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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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学校支付的单笔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上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财务处管理并核算的经济业务大额资金支付。
第四条学校对大额资金的支付,按“预算控制,分级审批,统一支付”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和个人(以下简称“各单位”)办理大额资金支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经费预算已经落实;
(二)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了支付前的各项审批手续;
(三)单据资料齐全。
具备上述条件的大额资金支付,财务处方可受理。
第六条大额资金支付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一)单笔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资金支付由财务
处业务经办会计人员直接办理;
(二)单笔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资金支付由财务处业务主管科室科长审批;
(三)单笔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资金支付由财务处分管副处长审批;
(四)单笔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资金支付,以及第七条所列单笔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支付,由财务处处长审批;
(五)除第七条外的单笔金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上的资金支付由总会计师审批。
第七条涉及以下业务的2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支付,由财务处处长审批:
(一)人事处依据有关规定按月发放或临时补发、增发的教职工(离退休)工资及津补贴,以及与之相关的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
(二)人事处、资产管理处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发放的各类住房补贴;
(三)经学校审批同意的贷款归还和利息支付;
(四)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学校各银行账户之间进行的资金调度。
(五)由总会计师授权的其他经济业务大额资金支付。
第三章支付程序
第八条各单位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及时取得发票、合同等相关原始凭证,在财务系统中填写预约报销单,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提交财务处相关业务科室办理资金支付。
第九条财务处相关业务科室的会计人员对各单位提交的经济业务进行初审。
初审内容包括经费预算是否落实,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业务是否真实,票据是否合规,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和收款单位是否妥当等。
初审合格后,依据大额资金支付审批权限提交相关负责人进行审批。
第十条审批人员依据审批权限对相关经济业务的合理合法、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等情况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财务处相关业务科室的复核人员对相关经济业务的审批程序、票据单证、金额计算、支付方式、收款单位、账务处理等进行复核。
复审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经济业务,按规定办理大额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三条复核人员、出纳人员对于发现的越权审批、手续不全、单证缺失等前期初审及审批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必须及时向有关审批人员报告并要求予以纠正。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审批人员、复核人员、出纳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经济业务审核与审批业务,不得违规或越权审批。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将视情况采取责令立即纠正、停止支付、追回款项等措施;情节较重的,学校还将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严重违规并造成恶劣后果的,学校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审计处应对大额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就抽查结果出具审计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设有财会机构或专职财会岗位的校内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XXXX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