评估报告等科学数据,采用市场化、多元化的定价方式,为矿产资源出让市场提供合理的价格基准。

2. 完善市场监管。

加强对矿业权出让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程度,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开发利用。

3. 加强政策宣传力度。

通过加强政策宣传教育,增强市场主体的合规意识,提高资源出让的公平公正性,促进全社会对资源出让政策的信任和支持。

四、结语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合理设定对于优化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形势下,我们必须正视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存在的问题,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为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和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8.06•【字号】•【施行日期】2018.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价格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矿管)局,赣江新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8月6日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注:1.“资源储量”是指矿区范围内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其中固体矿产以(334)?及以上类别的矿石资源储量为准,地热、矿泉水以允许开采量为准。

2.“可采储量”根据矿山设计文件或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确定。

3.金矿难处理与易处理,锡矿难选与易选的划分标准,主要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最低要求确定。

4.根据《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T 11615—2010),地热资源勘查划分为地热资源调查、预可行性勘查、可行性勘查。

5.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建筑用石料、砖瓦用页岩属于三类矿产,直接出让采矿权。

使用说明:1.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通过出让金额的形式征收,市场基准价按照《江西省矿业权市场基准价》确定。

通过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

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2.对于可开发利用的共伴生矿、低品位矿,一律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其中,共生矿产按照同类矿产市场基准价的100%确定,伴生矿产按照同类矿产市场基准价的60%确定,低品位矿按照同类矿产市场基准价的20%确定。

矿业权场基准价制定指导要求

矿业权场基准价制定指导要求

与公示报告相应
矿业权的关系 *
对报告的具体意见,请诸条列述,准确表达:(详细内容可另附页)
1.
2.
3.
上述意见的依据,请诸项列述,准确表达:(需逐件附文字材料) 1. 2. 3. 声明:
上述意见不存在恶意,本人对可能的后果负责。
意见人个人签名
意见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年月日
注:本意见表书面寄送有效。标记*的意见人信息未填写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采(探)矿权进行出让收益评估。 2. XXX 公司(事务所)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评估
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字﹝XXXX﹞XX 号),并已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经 XXXX 以公开方式选择为承担 XX 采(探)矿权出让收 益评估项目咨询的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 行)》和矿业权市场基准价的规定,订立合同如下,以兹信守。
-4-
方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必要的修改补充或答复说 明。
七、评估费 本次评估费为 XX 万元(人民币大写 XX 万元整),在评估报 告经公开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 八、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 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甲方为该 合同所约定的采(探)矿权评估提供以下资料: (1)《XXXX(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已经备案的矿产资 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2)矿业权审批机关出具的载明评估对象坐标、面积、 标高、生产规模等信息的文件复印件; (3)后续勘查设计、煤炭矿井生产规模核准文件、矿产 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冶报告等。 2. 负责对评估对象现场核查事宜的协调联系。 3. 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评估费用。 4. 要求乙方就公示期间的质询提供修改意见或书面说 明。 5. 对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甲方未公示评估结 果之前,乙方不得将评估结果透露给第三方。 (二)乙方: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
准价制定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3.09.26
•【文号】自然资办函〔2023〕1905号
•【施行日期】2023.09.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
定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3〕19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有关要求,部组织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按要求制定本区域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并报部备案。

二、严格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更新调整要求,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

部将加强检查指导。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3年9月26日。

采矿权出让底价设定工作

采矿权出让底价设定工作

采矿权出让底价设定工作采矿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出让采矿权可以带来巨大的财政收益。

然而,如何合理地设定采矿权出让底价,平衡矿企和地方政府的利益,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采矿权出让底价的设定是由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定的。

例如,《矿业权不动产证书管理办法》中规定,“矿业权出让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按照矿种、地区、规模等因素确定底价”。

因此,地方政府在设定采矿权出让底价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不能随意涨价或降价。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市场需求和供给情况。

如果市场需求大,供给短缺,那么地方政府可以考虑适当提高采矿权出让底价,从而在保障矿企合理利益的同时,获得更高的财政收益。

反之,如果市场供给过剩,需求不足,那么地方政府就需要适度降低采矿权出让底价,以吸引更多的矿企参与。

在确定采矿权出让底价时,地方政府需要全面考虑市场需求和供给情况,做到合理确定价格。

第三,需要考虑的是矿产资源的特性。

不同矿种的矿产资源特性不同,因此在设定底价时也应当因矿施策。

例如,稀土等珍贵矿种的矿产资源相对稀缺,价格也较高,因此在设定采矿权出让底价时可以适当提高。

而对于煤炭、铁矿石等常见的矿种,由于市场供给过剩,价格相对较低,因此地方政府可以适度降低底价,吸引更多的矿企参与竞标。

第四,需要考虑的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矿企的可持续发展。

在确定采矿权出让底价时,地方政府应当注重平衡财政收入和矿企的可持续发展。

如果采矿权出让底价过高,矿企的成本将增加,影响矿企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可能导致采矿权的流转不畅。

而如果底价过低,地方政府将无法获得足够的财政收益,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

因此,在设定采矿权出让底价时,需要兼顾财政收入和矿企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双方互利共赢。

综上所述,采矿权出让底价的设定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还需要全面考虑市场需求和供给情况、矿产资源的特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矿企的可持续发展等因素。

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

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

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1 总则1.1 为规范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日、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的确定与披露,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 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它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2 定义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评估基准日,是判断矿业权价值的基准时点,是评估结论生效的特定时日,通常以日历中具体日期来表示。

评估结论所表述的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关于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意见。

(2)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指矿业权评估结论运用于经济行为的时限。

即矿业市场环境未发生较大变化,也未发生导致评估结果较大改变的事项时,评估结论可以使用的期间。

3 确定评估基准日3.1 评估基准日一般应是现在时点,特殊业务时可以是过去或者将来的时点。

3.2 确定评估基准日,一般应考虑下列因素:(1)评估目的及对应经济行为其他专业评估的基准日。

(2)法律法规、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

(3)评估基准日尽可能接近经济行为的实现日(或交易结算日);尽可能减少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4)评估所需资料的可取得性、使用的方便性以及财务会计的结算制度;同时有利于合理选择评估参数。

3.3 评估基准日的表述方式为××××年××月××日。

4 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4.1 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

4.2 评估基准日为现在时点的,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

法律法规、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 评估基准日为过去或者将来时点的,评估结论仅针对评估基准日。

5 评估报告日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形成评估结论最终专业意见,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日期。

6 披露要求6.1 在评估报告中应披露评估基准日的选取所考虑的因素(或理由)。

6.2 在评估报告中应披露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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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争议的解决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应协商解 决或按法律程序解决。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经双方共同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和乙方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 日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乙方 各执一份,一份存档。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采(探)矿权进行出让收益评估。 2. XXX 公司(事务所)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评估
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字﹝XXXX﹞XX 号),并已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经 XXXX 以公开方式选择为承担 XX 采(探)矿权出让收 益评估项目咨询的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 行)》和矿业权市场基准价的规定,订立合同如下,以兹信守。
附件 1
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制定指导要求
一、矿业权市场基准价是指一定时期内,按照资源储量、 矿产品价格、开采难易程度、开采技术条件、交通运输条件、 地区差异等影响因素,确定的不同区域、不同矿种矿业权出让 收益的基准价格标准。矿业权出让过程中,矿业权评估机构进 行出让收益评估和确定协议出让的收益不得低于矿业权市场基 准价。
四、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应结合矿业经济发展形势进行调整。 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上浮或下滑幅度超 过(含)20%,及时调整。
-1-
附件 2
合同编号: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委托合同书 (范本)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地点:(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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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 XXXX 拟出让 XXX 采(探)矿权,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
一、甲方和乙方 1.甲方:XXXXX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授权负责人: 电话: 传真: 2.乙方:XXX 公司(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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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二、约定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对 XX 采(探)矿权进行出让收益评估,出具 评估报告,并正式提交甲方。 三、评估范围 XX 采(探)矿权,矿区范围、开采标高、面积见本合同中 甲方提供的资料。 四、评估目的 本合同所约定 XX 采(探)矿权评估的目的是为 XXXX 出让 XX 采(探)矿权提供出让收益参考意见。 五、评估基准日 本合同为该项 XX 采(探)矿权评估所定基准日为 XXXX 年 XX 月 XX 日。如有特殊情况,经甲、乙协商,可由双方重新议 定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期限 本合同所约定的采(探)矿权评估报告,乙方应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前完成并正式提交。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 而超时限,可由双方重新议定评估期限。 对于公示期内提出的意见和质询,由甲方转交给乙方,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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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矿业权评估 准则体系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等进行评估操作,独立、客观、 公正和科学地进行出让收益评估。
2.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和信息收集分析。 3.对公示期间意见和质询进行书面解答说明,或修改评估 报告。 4.根据甲方的要求保守秘密。 5.向甲方提交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含主要参数表、 附图、附表)、矿业权评估机构及评估师承诺书纸质件和电子版 各 1 套。 6.按照本合同规定获得相关资料和评估费用的权利。 九、违约责任 (一)若乙方提交的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有违规、造假等行 为的,或以后查出此类问题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或者追回评估 费。 (二)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终止履行本合同,甲方不支付 评估费,可以不再选择乙方承担其评估项目。 (三)若乙方不能履约的,甲方可终止合同。 (四)若合同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度 按评估费用的 50%计算。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合同约定评 估费壹倍的赔偿。若乙方违反本合同“八、(二)4”约定的, 甲方可以不再选择乙方承担其评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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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必要的修改补充或答复说 明。
七、评估费 本次评估费为 XX 万元(人民币大写 XX 万元整),在评估报 告经公开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 八、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 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甲方为该 合同所约定的采(探)矿权评估提供以下资料: (1)《XXXX(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已经备案的矿产资 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2)矿业权审批机关出具的载明评估对象坐标、面积、 标高、生产规模等信息的文件复印件; (3)后续勘查设计、煤炭矿井生产规模核准文件、矿产 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冶报告等。 2. 负责对评估对象现场核查事宜的协调联系。 3. 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评估费用。 4. 要求乙方就公示期间的质询提供修改意见或书面说 明。 5. 对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甲方未公示评估结 果之前,乙方不得将评估结果透露给第三方。 (二)乙方:
二、矿业权市场基准价的确定,应注重维护矿产资源国家 所有权益,既体现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又要发挥政府 对市场的调控作用,参照本地区以往矿业权市场交易价一定比 例情况进行测算制定。
三、探矿权市场基准价的制定,应考虑地质勘查工作程度、 区域成矿地质条件、储量规模、矿产品价格、开采难易程度、 地区差异等影响因素。采矿权市场基准价的制定,应考虑资源 储量、矿产品价格、开采技术条件、交通运输条件、地区差异 等影响因素。各地在制定实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 选择或调整相关影响参数。
甲方: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乙方: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盖பைடு நூலகம்: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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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评估公司或事务所) 文件
关于报送(矿业权评估报告名称)的函
省(市、县)国土资源厅(局):
你厅(局)(或探(采)矿权人----公司)为出让(转让、
延续探矿权或采矿权)委托我公司(事务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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