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日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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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院的日常管理,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培养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研究生院全体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院日常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1.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 坚持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关心学生成长;
3. 坚持严格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
4. 坚持教育引导与纪律约束相结合。

二、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研究生入学时,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研究生院办理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六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因故需休学、转学、退学的,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课程学习与考核
第七条研究生应按照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

第八条研究生课程考核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考试与考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标准如下:
1. 优秀:90分以上;
2. 良好:80-89分;
3. 中等:70-79分;
4. 及格:60-69分;
5. 不及格:60分以下。

第十条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应按规定补考或重修。

四、学术研究与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研究生应积极开展学术研究,积极参加学术活动,提高学术素养。

第十二条研究生应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位论文。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应遵循以下程序:
1. 研究生向导师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2. 导师对论文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
3. 研究生根据导师意见修改论文;
4. 研究生向学院提交答辩申请;
5. 学院组织答辩委员会,对论文进行评审;
6. 答辩委员会对论文进行公开答辩,提出评审意见;
7. 学院根据答辩委员会意见,决定论文是否通过答辩。

五、奖惩与申诉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学习和生活中表现优秀,可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2.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3. 学术不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4. 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损害学校声誉的;
5.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六条研究生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六、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研究生院设立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研究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学生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 负责研究生学籍管理、课程学习、学术研究、奖惩等方面的日常工作;
2. 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工作;
3. 负责研究生宿舍管理、校园安全等工作;
4. 负责研究生党团组织建设、学生会工作等工作。

第十九条研究生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学术研究与论文答辩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负责研究生学术研究的指导与监督;
2. 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与答辩监督;
3. 负责研究生学术道德的宣传教育与监督。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
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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