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及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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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XXXXXXX有限公司
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及奖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它国家相关法规,为加强企业管理,增强全体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职工统一行动的准则,是组织生产经营必不可少的条件,是搞好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

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技术知识和业务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三条公司作息时间为:早晨8:00—12:00,下午13:00—17:00,共八小时,中午休息1小时。

第四条公司实行考勤打卡制度,全体员工须如实履行考勤打卡义务。

每天早上和下午下班时必须由本人按时打卡,任何人不得代打卡,一经发现每次扣罚代打卡者和被打卡者薪资100元。

第五条凡早晨8:00后、下午13:00后进入公司均视为迟到,上午12:00
前、17:00前离开公司均视为早退。

迟到、早退一次给予本人经济处罚50元。

全天出现一次未打卡者,视为旷工半天,全天未打卡,视为旷工一天。

旷工一天,给予经济处罚300元,依此类推。

第六条各部门、各车间要设立兼职考勤员,考勤员必须及时、认真、准确记录出勤情况,经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并于当月26日将月度考勤表报管理部。

每延迟一天扣部门考核分1分。

月末由公司薪酬福利专员统计打卡记录和各部门上报的考勤记录,如果出现打卡记录和部门上报的考勤记录不符,即出现虚报、漏报行为,扣当月部门考核分2分,给予部门负责人经济处罚200元。

第七条为完善考勤追溯,员工的考勤资料原则上由管理部保存两年,方可销
毁。

第三章差假管理
第八条公司所有员工,公差和请假都须填写《工员工请假、公务外出申请(登记)单》,经相关领导批准后交至管理部考勤员处。

如果不按要求执行或者事后补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公司所有员工在外出前,须由其本人或委托他人在全公司办公自动化上公示外出事由、期限及工作交接人。

第十条:无论是公务还是私假,如有特殊情况或情况紧急或需延长外出时间,本人无法亲自签字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签《天津市有限公司请假、公务外出申请单》,但代签人必须在书面手续上,署上“代某某人”字样和代签人姓名。

第十一条公务外出或者个人私假期满后,本人应于上班当日或返回当时,到管理部薪酬管理员
处销假,并在OA上公布已回岗接岗工作。

第十二条为规范请假审批权限,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对所管辖部门员工有1天假期的审批权限。

(二)员工请假一天以上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主管领导批准方可。

(三)超过三天以上(含三天)的假期由公司总经理或常务副总批准。

(四)公司副总经理外出或请假,必须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批准。

第十三条请假程序及要求
(一)请假人员无论是请病假、事假或其他假,凡请假必须写好请假条,请假条必须写明请假原因、请假时间、起止时间、请假人等内容。

病假必须有医院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二)请假条经批准后,交管理部考勤员处进行登记、保存,月底汇总。

(三)所有请假人员应办理好工作交接,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员工不得虚构情节、伪造证明以获批假期,如经查实,所批假期无效,缺勤天数以旷工计算,并视情节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五)员工请假时间到期,未办理续假手续而逾期不归的,逾期时间视为旷工,公司不另行告知。

(六) 未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的或超越权限批假的,每发现一例考核相关审批人员薪资100元,扣部门考核分2分,请假人员请假天数视为旷工。

第四章劳动纪律考核细则
第十四条员工在上班时间,不得窜岗、聚集闲聊,违者每人次处罚50元(违纪若超过3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工作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处罚100元;工作时间睡岗,每人次处罚100元。

第十五条公司内任何场所不得吸烟,违者予以经济处罚200元/次/人,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者,给予经济处罚500元。

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潜在火灾风险的)予以辞退,造成公司损失的须进行赔偿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如在公司副楼宿舍内发现烟头,同宿舍人员能够指证或吸烟者自己承认,则按规定处罚吸烟者。

如无法确定吸烟者,则处罚该宿舍宿舍长100元,其余人员每例次罚款50元。

第十六条员工在上班时间不得聚众打牌,违者每人次处罚50元,如有上班时间赌博等严重违纪行为,每人次处罚500元。

酗酒后上班、影响正常工作的,视情节轻重,每次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公司餐厅应加强管理,无特殊情况到工作时间后停止就餐,否则,每人次扣罚餐厅责任人薪资50元。

就餐的餐具不准带出食堂,违者每次给予经济处罚50元;若发现将餐具带出,饭后随意扔到宿舍或公司其他地方,出现一次给予经济处罚100元。

第十八条为确保公司用电安全,要求公司所有办公室及宿舍内严禁使用非公司提供的电加热设施,空调使用最低温控制在26度以上。

房间无人时,应关闭空调、照明灯等所有用电设施(冰箱除外)。

如有违反,视情节处罚,每次给予所在部门及当事人经济处罚50元—200元。

如员工对用电有
特殊要求报请管理部批准。

第十九条宿舍员工要按规定时间(晚22:30)前进出宿舍,对夜晚超时归宿者发现一次,处罚50元,以此类推。

第二十条门卫应认真履行职责,按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对人员出入进行管理,如门卫有失职现象,每人次处罚50元。

第二十一条部门、车间应加强对员工劳动纪律的管理。

由公司查出的违纪行为,迟到、早退人员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每人次扣部门考核分1分;旷工人员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每人次扣部门考核分2分;
第二十二条对本制度未涉及或情节严重的违纪行为,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处罚、处理。

公司未作规定或性质严重的违纪行为,由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做出处罚、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管理部对公司的考勤负监督考核责任,对各部门的考勤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检查,对考勤及违纪行为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门卫每天对进出厂区公司内违纪人员进行登记统计,制止并记录违纪行为,及时报管理部,由管理部对违纪行为进行通报考核。

第二十五条所有处罚由管理部进行公告后,将处罚单交由财务部执行,如责令直接交财务部的,被处罚人应在限定时间内交纳,否则从工资中加倍扣罚。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表彰奖励、晋升工资、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光荣称号。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提高质量、节能降耗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在生产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者;根据所产生的效益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有显著成绩、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维护财经纪律,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廉洁奉公,抵制违法违纪等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六、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作斗争,对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显著成绩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八,取得其它显著功绩,董事会或总经理会议认为应给予奖励的。

九、以上奖励由公司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决定。

第二十七条奖励审批
一、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模,由各部门申报,报公司党、工、团联席会议批准备案。

二、授予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申报权属于公司管理部。

三、有奖励权限的部门和车间,经领导审批后,对本部门和车间的职工均有表扬和物质奖励权。

第二十八条奖励的实施
一、给予职工行政奖励的,管理部将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认真讨论和评选,整理事迹材料,然后逐级上报,审核批准。

二、无论何种奖励,都要根据功绩,经济效益的大小,全面衡量,及时准确地落实各种奖励数额。

三、给予职工各种奖励,应采取会议和书面的方式宣布,然后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通报批评、留用察看、开除。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正式员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试用期员工连续旷工3天)予以除名,解除劳动关系。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企业内部工作调动、分配、指挥的,停发工资,如两次安排工作仍不服从者,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分配工作在报到期内没有报到,从调出之日起至报到之日止的这段时间按旷工处理,逾期15天不报到,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关系。

三、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和安定团结的根据不同情况,对参与闹事者分别给予警告、留用察看、开除等处理,并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五、散布谣言,制造混乱,损害公司声誉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予以辞退,并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吵架骂人,诬陷侮辱他人,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关系。

七、打架斗殴,或不服从管理,威胁侮辱领导,对领导进行人身攻击的,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关系。

八、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对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包庇袒护坏人坏事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关系。

九、对上班干私活或利用公物下班干私活的,每次给予不低于100元的处罚或按消耗材料等费用加倍罚款。

因做私活所造成的人身及设备事故,其经济损失应由责任人全部承担,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关系。

十、未经允许、私接业务、对外包工的,除没收全部业务款外,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关系。

十一、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交通规则,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公司人身财产安全遭受损失的,损失在5000元以下,由责任人按比例承担损失的20%;公司损失在5000元以上,除承担损失的20%以外,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行政处分或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

十二、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质量管理规定,产生废品、丢失、损坏公司设施、设备、器具等物品、
浪费原材料和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公司《质量奖惩管理制度》规定追究经济责任;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将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关系。

十三、工厂的产品、半成品、材料、废旧物资等,凡未办理财务手续(或无物资出门证明),私自拿出厂外,一经查获除追回财物,并按其原物价值的10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除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外,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使公司人身财产安全和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公司损失在50000元以下,由责任人按比例承担损失的20%;公司损失在50000元以上,除承担损失的20%以外,还要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关系。

十五、非法侵占、盗窃公司财产以及收受贿赂的,除在经济上予以退赃外,还要给予辞退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并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十六、泄漏商业秘密,违反公司保密规定,转卖公司合同、技术资料,为同行业单位提供技术指导的,在经济上除予以退赃外,按技术保密协议规定进行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并给予辞退处理、解除劳动关系。

十七、对违纪现象、工作质量事故等隐瞒不报的,对隐瞒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十八、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200—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理,解除劳动关系。

十九、员工如采取涂改、粘贴、造假等手段,伪造培训和学历证明及其他虚假文件,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关系。

二十、对于因各种理由请假(包含各种假期),在休假期间另谋职业或在外就职者,一经发现,将坚决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并追究相关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以上条款未涉及的违纪现象,由公司讨论决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行政处罚或辞退处理。

第三十条受到赔偿罚款的职工,其罚款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后的金额一般不低于天津市最低生活标准,直到扣完为止。

第三十一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第三十二条处分的审批
一、警告、批评、降薪、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由用人部门提出建议,填写《员工处分决定审批单》,由公司领导、工会代表审核批准,并报公司管理部备案。

二、管理人员的处分,按管理和聘任权限办理,办理方法同一。

第三十三条处分的实施
一、处分是维护和巩固纪律的一种辅助手段,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二、实施处分应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要根据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影响、初犯、屡犯
当时的环境,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历史地、全面地考虑决定。

对于错误认识深刻,有悔改决心的,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后,可以从轻处理(其中情节轻的可免于处分),对于情节严重而又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的,可以从严处理。

无论给予职工何种处分,都要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

三、纪律处分和经济制裁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

同一过失,不得给予两种纪律处分或两种经济制裁。

处分应及时,不得无故拖延。

在实施纪律处分前,要听取犯错误者的申述。

四、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受开除处分的不超过三个月,其它处分不超过二个月。

五、对职工的处分决定后,应通知本人,并采取会议或书面的方式宣布,然后将本人书面检查材料,调查旁证材料一起存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除名、开除、辞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教育无效,可按除名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除法定节假日时间)的;
(二)、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的,单位通知其又不按时返岗的缺勤按旷工处理,其时间达到第一款规定期限的;
(三)、弄虚作假的病休或无正当理由在指定的到岗时间而未到岗的,其时间达到第一款规定期限的;
(四)、事先未提出辞职申请自行离岗后要求辞职,其自行离岗时间按旷工处理,时间达到第一款规定期限的;
第三十五条辞退
凡本文所涉及到的违纪行为,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公司将根据违纪情节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按开除处理。

(一)、违法犯罪被拘役(一般过失犯罪、缓刑、监外执行者按留用察看处理)以上的;
(二)、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三)、受劳动教养的;
(四)、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1、犯有其它严重错误指违反劳动纪律给企业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不改正的均视为犯有严重错误。

2、其他公司领导认为属于严重错误的情形:
错误的严重性质由公司领导与工会负责界定。

违犯上述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均视为严惩违反本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犯有严重错误。

第三十七条辞退、除名、开除的程序和权限
(一)、辞退的程序和权限
1、公司基层单位提出职工的违纪证据和处理意见;
2、人力资源指派专人核实违纪事实,并听取本人意见;
3、符合辞退规定的在征求本公司工会委员会意见后,由公司总经理做出辞退决定,同时办理有关手续,发给辞退证明书(辞退证明书由人力资源统一管理)。

(二)、除名的程序和权限
1、管理部核实职工的旷工事实。

重点放在无正当理由上,无正当理由才能确定其违反劳动纪律
2、进行帮助教育。

帮助教育是指有关领导或受领导委派的其他(她)管理者,针对职工旷工事实的帮助和教育;
3、核实旷工事实征得工会委员会意见后,报公司行政出除名决定,书面通知本人。

(三)、开除的程序和权限
1、由公司管理部会同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弄清违纪事实,取得证据;
2、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由其提出开出意见
3、允许被开除职工本人进行申辩。

4、开除处分意见确定后,由公司总经理做出决定,并办理有关手续,书面通知本人,并报管理部备案;
5、被司法机关判出拘役以上处罚的可不提交工会,直接由公司处理决定;
6、从证实职工所犯错误事实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含公司级2个月)。

如超过3个月的时效期,行使开除处分视为无效,并追究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被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管理和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因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引发的劳动争议,由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或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当事人可在时效期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全体职工。

高层管理人员的辞退、除名、开除按管理权限审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劳动纪律管理及奖惩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其它未尽事宜,由公司或股份公司颁布的专门规章制度予以统一规范管理,专门性的管理制度、管理办法与本规定有着同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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