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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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0.16
•【字号】荆政规〔2015〕1号
•【施行日期】2015.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
知
荆政规〔20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6日
荆门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农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和商务部、财政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建成区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从事各类农副产品经营的固定交易场所。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用或者其他形式取得固定场所,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化服务等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贸市场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市农贸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工商部门负责人担任,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政府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工商部门,由市工商部门牵头做好农贸市场管理日常工作。
市管委会负责指导农贸市场规划编制、建设及经营管理工作,审核各类补贴奖励资金发放,协调解决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的难点问题等。
各城区政府成立区农贸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负责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相关事宜。
第六条农贸市场管理实行市区联动、属地管理、以区为主。
按照政府主导、工商主管、商务主建、市场开办者主责、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贸市场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农贸市场规划应纳入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农贸市场规划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编制,经市管委会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新建农贸市场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支持。
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市场开办者对现有农贸市场实行农达标、农加超、农改超等标准化建设。
第九条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农贸市场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农贸市场。
第十条申请建设农贸市场,属地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论证,形成可行性意见报市管委会,市管委会组织市商务、国土、房管等部门论证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项目竣工时,应由市商务部门会同所在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进行验收,市规划、住建等部门依法进行工程验收,验收结果报市管委会审定,经审定合格的农贸市场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的规划功能,不得非法占用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第三章农贸市场开办与经营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农贸市场管理机构,实行物业化管理,并根据市场经营面积等合理配备保安、保洁人员,专职负责维护经营秩序、治安管理、食品卫生、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环境卫生等工作。
具体人员配备由辖区工商部门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核定。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应当按照《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等要求,合理设置下列设施:
(一)配备不少于占市场实际使用面积10%的农民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区域;
(二)划行归市,配备整齐统一的货架、招牌等;
(三)设置活禽、活鱼独立经营区,实行隔离宰杀,并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
(四)在醒目位置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食品安全宣传栏、农药残留检测公示栏等;
(五)修建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不低于二类标准的公用卫生间和排水排污设施;
(六)设置12315消费者投诉站点、复秤台、公平秤、意见箱、监督电话。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建立经营者档案资料,记载经营者基本信息、经营情况、信用状况等;
(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监督食品经营者持证经营,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验;
(三)做好车辆停放管理,清理占道经营、乱设摊点、场外交易等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四)协调调解消费纠纷;
(五)保持市场环境卫生,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及相关疫情管控;
(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应急疏散预案。
定期检查市场建筑物等安全使用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引导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 定期开展文明诚信经营户评选活动;
(八)落实市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定期对市场保安、保洁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进销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配备和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农贸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国家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
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市场开办者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产品。
第十八条市场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产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短斤少两,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和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
(五)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市管委会统一指导下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农贸市场内经营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并监督市场开办者履行市场管理职责;依法进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处无照
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虚假广告宣传、商标侵权、消费欺诈、短斤少两、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投诉,调处消费争议纠纷。
城管部门负责整治和查处农贸市场外出店摆放商品、违规占道、乱摆摊点、污染环境卫生以及乱堆乱放、乱牵乱挂、乱搭乱建等违法行为;负责取缔路边摊点和马路市场;指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做好市场公厕管理和垃圾收集清运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规划编制和建设等工作。
食药监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等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卫计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产、畜牧部门分别负责农贸市场水产品、动物和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和相关防疫工作。
发改、规划、国土、房管、公安、消防、财政、物价、质监、供水、供电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区管委会应当结合辖区农贸市场实际情况,建立农贸市场包联工作机制,明确包联单位工作职责。
包联单位应当全面了解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情况,指导、督促和帮助农贸市场开办者履行主体职责。
第二十一条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辖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巡查和联合检查。
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实行常态化综合考核,由市工商部门负责组织,考核实行一季度一评比。
具体考核标准由市工商部门负责制定,考核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市管委会每年开展示范农贸市场评选活动,具体由市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奖励与扶持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滚动项目库中,优先予以安排,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农贸市场,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对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法给予一定减免、对行政性和经营性规费按最低标准收取;经营用水、用电与工业同网同价。
第二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农贸市场,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市管委会统一管理发放:
(一)根据季度考核结果综合排序,年底被评为示范农贸市场和示范农贸市场
前三名的;
(二)积极参与国家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创建活动,并达到创建标准的农贸市场。
第二十七条按照《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进行建设的农贸市场,经市管委会同意,可享受国家、省、市对农贸市场建设的各类补贴奖励。
其中,农贸市场实行农改超并验收合格的、开办者在建设中投入自有资金超过60%、申请银行贷款的,由区级财政给予1年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八条符合享受本办法有关奖励扶持政策的农贸市场,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相关主管部门报市管委会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拨付补贴奖励资金。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农贸市场经营者不服从农贸市场日常管理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可以依据场地租赁、经营管理协议等,责令停摊整顿、解除市场租赁合同或收回摊位使用权。
第三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农
贸市场所在地商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恢复农贸市场用途,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定期巡查中,发现市场管理混乱的,由工商部门对市场开办者予以黄牌警示,并定期将有关情况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对常态化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农贸市场,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的,不得享受国家及省、市有关奖励扶持政策;已享受奖励扶持政策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追回。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