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重难点资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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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重难点资料(2)
第二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一、《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立法目的 1.立法经过,1995年5月10日由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立法目的第一,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哈法利益; 第二,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第三,维护市场金融秩序; 第四,促进经济发展。
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1.商业银行,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它是一个独立的承
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享有公司的各种权利
承担公司应该承担的各种义务。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业务分类第一类,传统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第二类,特定业务,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承兑、承销证负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第三类,金融服务型中间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提供担保服务;代理收付款项以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
箱服务。
第四类,央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信用卡业务;咨询业务;四人理财业务;海外投资顾问业务以及基金和债券托管业务。
四、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1.效益性原则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五、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待补充) 1.自主经营的方针;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方针;自我约束的方针。
六、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 1.平等原则,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公平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要体现公平。
自愿原则,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中进行
的各种交易都要自主表达意思,自由达成一致,自觉履行合同。
信用原则,
这是商业银行与客户参加金融市场活动的基础。
第二节商业银行的设立一、银行业的特许经营二、申请设立银行的条件 1.设立银行的条件第一,有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