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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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12.30
•【文号】工商法字[2003]第148号
•【施行日期】2003.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关问题的
答复
(工商法字[2003]第148号)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工商公发[2003]43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进行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有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为有法定事由存在,对本
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对其适用行政处罚。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