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200kmt-250kmt即有线技术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既有线提速200~250km/h的技术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以下简称《技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规定了列车运行速度200~250km/h既有客货共线铁路的技术设备、行车组织和车载信号显示,是《技规》的重要补充。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宜按《技规》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技术设备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3条各种设备、设施应满足旅客列车200km/h(250km/h区段应满足旅客列车250km/h,以下同)、货物列车120km/h运行安全、平稳性要求,根据需要满足双层集装箱货物列车运行要求。
第4条区间直线段线间距应不小于4.4m,线间距的变更宜利用邻近曲线完成。
第5条站内正线与相邻到发线线间最小距离,有列检作业或上水作业的为6.5m,改建特别困难时可为5.5m。
第6条线路应全封闭、全立交,线路两侧按标准进行栅栏封闭,对铁路技术作业的专用通道和处所应设置“非铁路作业人员禁止进入”的警示标志。
穿越正线的站内平过道两端应设置栏杆等防护设备,以关闭状态为定位;办理客运的车站应设置天桥或地道;暂未取消的平过道,由铁路局制定安全保障措施。
第7条道路与铁路并行地段,凡机动车有可能冲入或坠入铁路的且等于或高于铁路的道路,应在靠近铁路一侧设置防护设施;下穿铁路桥梁、涵洞通行机
动车辆的道路,且桥梁、涵洞净高小于5.0m时,应当设置限高防护架;上跨铁路线的立交桥应安装防护网,以防抛、坠物危及行车安全。
第8条旅客站台不应邻靠正线。
既有邻靠正线的旅客站台,列车通过速度160km/h以上至200km/h时,站台安全标线与站台边缘距离为2m,也可在距站台边缘1m处设栅栏防护。
第二节线路、桥梁及隧道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9条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3500m,困难条件下不小于2800m。
既有线保留地段半径2500m的曲线通过速度可为200km/h。
最大曲线半径不大于12000m。
曲线半径小于2500m、大于等于2200m的地段允许速度需要超过180km/h时,须经铁道部批准。
第10条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困难条件下,可设在曲线上,但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
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
且不得小于如下规定:编组站、区段站最小曲线半径2000m;中间站最小曲线半径3500m,困难条件下不小于2800m。
第11条缓和曲线采用三次抛物线线型。
缓和曲线长度应保证曲线超高在缓和曲线范围内顺完。
第12条夹直线及圆曲线最小长度为0.7Vmax,困难条件下为0.5Vmax;既有线保留地段,困难条件下可为0.4Vmax。
正线道岔(直向)与曲线超高顺坡终点之间的直线段长度不宜小于70m,困难条件下应不小于30m。
允许速度大于200km/h的地段,正线道岔(直向)与曲线超高顺坡终点之间的直线段长度应不小于150m,困难条件下应不小于100m。
第13条最小坡段长度一般不小于600m,困难条件下不小于400m,且连续使用时不得超过2个。
允许速度大于200km/h的地段,最小坡段长度应不小于800m,特别困难条件下应不小于400m并须经铁道部批准,且不得连续使用。
第14条坡度代数差大于1‰时,须设置圆曲线型竖曲线,且竖曲线最小长度不宜小于25m。
竖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5000m。
第19条既有路基刚度不匀和薄弱处所应作加固处理,如路桥过渡段、新旧路基和涵洞顶至轨底高度小于1.2m的路涵过渡段。
路桥过渡段长度应不小于20m、路涵应不小于15m。
第20条路堤边坡和易风化的软质岩、强风化或构造破碎的硬质岩以及土质路堑(含碎石土、卵石土等地层)的边坡坡面(含边坡平台、侧沟平台)均应进行防护或加固。
桥隧建筑物
第21条桥梁的动力性能应满足提速200km/h技术要求。
经检算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加固或改造。
第22条桥涵孔径应能正常通过1/100频率的洪水及历史上最大洪水。
对技术复杂、修复困难或重要的特大、大桥还应能安全通过1/300的校核频率的洪水。
对达不到要求的,应进行加固、扩孔、抬高或改建。
第23条涵洞顶至轨底的高度不宜小于1.2m,否则应采取弹性过渡或改造等措施。
涵洞接长时应对基础的强度进行检算,必要时进行加固。
第24条直线桥上,线路中心至维修通道栏杆内侧的距离为3.75m、至避车台栏杆内侧距离为4.25m;既有桥改造困难时,可维持现状,但维修通道或避车台未达到规定距离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25条既有简支混凝土梁上不得设接触网支柱。
第26条既有隧道原则上应在整治病害的基础上保留使用。
既有双线隧道可改造为单线居中运行,满足200km/h旅客列车通过的需要。
第27条隧道内轨顶面以上净空面积单线隧道应不小于52m2,双线隧道应不小于80m2。
允许速度大于200km/h的单线隧道,隧道内轨顶面以上净空面积应不小于58m2;双线隧道应不小于90m2。
净空面积不满足要求的应采取限速措施。
第28条当隧道洞口50m范围内无建筑物且洞口外20m处的微压波峰值大于50Pa,或隧道洞口50m范围内有建筑物且建筑物处的微压波峰值大于20Pa时,应设置洞口缓冲结构。
对建筑物处的微压波峰值有特殊要求时,洞口缓冲结构应进行特殊设计。
轨道
第36条动车组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配属局段简称、车型、车号、定员、自重、载重、全长、最高运行速度、制造厂名及日期、定期修理的日期及处所,应有“高压危险禁止攀登”的标识。
第37条动车组应具有列车运行安全监控功能,对重要的运行部件和功能系统进行实时监测、报警和记录,并能提前向检修基地传输。
第38条动车组应装备CTCS-2级列控车载设备(以下简称列控车载设备)和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以下简称LKJ)。
第39条制动初速度为200km/h时,列车紧急制动距离限值为2000m。
200~250km/hCRH型动车组,制动初速度为250km/h时,紧急制动距离限值为3200m。
第40条动车组采用计算机控制直通式电空制动系统。
制动系统具备动力制动和空气制动的功能,当动力制动能力不足或丧失时,使用空气制动补充,仍须保证规定的紧急制动距离。
装备停放制动装置的动车组,应具有在20‰坡道上停放制动时不溜逸的能力。
第41条动车组应装备车载自动过电分相装置。
第42条动车组须按规定随车配备行车备品和过渡车钩、电气连接线、专用风管及止轮器,并存放在固定地点。
第43条新造动车组以及检修后按检修规程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动车组,应安排上线运营前的试运行工作。
检修、整备
第44条动车组实行计划预防修,分为五级修程,其中一、二级为运用检修,三、四、五级为定期检修。
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道部检修规程执行。
第45条在路网客运中心和始发终到客流较大的地区应设置动车组检修基地,检修基地包括动车段和动车运用所,满足快速检修、安全可靠、高效运营的技术要求。
第46条动车段和动车运用所应设库线供动车组停放,并应配备相应设备对转向架、车下设备、车上以及车顶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更换、检修和清洗等作业。
第47条动车段、动车运用所应具备各型动车组一、二级检修,动车组临修,行车安全设备检修,客运整备能力及相应的存车条件;动车段还应具备特定动车组的三、四、五级检修能力。
动车段、动车运用所应配备列控车载设备、LKJ、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等的检修、检测设备和数据转储、分析设备。
第48条动车组日常运用的整备、清洁、排污等作业应在动车段或动车运用所完成。
第49条动车组每次入库检修时,应检查车轮踏面磨耗和损伤,并检查受电弓的各部状态。
第50条动车段和动车运用所应设有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节信号、通信基本要求
第51条车站联锁应逐步改造为计算机联锁。
车站联锁设备应具备与列车调度指挥系统或调度集中系统、车站列控中心设备的接口能力,安全信息传输应采用冗余配置的专用信息通道。
第52条闭塞设备采用速差式自动闭塞。
双线区段自动闭塞应具备正向自动闭塞,反向站间闭塞行车功能。
第53条自动闭塞应采用符合CTCS-2级列控系统要求的设备。
闭塞分区的划分既满足200~250km/h动车组控车要求,又满足四显示自动闭塞的行车要求。
第54条信号微机监测系统应全程联网,具有远程诊断和故障报警功能。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调度集中
第55条应装备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有条件时,应装备分散自律调度集中系统(CTC)。
第56条 TDCS/CTC的车务终端与车站列控中心终端合并设置,具有列控操作和显示功能。
TDCS/CTC的调度员终端应提供限速调度命令的统一模板,实现限速调度命令的输入编辑、显示、回执功能。
第57条 CTC在信号设备控制与行车指挥方式上设有分散自律控制与非常站控两种模式。
分散自律控制模式是用列车运行调整计划自动控制列车进路,并具备人工办理进路的功能;非常站控模式是当调度集中设备故障、发生危及行车
安全的情况或行车设备施工、维修需要时,转换为车站控制台人工控制的模式,调度中心不具备直接控制权,系统完好时应具备TDCS功能。
第58条在调度终端、车务终端、车站控制台上设置CTC控制模式状态表示灯:
1.红灯亮:表示非常站控模式;
2.绿灯亮:表示分散自律控制模式;
3.黄灯亮:表示允许转回分散自律控制模式。
第59条分散自律控制模式转向非常站控模式不检查任何条件,但向列车调度员进行提示报警;非常站控模式转回分散自律控制模式系统应符合以下条件:
1.CTC设备正常;
2.非常站控模式下没有正在执行的按钮操作。
第60条 TDCS/CTC与无线通信系统结合,应能实现行车凭证、调度命令、接车进路预告信息等向机车的书面可靠传送,并能通过无线通信系统获取车次号校核、调车请求、签收回执等信息。
CTCS-2级列车运行控制系统
第61条 CTCS-2级列控系统是基于轨道电路加点式应答器传输列车运行许可信息并采用目标距离模式监控列车安全运行的列车运行控制系统,包括车载设备和地面设备。
第62条列控车载设备由车载安全计算机(VC)、轨道电路信息接收单元(STM)、应答器信息接收单元(BTM)、列车接口单元(TIU)、记录单元(DRU)、人机界面(DMI)、速度传感器、轨道电路信息接收天线、应答器信息接收天线等部件组成。
列控地面设备由ZPW-2000(UM)系列轨道电路、车站电码化、应答器和车站列控中心(包括地面电子单元LEU)等设备组成。
车站列控中心应具备与车站联锁系统、TDCS/CTC、微机监测等系统的接口。
第63条在进站端、出站端及区间适当地点设置点式应答器,必要时设置特定用途的应答器。
第64条在CTCS-2级区段与CTCS-0/1级区段的分界处,应设置级间转换应答器并增加防护措施,以实现列控车载设备与LKJ之间的转换。
在级间转换应答器组对应的线路左侧设级间转换标志。
该标志采用涂有白底色、黑框、写有黑“C2”或“C0” 标记的反光菱形板及黑白相间的立柱。
如下图所示:
第65条动车组在CTCS-2级区段按列控车载设备方式行车;在CTCS-0/1级区段和列控车载设备故障(机车信号故障除外)、列控地面设备故障情况下的CTCS-2级区段,按LKJ方式行车。
按列控车载设备方式行车时,LKJ仍应有线路数据、运行状态和司机操纵等显示记录功能。
第66条动车组按LKJ方式行车时,列车最高运行速度165km/h(167km/h 报警,170km/h启动常用制动,175km/h启动紧急制动)。
第67条列控车载设备采用设备制动优先模式。
第68条列控车载设备有完全监控模式(FS)、部分监控模式(PS)、目视行车模式(OS)、调车模式(SH)、隔离模式(IS)和待机模式(SB)等六种。
第69条完全监控模式是列车在区间(含车站正线通过和侧进直出)和车站接车作业时的正常运行的模式,列车按高于允许速度2km/h报警(对于道岔侧向限速和临时限速,达到允许速度值时报警)、5km/h常用制动、10km/h紧急制动设置。
列控车载设备根据控车数据自动生成目标距离模式曲线,司机依据人机界面(DMI)显示的列车运行速度、允许速度、目标速度和目标距离等控制列车运行。
第70条部分监控模式是列车侧线发车和引导接车时的模式;当列控车载设备接收到轨道电路允许行车信息,而缺少应答器提供的线路数据或限速数据时,也进入部分监控模式。
在部分监控模式下,列控车载设备给出如下限速值:
1.侧线发车,列控车载设备接收到的轨道电路信息为UU码时,人机界面(DMI)显示固定限速值45km/h;接收到的轨道电路信息为UUS码时,人机界面(DMI)显示固定限速值80km/h。
第84条接触网几何尺寸应满足200km/h弓网受流稳定性要求。
验收时应实行动态检查,弓网间最大动态接触压力不宜大于200N,最小动态接触压力不宜小于40N。
第85条接触网分相装置应采用带中性段的空气间隙的锚段关节形式。
中性段长度应小于200m或无电区长度大于220m。
第六节养护维修及检查
第86条大型养路机械综合施工天窗应不少于180min,维修天窗应不少于90min。
维修天窗在时间安排上应与施工天窗重叠套用,并不得铺画列车运行线。
天窗时间应尽量安排在无缝线路允许作业轨温范围内。
有条件时,昼间应安排检查天窗,也可检查与维修天窗共用。
第87条线路动态几何尺寸检查应实行等速检查,线路动态几何尺寸检查每月应不少于三次。
静态几何尺寸检查每月应不少于一次。
钢轨探伤检查每月应不少于一次。
根据需要,在部分动车组安装车载式线路检查仪,每日对轨道状态进行动态监测,实现超限处所信息的实时无线传输。
第88条列控车载设备应按照出入库检测、月度检修和年度检修等内容和标准进行日常养护维修。
列控车载设备实行故障修,对故障器材更换相应的板件或模块。
第89条车站TDCS/CTC系统、计算机联锁设备及列控地面设备均应纳入信号微机监测系统,集中监测车站TDCS/CTC系统、计算机联锁设备及列控地面设备的工作状态(含有源应答器检测)。
根据需要,在部分动车组安装动态监测装置,对列控车载设备、轨道电路、应答器等设备进行动态监测,并通过无线传输,实现对设备故障的实时监测。
铁路局电务试验车每月对动车组开行区段的列控地面设备进行一次动态检测。
第90条车站列控中心、地面电子单元(LEU)、应答器实行设备状态修和故障返厂修。
第91条接触网动态检测应实行等速检查。
根据需要,在部分动车组安装车载式接触网动态检测装置,每日对接触网实施动态检测。
接触网综合检测动态检查,每月应不少于一次。
第三章行车组织
第一节行车闭塞、调度命令
第92条在CTCS-2级区段,动车组在完全监控模式、部分监控模式下运行时,进入闭塞分区的行车凭证为列控车载设备显示的允许运行的信号(允许运行的速度值,以下同)。
在CTCS-0/1级区段行车,动车组按特快旅客列车办理。
第93条在调度集中区段,由列车调度员办理接发列车,遇基本闭塞法停用或出站、进站(进路)信号机故障停用时,以调度命令作为行车凭证,列车调度员须确认发给行车凭证的依据及附带条件。
第94条在CTCS-2级区段,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动车组的行车凭证为绿色许可证,列控车载设备应转入目视行车模式;当列控车载设备收到允许运行的信号时,按列控车载设备显示运行。
基本闭塞法停用按电话闭塞法行车或列控车载设备故障时,司机应根据调度命令将列控车载设备转入隔离模式,按LKJ方式行车。
动车组按LKJ方式行车,遇机车信号或LKJ故障时,按《技规》第270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95条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转入和退出隔离模式以及列控车载设备与LKJ之间进行人工转换时,须经列车调度员向司机及有关车站发布调度命令,司机停车后人工操作。
第96条列车调度员使用无线传送系统向列车司机传递行车凭证、调度命令时,司机应及时签认接收。
司机对其内容有疑问时,须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向列车调度员询问。
第二节动车组运行
基本要求
第97条动车组设司机、随车机械师、客运乘务组,不设运转车长。
第98条单列动车组为固定编组,运用状态下不得解编;两列同型动车组可重联运行。
两列动车组重联时各升1架受电弓运行,但不得采用前车升后弓、
后车升前弓的模式,采用前后车均升前弓或前后车均升后弓的模式时,工作受电弓间距为200~215m。
动车组禁止加挂各型机车车辆;动车组禁止与其他列车混编。
超过检修周期的动车组严禁上线运行。
第99条动车组上线运营前,必须达到运用状态,符合动车组运用技术标准要求,运行途中不进行客列检作业。
动车组设备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不得拆解、甩车。
第100条两列动车组重联或摘解时,由动车组随车机械师负责引导,司机确认。
重联或摘解后的动车组由随车机械师配合司机做相关试验。
摘解操作时,主动车组必须一次移动5m以上方可停车。
第101条动车组在车站无动力停留时,由车站进行防溜;无停放制动装置的动车组在区间无动力停留时,由动车组司机通知随车机械师进行防溜。
防溜时应使用止轮器牢靠固定。
在车站站线停留时,应将线路两端的道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路的位置。
第102条动车组不得通过半径小于180m的曲线,不得侧向通过小于9号单开道岔和6号对称双开道岔。
第103条动车组通过高度为1100mm及以上高站台时,速度不得超过
70km/h。
第104条动车组应能由救援机车联挂运行并实施制动,列车管压力采用600kPa。
接发列车
第105条动车组运行中,各有关作业人员应认真执行车机联控。
第106条动车组发车前,列车长确认旅客上下完毕后,通知司机关闭车门;动车组到站停稳后,司机开启车门。
按钮不在司机操作台上的,由列车长确认旅客上下完毕后,通知随车机械师关闭车门;动车组到站停稳后,由随车机械师开启车门。
如自动开关门装置故障时,由司机通知列车工作人员手动开关车门。
第107条动车组司机在确认出站(进路)信号机显示或占用区间行车凭证正确,车门已关闭,即可起动列车。
出站信号机开放或占用区间行车凭证已交付后,如须取消发车进路,车站值班员应确认列车尚未起动,通知司机,收回行车凭证后,再取消发车进路。
在接发动车组时,车站助理值班员应站在规定地点接送列车。
第108条动车组在不满足5min列车追踪间隔的处所,经铁道部批准,允许在出站信号机显示黄色灯光时,办理动车组由车站通过。
第109条动车组通过车站时,车站须提前停止通过进路上的作业和对列车运行安全有影响的作业。
提前时间由铁路局规定。
第110条车站仅限于在规定的股道及进路上接发动车组。
遇动车组接发不能在基本进路办理时,须经铁路局调度所值班主任准许并发布调度命令。
按列控车载设备方式行车时,禁止在未设置CTCS-2信息的股道及进路上接发动车组。
动车组停车位置标,型式同机车停车位置标。
设置位置由铁路局规定。
区间运行
第111条动车组在区间运行,列控车载设备显示停车信号时,列车必须立即停车,司机应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随车机械师。
列车停车等候
2min,列控车载设备仍未收到允许运行的信号时,司机将列控车载设备转入目视行车模式,列车以遇到阻碍能随时停车的速度继续运行,最高速度不超过
20km/h,直到列控车载设备收到允许运行的信号,按列控车载设备显示运行。
在停车等候的同时,必须与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联系,如确认前方闭塞分区内有列车时,不得进入。
第112条动车组运行中遇列控车载设备故障并导致列车停车后,司机应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报告列车调度员或车站值班员,并通知随车机械师将系统断电30s后重新启动。
若设备恢复正常,继续运行;若设备仍不能恢复正常,根据调度命令将列控车载设备转入隔离模式。
第113条动车组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须返回后方站时,列车调度员必须确认动车组至后方站间已空闲,方可发布调度命令。
司机将列控车载设备转入隔离模式,按调度命令以不超过20km/h的速度人工控制动车组返回。
在不得已情况下,列车必须退行时,列车调度员须确认后方区间已空闲,随车机械师或指派的胜任人员应站在列车尾部司机室注视运行前方,发现危及行车或人身安全时,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司机,使列车停车。
列车退行速度,不得超过15km/h。
第114条动车组在救援、无动力回送联挂机车或回送过渡车时,应进行制动试验。
第115条动车组回送要求:
1.动车组回送按旅客列车办理,原则上采用自走行方式。
无动力回送时可根据《回送技术条件》加挂回送过渡车,使用客运机车牵引。
动车组可两列重联回送。
2.动车组回送运行时,须安排动车组司机及随车机械师值乘。
自走行回送时,非担当区段应指派带道司机。
3.动车组回送不进行客列检作业。
动车组(回送过渡车)与本务机车车钩摘解、软管摘结按《技规》有关规定办理。
过渡车钩、专用风管和电气连接线的连接和分解由随车机械师负责,动车组司机配合。
4.动车组安装过渡车钩回送时,限速120km/h运行,尽可能避免实施紧急制动。
发生紧急制动后,本务司机必须通知随车机械师,经随车机械师检查过渡车钩状态良好后方可继续运行。
5.动车组回送时,列车调度员应根据相关动车段(动车运用所)提出的限速、回送方式(有、无动力)、可否折角运行等注意事项,发布有关调度命令。
第116条动车组在CTCS-2级区段运行时,禁止在区间与超限货物列车交会。
第117条救援部门应配备与动车组相适应的救援设备,制定救援办法。
第118条动车组遇大风行车限速的规定。
1.动车组在环境风风速不大于20m/s时,可以正常速度运行;风速不大于25m/s时,限速200km/h;风速不大于30m/s时,限速120km/h;风速大于30m/s 时,严禁动车组进入风区。
2.各铁路局要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完善大风监测预警系统,制定相应的行车组织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