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保险经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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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保险偿付能力的管理
★本章要点概览
1.保险偿付能力:简单地说,是指保险公司偿付债务的能力, 它表示企业资产与负债的一种对应关系。

具体表现为一定时期内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同未决负债之间的差额。

明确实际偿付能力边际、最低偿付能力边际、法定偿付能力边际2.影响保险偿付能力的因素有:负债方面的因素、资产方面的因素和其它方面的因素。

3.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保险偿付能力都有监管要求:这里介绍
英国、美国、法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和我
国的香港地区。

4.我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正常层次的监管(资本
金、费率和险种、准备金、再保险、资金运用);偿付能力的监管(偿付能力额度、偿付能力指标)。

5.保险偿付能力边际的测算方法有:比例法、风险理论法等。

6.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的管理主要有:目标管理法;资产负债
管理法。

本章主要介绍:保险偿付能力概述;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偿付能
力监管;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偿付能力边际的测算方法;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的管理。

第一节保险偿付能力概述
一、保险偿付能力的概念
1.保险偿付能力简单地讲,就是指保险公司偿付债务的能力,它表示企业资产与负债的一种对应关系。

具体表现为一定时期内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同未决负债之间的差额。

2.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由资本金、总准备金(公积金)、未分配的盈余、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构成。

前三项构成企业股东的权益;后两项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债,也称保险责任准备金。

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从决算后的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逐年积累,用以应付巨大赔款时弥补亏损的资金。

保费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中提取
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

赔款准备金是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保险人提出的,用以履行各项确定应赔或预期应赔等保险责任的准备金。

包括:①已决赔案但尚未支付的赔款金额;②未决赔案的估计赔款金额,包括已报案,尚在处理中的赔案以及已发生保险事故尚未报案的赔案。

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

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3.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基础是保险期间的索赔期望或损失期望。

也就是说,如果实际损失不超过期望值,那么保险公司只要将其资产维持在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相等的规模上,就可以足额偿付全部债务。

但在实际中往往并非如此,即实际与期望总是偏离的。

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有足够多的资产来应付当实际大于期望时的情况。

即要有:实际资产(各项资金来源)—实际负债(各项赔款准备金)=净资产(此净资产就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边际)如果净资产越大,企业偿付能力就越强;反之,则相反。

4.与之相关的概念
(1)实际偿付能力边际。

是指企业实际所具有的偿付能力边际。

一般来说,一个企业的实际偿付能力低于最低偿付能力边际时并不意味着公司会立刻破产。

在欧盟国家中将最低偿付能力边际的1/3定位“停业临界”。

(2)最低偿付能力边际。

是指从理论上来讲企业应具备的偿付能力边际。

它是保险企业为了承担对保户的责任,从理论上讲所应保持的偿付能力边际。

(3)法定偿付能力边际。

是指保险监管机构要求保险企业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边际。

最低偿付能力必须达到或超过法定偿付能力的标准;最低偿付能力是科学计算的结果;一个企业的偿付能力不是固定不变的,
可以通过增加总准备金的积累来提高。

二、影响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主要因素
1.负债因素
(1)索赔的波动。

即索赔超过正常年份。

一般来讲索赔是呈恒态分布的,这种恒态是随机的,如果超出常态,就影响偿付能力。

(2)保险未满期的责任分布。

即指保险责任到期的时间、保险数量及保险险种的分布。

如果分布不均匀,就会影响偿付能力。

(3)政治、社会等外部因素的变动。

(4)再保险的安排。

法定偿付能力边际限制了保险公司自留保额。

所以再保险安排的好,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就强。

(5)巨灾的风险。

如果碰到巨灾风险,实际赔付的就多,偿付能力就受影响。

(6)红利分配情况。

分配越多,可用于赔款的准备金就少。

偿付能力也受影响。

2.资产因素
(1)资产质量的高低,是贬值还是增值。

(2)投资收益的高低,是上升还是下降。

3.其它因素
主要是指人为因素。

如逆向选择;内部
管理风险;欺诈行为等。

在国际上,精算师们将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风险分为四类:即:C-1;C-2;C-3;C-4。

(1)C-1(资产风险)。

就是指保险公司资产价值变动所带来的风险。

(2)C-2(定价风险)。

是指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发生偏差所带来的风险。

(3)C-3(利率风险)是指因为利率变动使保险公司蒙受投资损失带来的风险。

(4)C-4(一般管理风险)是指因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管理失当所带来的风险。

三、保险偿付能力边际的一般确定
衡量一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大小,一般用偿付能力额度作尺度。

即在一个指定的日期,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差额。

用公式表示:
()()()t L
=
Z-
t
t
A
Z(t)表示在t时刻的偿付能力额度;A(t) 表示在t时刻的资产;L(t) 表示在t时刻
的负债。

当Z(t)≥0说明保险企业有偿付能力。

第二节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偿还能力监管
一、英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1.监管机构
1998年以前由贸易及工业部(DTI)进行监管。

2000年后设金融服务局对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管。

金融服务局下设保险监管部,具体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

2.监管原则
英国偿付能力监管遵循三个原则:风险敏感性原则、控制线原则和风险管理原则。

风险敏感性原则是指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性与偿付能力制度必须对风险保持敏感性。

即偿付能力必须反映出风险的要求。

控制线原则是指保险监管机构要建立起偿付能力控制线(可以是一条控制线,也可以是一系列控制线),当实际偿付能力降到控制线以下时,监管机构可立即干预。

风险管理原则就是指保险公司应建立起完整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而这体系必须
得到全面预警的内控体系支撑,同时还必须得到外部保险监管机构的支持。

3.监管方式
(1)英国推行保险契约自由化,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均不审批,但对违反法律和社会标准的保险条款则有权要求公司予以纠正。

(2)英国非常重视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政府每年都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监管报表,凡是需要了解保险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自行查阅。

(3)英国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主要是分析保险人提交的业绩报告和年度报告,据此对公司的偿付能力予以评价,没有满足偿付能力要求的,监管机构就会向社会公告。

二、美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1.监管机构
美国对保险的监管是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进行的。

联邦政府主要进行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直接的行政监管、保险计划的编制等;州政府设立保险监管部门—保险
监管局,侧重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比例等业务的监管。

为了协调各州的监管政策和准则,美国1871年成立了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主要职责是讨论保险立法及相关问题并拟定出全国保险监管模型法案供各州立法参考。

经过100多年的努力,各州法律趋于一致。

到1999年,扩充了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职责,使之成为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

2.监管内容
美国保险公司的监管内容包括:实行公平、宽松的市场准入;放松保险费率管制;严格规定保险投资比例;加强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

20世纪90年代以前,美国没有对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受20世纪80年代经济波动,保险公司破产的影响,在20世纪90年代,NAIC提出了专门用于监管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的体系,偿付能力监管加强
三、加拿大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1.监管体系
加拿大的金融监管体系分为联邦和省两级,二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联邦负责监管所有在联邦注册的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福利社以及养老金计划等。

其监管的重心就是偿付能力。

其具体机构是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OSFI)。

成立于1987年,对财政部负责。

省级监管的对象是在本级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

其监管的重心是对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2.监管方式
加拿大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的监管方式分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两部分。

现场监管主要包括对保险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包括“入”和“出”两块。

“入”是指公司要定期上报财务报表,通常为每个季度一次。

“出”是指监管机构根据上述报表分析,定期对每一个金融机构予以评级,并及时通知该公司。

保险公司至少每三年要向OSFI或各省的监管机构提交一次年度报告,用于常规检
查。

虽然各级负责在各级注册的公司的检查,但有时也会相互交叉检查。

最常用的方法就是资本充足的动态测试。

有具体标准。

四、日本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1.监管机构
1998年以前,日本保险业的监管部门是大藏省。

在大藏省能设有银行局,银行局下设有保险部,具体负责对私营保险公司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工作。

1998年6月,日本政府设立了金融监督厅,从大藏省(2001年改为财务省)接管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察和督导事宜。

金融监督厅下设保险监管课,具体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2.监管政策
(1)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

外国保险公司很难进入到日本的市场。

(2)放松对保险费率的管制。

改变了过去对保险费率的控制,允许在费率算定委员会提供的纯费率基础上拟定其附加费率。

(3)实行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监管。

改变了1996年前对偿付能力不够重视情况,
效仿美国实行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监管。

(4)实现信息披露制度。

要求保险公司将其业务内容和财务状况的信息予以公布。

五、欧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欧盟单一保险市场建立的重要步骤之一就是建立一个统一的偿付能力制度标准。

以人寿保险为例,欧盟标准的具体内容: 1.法定的偿付能力标准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人寿保险业务数学准备金的4%;二是对风险合同的超额准备。

如定期和团体人寿保险合同,额度为风险状态资本(定义为保险金额数学准备金之差)的0.3%,如果期限较短,该比例可适当降低。

2.人身保险的法定偿付能力标准可能因为再保险责任而减少,但减少的幅度不能超过上述第一部分的15%或者第二部分的50%。

3.法定偿付能力标准可以由明示或默示项目联合满足。

明示项目包括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自由准备和盈余;默示项目包括隐性准备金以及未来利润的现值。

4.保险公司的保障基金为法定偿付能力的1/3,保险公司的自由资产数额与法定偿付能力标准和保障基金相比的程度是监管部门决定是否进行干预的界限。

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六、法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1.监管机构
法国保险监管机构有两个:一个是保险监督委员会(CCA);另一个是国家保险委员会(CNA)。

前者(CCA)1989年设立,主要负责保险监管体系的日常业务。

任务两项:一是维护现有的法律体系;二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后者(CNA)的主要职责有:(1)充当保险、再保险、资本化和辅助业务方面的顾问;(2)要求对所有拟议中的国家保险法、所有拟议中的欧盟法令以及所有法规议案提供建议;(3)可向财政部提供所有与保险业务和保险法相关的议案;(4)向法国总统和国会呈交保险行业年报。

2.监管特点
(1)是一种持久性和预测性监管,而非临时性和历史性的监管;
(2)检查方式包括文件检查和实地检查两个方面。

(3)监管方式是双向监管。

即监管委员会作出检查报告转递给保险公司,再由保险公司作出书面回答。

(4)监管侧重于偿付能力,而非保险费率。

(5)监管服务涉及公司的全部业务。

3.监管内容
(1)技术准备金检查。

包括:数学准备金;利润分享准备金;资本化准备金和其它技术准备金。

(2)资产检查。

包括:对允许持有的资产种类的限制;对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对资产所在地域的限制;对资产与相应负债匹配的规定。

(3)赔付能力检查。

即要求公司的现有资产和潜在剩余价值以及可预计的未来盈利相加,使其达到最低偿付金额的要求,以应付技术准备金在出现难以预料的风险对发生赔付不足的危险。

七、澳大利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澳大利亚寿险业务发展很好,就以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为例说明其监管。

在澳大利亚1995年的《人寿保险法》中规定了所有的精算标准,其中包括“精算标准2.01:偿付能力标准”和“精算标准3.01:资本充足性标准”。

在偿付能力额度的规定上,采取的是英国式的规定。

分三种状态:
第一种状态是法定基金的资产数量超过了偿付能力的要求。

保险人可持续经营这些基金,监管当局不作任何干预。

第二种状态是法定基金的资产数量超过了偿付能力的要求,但没有超过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监管机构会密切关注该公司,不允许该公司发红红利,直到恢复到第一种状态。

而且还可以采取对公司经营限制措施。

第三种状态是法定基金的资产数量小于偿付能力的要求,监管机构可以向联邦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或者对该公司进行接管。

八、中国香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中国香港《保险公司条例》对经营普通
业务的保险公司规定如下:上一年度的保费收入,低于1000万港元或等值其它货币时,偿付能力额度为200万港元;低于1000万港元小于1亿港元时,偿付能力额度为保费收入的1/5;超过1亿港元时,偿付能力额度为保费收入的1/10。

经营法定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1000万港元。

ﻫ对于经营长期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偿付能力必须超出保定责任至少200万港元。

如果是兼营长期业务与普通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1000万港元。

第三节我国保险公司偿还能力监管
我国的保险监管实施的是两个层次全方位的监管,政府既监管条款、费率,又监管偿付能力。

一、正常层次的监管
1.资本金的要求
按照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保险公司,拟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
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如果以最低资本金额度设立的,每设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公司,其注册资本增加不得低于2千万元。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分公司不需增加资本金。

2.费率和险种的监管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要求其修改,也可责令其停止使用:(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保监会的禁止性规定;(2)违反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政策;(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形成价格垄断,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5)条款设计或者厘定费率、预定利率不当,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6)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它理由。

保险公司对已获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
款和费率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报审批或者备案。

3.准备金的提取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

4.再保险的规定
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每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5.资金运用形式的限制
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以下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投资的具体形式、具体品种的比例以及认定的最低等级,应当符合保
监会的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委托其运用保险基金。

二、偿付能力的监管
1.偿付能力额度的规定
按照保监会2003年3月实施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1)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以上部分的16%;(2)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支出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未满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第1项规定的标准。

人身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

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

(1)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它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上述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2)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它险种风险保额的0.3%。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区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要支付的最高金额;期末责任准备金为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适用财产保险公司的规定。

再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财
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规定计算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认可资产指监管机构对公司考核时,按一定标准予以认可的资产;认可负债指监管机构对公司考核时,按一定标准予以认可的负债。

2.偿付能力监管指标
(1)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
①保费增长率
②自留保费增长率
③毛保费规模率
④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
⑤两年综合成本率
⑥资金运用收益率
⑦速动比率
⑧融资风险比率
⑨应收保费率
⑩认可资产负债率
(2)人寿保险公司监管指标
①长期险保费收入增长率
②短期险自留保费增长率
③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
④险种组合变化率
⑤认可资产负债率
⑥资产认可率
⑦短期险两年赔付率
⑧投资收益充足率
⑨盈余缓解率
⑩资产组合变化率
3.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管理保险公司应于每年的4月30日将上一年度的偿付能力和监管指标报告一式两份送达保监会。

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有法人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签章。

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对于偿付能力在70%以上的公司,要求其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

同时还可采取一些限制性措施。

(2)对于偿付能力在30%-70%之间的公
司,除可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可以责令其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等措施。

(3)对于偿付能力在30%以下的公司,除可采取上述两款措施外,还可直接接管。

对于监管指标超出正常范围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要弄清楚原因,对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节保险偿还能力边际的测算
一、比例法(静态法)
1.净保费与股东基金的比例。

一般介于2-2.3之间,视保费收入的档次而定。

其中股东基金包括:资本金、历年盈余、除责任准备金之外的各项保险准备,扣除未付股本等不确定因素。

它实际是规定了保费的增加必须同保险企业的资本和总准备之和相适应。

2.本期增加净保费与上期净保费的比例。

一般为25%。

超过就有较大风险。

3.自留保费与毛保费的比例。

一般要大于50%,以保证分出业务因为赔付率过高而受阻时,能保持一定的偿付能力。

4.保险准备金与流动资产额的比例。

必须小于1,该比例用于测定保险公司现金偿付能力。

4.两年承保盈余累计与投资收益的比例,一般要大于- 25%。

之所以是负数,是针对承保亏损要靠投资收益弥补的情况设计的。

二、风险理论法(动态法)
这个方法就是用风险管理的方法计算出一个保险公司的破产概率,用这个概率来衡量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为了数学处理的方便,我们将破产概率法中的盈余定义为:初始资金加上所收保费超过赔款的那部分;破产概率研究的时间设为:T<∞。

通常,记U(t)表示时刻在t时保险公司的盈余;保费的收取速度q为常数(q>0),并且连续收取,如果时间为一年,则保费收取速度就等于年保费收入,即q=P。

S(t)表示时刻在t的总赔款支出,这里的保费收入和赔付金额都未考虑再保险;N(t) 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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