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属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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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属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12
•【字号】苏府[2008]90号
•【施行日期】2008.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属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8〕9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市属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现予以批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二日关于加强市属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在目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尚未实行属地化、社会化管理之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市属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以下简称退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管理机构
市属已改制事业单位的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改制事业单位退管工作的领导,
成立以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为组长,改制单位负责人、退休人员代表为组员的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退管工作组),负责开展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退休人员较多的改制事业单位,退管工作组可根据退休人员所在居住地,就近划分,成立若干自我管理小组,并确定联络员,协助退管工作组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二、细化服务工作
退管工作组要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以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生活质量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方位、人性化的提供退管服务,为构建社会和谐发挥重要作用。

原主管部门及改制单位对自管小组和退休人员开展学习或活动提供场地支持,切实将各项退管服务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

(一)党员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

已改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将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其居住地的社区党组织。

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中,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工作指导、政策解释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

(二)开展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基础信息台帐,及时了解退休人员的变动情况,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通报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老年人的特点,组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文体活动,以丰富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

(四)了解掌握退休人员的生活状况,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的走访慰问活动,使退休人员受到关爱,得到温暖。

对特困、高龄、鳏寡、重病、残疾等退休人员要重点扶助,给予经济补助,帮助他们安排好生活。

(五)了解掌握退休人员的思想状况,认真听取情况反映,积极处理相关问题,对一些无政策依据或难以解决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
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
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经费按每人每年600元,由各主管部门(含代管部门)和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经市政府同意,可从市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中解决。

以上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任分工
加强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加强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各退管组要加强与社区联系,密切配合。

改制事业单位原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强化服务意识,狠抓措施落实,切实担负起责任。

今后省、市如对已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问题出台新的文件,按新的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市各区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苏州市发改委
苏州市国资委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人事局
二○○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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