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培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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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巢湖北制梁场《产品质量法》培训资料
编制部门:安质部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领导: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巢湖北制梁场
2016年6月
《产品质量法》培训资料登记表
关于举办《产品质量法》培训班的通知
场属各部门、班组:
根据2016年梁场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安排,我场定于2016年6月8日举办《产品质量法》培训班,希望下列人员按时参加培训。

具体安排如下:
一、培训时间:6月8日晚上19:00-21:00
二、培训地点:会议室
三、授课教师:杨彬彬
四、培训人员名单(附后)
本期培训班利用工作时间进行培训,如有变化以当天通知为准。

2016年6月7日
职工培训《产品质量法》培训班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巢湖北制梁场
2016年6月8日
一、培训目标:
通过对梁场管理人员及各班组长对产品质量知识的学习,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二、培训对象:
梁场班子成员、工程部、安质部、试验室、物机部、各班组工班长
三、学制及办班形式:
共计2学时,6月8日晚上19:00-21:00业余培训。

四、课程设置及学时安排
学员签到表
学员签到表
学员签到表
学员签到表
学员点名册
学员点名册
学员成绩汇总表
《产品质量法》讲义
第一章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一)产品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根据这一规定,《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所谓加工、制作是指改变原材料、毛坯或半成品的形状、性质或表面状态,使之达到规定要求的各种工作的统称。

2、初级农产品(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等,例如小麦、鱼等)及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石油、原煤、天然气等)不适用该法的规定。

但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

3、虽然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纯为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

4、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

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该法的规定。

5、军工产品不适用该法的规定。

(二)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为满足合理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

产品质量一般应包括以下性能:功能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
可维修性。

二、中国的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调整两大类社会关系:
1、在国家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产品质量管理关系;
2、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缺陷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二)中国产品质量法体系
中国产品质量法体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产品质量的其它法律规范组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基本法;
2、其他法律规范,如《计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专门法;
3、其他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

(三)中国产品质量法的特点
中国产品质量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规范。

他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不同于国际上仅仅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品责任关系的产品责任法,他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产品责任合二而一,他的立法
宗旨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体现了国家干预市场的经济法精神。

中国的产品质量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只有多部门集中协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尽管法律本身的完善并不代表这一问题的解决,但这至少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产品质量责任的分类:
1、民事责任,这是最基本的责任,不仅不依赖于其他责任而存在,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会排除其他以金钱为内容的责任,如行为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赔偿金和罚款或罚金时,优先支付赔偿金。

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2、行政法上的责任,如对非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所处的没收,罚款等。

3、刑事责任,如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
一、产品质量的监督体制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二)我国产品质量监督体制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体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地方产品质量监督: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各有关部门、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领导
1、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
(1)国家产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地方产品质量监督
(1)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3)全国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领导。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
1、产品质量应符合一定的标准;
2、产品均应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或由他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通过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书,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制度。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1)在合同的条件下,是为了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2)在非合同的条件下,是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目标。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标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GB/TI9000—ISO9000系列国家标准。

该标准等同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荐采用的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际标准。

(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产品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2、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依据:国家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国家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1)认证标准:第一,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二,我国名、特产品,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标准;第三,对于我国和国外认证机构签订了双边、多边认证合作协议的产品,依据协议中规定的标准。

(2)认证机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由其授权的部门。

(3)认证原则:我国实行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相结合的制度
(4)认证形式:①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认证,实行强制性认证。

②对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和达到某一水平的认证,实行自愿认证。

(5)认证标志: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发布后,将原来的“CCIB”(中国商检)认证和“长城CCEE认证”统一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 ,其英文缩写为“CCC”,故又简称“3C”认证。

(6)产品质量认证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前者认证的对象是某种特定的产品;后者认证的对象是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综合能力。

(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2、社会监督:
(1)社会监督的形式
1)消费者监督
2)社会团体监督
(2)社会监督的权利
1)建议处理权
2)支持起诉权
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保证产品内在质量的义务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
1、产品标识: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

根据不同的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包装上。

2、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的规定:
(1)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应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有关标识的具体标注方法,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执行。

(三)生产者对某些特殊产品的包装应当履行的义务
1、产品包装:产品包装是指为在产品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并在包装上附加有关标识的总称。

2、产品质量法对某些特殊产品包装的规定:对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四)法律禁止生产者从事的行为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指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对消耗能源、污染环境、
疗效不确、毒副作用大、技术明显落后的产品,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措施,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自某日起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伪造产品产地是指在甲地生产的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是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标识,或者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的生产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质量标志是指标明产品质量状况的证书、标记。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识,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编造、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志以及擅自使用未获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如果在验收中发现产品的质量、品种、规格、产品标是不符合规定,销售者应当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供或方予以解决;如果需方不提出异议的,责任由其自负。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采取必要的防雨、防晒、防霉变,对某些特殊产品采取控制温度、湿度等措施,确保其销售的产品不失效、不变质。

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对生产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的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章产品损害赔偿责任
一、产品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损害赔偿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用户、消费者或第三者人身和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规责原则
1、规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和依据。

2、我国实行的规则原则:
(1)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论生产者有无过错,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知识他人人身、财产发生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销售者由于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一)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产品质量法规定,因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二)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包括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存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事实。

即“无损害,无责任”。

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第一,损害事实是由产品缺陷造成的,而不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例如:外力的破坏、受害人的故意等;第二,损害赔偿责任不以生产者、销售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作为前提条件,只要生产、销售的产品有缺陷,并且因此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的,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范围及责任形式
1、生产者、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1)生产者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③生产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2、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1)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1)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书、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销售者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3)销售者未按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部门责令改正。

4)对于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等问题,如果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5)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受害人的求偿权与先行赔偿人的追偿权: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2)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先行赔偿,若责任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若责任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四)损害赔偿范围
1、人身伤害赔偿范围:
(1)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财产损害赔偿范围: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五)时效和争议的解决
1、时效:
(1)诉讼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起计算。

(2)赔偿请求权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自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争议的解决:
(1)通过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
(3)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五章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生产者、销售者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1、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标准产品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或未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或未售的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或未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或未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2倍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欺诈手段生产、销售产品的行政法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产品标识不当的法律责任:产品标识不符合对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的要求的,应依法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有关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质量法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1、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情形及法律责任
2、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的诉讼权利
1、申请行政复议权
2、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3、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注:其余知识详见《产品质量法》等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巢湖北制梁场
《产品质量法》培训考试试题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每题5分,共40分)
1、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

A、内部财务制度
B、内部人事管理制度
C、内部管理制度
D、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2、以低等级、低档次的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的行为,即为()。

A、以假充真
B、以次充好
C、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品
D、伪造冒用名优标志
3、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是( )
A、生产者和销售者
B、生产者和使用者
C、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
D、使用者
4、由于销售者的()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故意
B、过失
C、过错
D、破坏
5、《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缺陷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

A、二十年
B、十年
C、二年
D、一年
6、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

A、抽查
B、自查
C、抽样
D、互查
7、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

A、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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