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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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1.08
•【字号】台政发[2007]1号
•【施行日期】2007.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若干意见
(台政发〔2007〕1号)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63号)文件精神,结合台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及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积极推进“平安台州”和“两个社会”建设。

(二)工作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
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基本实现我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城乡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高,消防部队战斗力显著增强,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基本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二、实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构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一)切实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将消防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统筹安排。

层层落实防火责任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要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挂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充分发挥部门监管职能。

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加强消防监管,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切实抓好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建设、工商、质检、安全监管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及时排查和督改火灾隐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三)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消
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有2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其共用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应当统一管理。

对无法协商而统一管理的,或者存在自身确无能力整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办法并切实加以整改。

三、狠抓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乡抗御火灾能力
(一)搞好城乡消防规划编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予以审批。

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台州市区消防专项规划》的修订并批准实施;其它各县(市、区)和省定中心镇要在2007年上半年、建制镇要在2007年底前、建制乡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修订并批准实施;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消防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予以行政划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使用性质或者挪作他用。

(二)加快消防站建设步伐。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标准增建消防站。

到2010年全市要新增(迁建)18个消防站,争取全市消防站数量达到30个。

2007年完成椒江、路桥、温岭、三门、玉环、天台等6个中心站、临海1个小型站建设;2008年完成黄岩、临海2个中心站和椒江、路桥、温岭、玉环、仙居等5个小型站建设;2009年完成临海、天台2个小型站建设;2010年完成温岭、玉环2个水上消防站建设。

要支持和保障市消防训练基地建设,力争到2009年底建成并投入使用。

各县(市、区)消防站建设做到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发展。

(三)加强消防车辆装备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解决消
防装备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使公安消防部队的装备能够适应扑救高层、地下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和应对恐怖事件的需要。

2007年全市各消防站达到一库一车,购置侦检、防核、堵漏、破拆、洗消等特勤装备器材。

2007至2008年重点发展云梯车、多功能抢险救援车、A类泡沫车、微型消防车、消防摩托车及红外线探测器、侦检仪器等特殊装备器材,同时做好个人防护装备的更新。

2008年底,全市所有公安消防站执勤车辆装备达到国家标准,其中特勤消防站、县(市)消防站必须配置大功率水罐车、举高消防车和抢险救援车。

2009至2010年主要对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装备进行更新、添置,更换特勤队伍在2006年之前使用的全部装备,实现全市消防装备配备优化、合理,具备能够扑大火、打恶仗的能力。

(四)加大消防供水和消防通道建设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消防规划和《台州市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城市建成区消防供水管网、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固定取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改造工作。

加强消防车通道建设,满足城市消防快速出动和远距离增援的需要,保证灭火操作场地和疏散火场人员、物资通道的畅通。

各部门要开展联合行动,定期清理、拆除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各类违章建(构)筑物。

规范小区消防通道管理,查处和拆除消防车通道上的违章建筑、占道经营等现象,旧城改造要把打通消防车通道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构建城市消防科技防御体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着力解决建筑固定消防设施“欠、缺、损、瘫”的问题,督促各单位严格落实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和整改工作。

凡是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场所,必须依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的有关要求,实施消防设施年度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加强城市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和工程,必须安装应用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

加强火场三级通信网络建设,提升灭火救援指挥调度水平。

四、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积极推进新农村消防工作
(一)强化农村消防组织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消防安全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

要建立由乡镇(街道)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督促完善乡镇、村居消防安全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明确1名领导具体负责农村消防工作,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依托公安派出所、综治办以及治保联防组织等力量,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组织网络。

(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专职、义务消防队伍的建设步伐。

按照“谁受益、谁投资、谁管理”和合理布点的原则,到2008年,全市经济较发达的建制镇建立专职消防队,其它建制乡和中心村按照责任区保护面积不大于20平方公里的原则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其他行政村应从当地实际出发,依托护村队建立消防巡逻队或义务消防队,经济比较好、企业比较集中的村要建立配置消防泵的义务消防队,负责本村并支援邻村火灾扑救,切实提高农村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要落实《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训练和必要的经费保障,提高队伍战斗力。

(三)加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农村用火、用电、用气管理,落实重要时期、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突出抓好“三合一”企业、“多合一”建筑整治和农村违章建筑、电气安全的治理。

新农村规划中应设消防专篇,乡村的消防基础建设应当纳入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的内容,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同步实施。

对一些耐火等级低、房屋连片集中、火灾荷载大的乡村,要有计划地实施改造,从根本上改善消防安全和村民生活环境。

五、强化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一)严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辖区内重大火灾危险源排查力度,确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要定期更新和公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定期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组织监督抽查。

(二)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

要形成立案、核查、论证、公示、督办、销案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公布火灾隐患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落实专项奖惩经费,实行有奖举报。

对公安部门检查发现并上报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研究,并予以挂牌督办。

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大消防行政处罚力度,对危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辖区和行业系统范围内开展火灾隐患自查,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并在公布的同时进行挂牌督办。

(三)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各类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各类场所底数和火灾隐患,重点是高层和地下建筑、出租房、“三合一”、“多合一”、“六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等易造成人员伤亡的行业、场所以及火灾隐患严重区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管辖范围,落实各类场所的管理责任主体,做到责任不留死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针对本辖区和行业系统范围内的重点行业、区域和重大火灾危险源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把整治延伸到每一个村居、社区和各有关单位。

(四)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

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后,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合格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对用于娱乐经营的房屋,必须取得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有关消防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娱乐经营注册登记手续。

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承接工程时,必须出具施工资质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和检查。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积极培育社会公共消防安全中介服务。

要积极探索市场手段,发挥市场机制对消防工作的调控作用,引导和约束单位消防安全行为,降低火灾风险,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单位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消防安全不良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

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动建立消防与保险、信贷良性互动机制,火灾保险基金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要积极运用市场机制扶持社会消防中介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体系,开发社会资源,为政府和社会各领域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同时,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严格有序地开展消防中介服务。

(六)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销售、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加大监管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加强建筑固定消防设施日常监督检查,实行年检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

积极推广应用消防产品科研项目新成果,提高建筑物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水平。

六、大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一)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
宣传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大力推进消防知识“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活动, 2010年全市消防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

要切实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组织要积极开展消防宣传,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

(二)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专职从事消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消防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

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公务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公务员的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有关部门要把消防知识列入农村千万劳动力素质培训的内容,积极组织城乡居民特别是老人、儿童、妇女及外来务工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七、完善灾害事故处置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专业抢险救援主体力量
(一)建立消防抢险救援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力的抢险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机制,建设数字化灭火救援指挥系统,构建市、县(市、区)两级消防抢险救援网络体系。

公安消防队伍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外,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重大社会救援工作,还要参与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重大群体性、政治性活动和重要节日的安全保卫工作。

制定完善跨区域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二)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火灾扑救和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

要理顺消防部队与地方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的消防职能。

2008年前要完成合同制消防员招聘工作,确
保消防站人员配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目标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消防安全目标考评机制。

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台州”建设的考评范围。

重点考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以及消防队伍建设等。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就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汇报。

(二)严格消防安全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精神,切实抓好消防工作过错责任制追究制度的落实。

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未依法审批、监督、管理、检查的,或对火灾隐患督改不力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导致火灾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拒不整改火灾隐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台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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