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科采供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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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科采供血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献血法》和《血站管理办法》,坚决执行输血“三统一”制度。
2、不得跨区域采、供全血和血浆,特殊情况下需跨区供血液,须经省卫生厅同意方可供血。
3、在XX市区域内,任何医疗单位不得自采、自供血液和血液制品。
4、献血者的年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采血间隔时间必须大于6个月,不得频繁采集血液,不得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
5、重大事件的大量急救用血执行《XX市突发事件急救用血预案》,有关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6、在采血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供血者进行健康体检,采集的血液必须按要求的项目进行全面检验,确保发出的血液质量万无一失。
7、采集血液的材料和器械必须符合采供血质量标准要求。
8、发出的血液必须按规定标识血型、品种、献血者编码、采血日期、有效期、采血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
9、市中心血站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供血范围,统一供血。
除正常供血时间外,其余时间由医疗单位自行到血站取血。
10、严格执行国家血液价格,不得巧立名目搞“议价”血或人情血。
11、积极开展成分输血,做到科学、合理用血,节约血液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