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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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蚌埠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市政工程施工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及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建筑管理局(以下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监督安全保证体系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进行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时,实行市政工程安全报监制度、工程建设主体安全责任告知制度、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开展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档案。
第六条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安全监督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应当责令有关责任单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或记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一、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单独列支。
对城市建成区域内的市政工程施工围挡的高度、型式、材质、颜色作出统一明确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做详细说明。
二、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并申领施工许可证。
三、对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进行了解,组织各管线单位对管线的具体位置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
提供地下管线或其它相关隐蔽设施的档案资料并签署交接文件。
四、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五、依照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蚌埠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打卡考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建政秘【2010】238号)文件要求落实施工、监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打卡考勤。
第八条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对所涉范围内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及各种管线进行调查,制定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向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当工程中存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时,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件要求,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超过规模时应组织专家论证。
三、项目经理、安全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四、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做好各项安全台帐和巡查记录。
五、按照工程建设规模、性质依照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筑市政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的通知》建政秘〔2010〕262号文件要求建立视频监控系统。
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签署意见。
二、在实施监理过程应当对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纳入监理范围,进行监理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三、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二、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以下工作。
一、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置大门,门头应当设置企业标志或在场内悬挂企业标志旗。
有门卫和门卫制度,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要佩戴胸卡和安全帽。
有整齐明显的“五牌一图”。
五牌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一图即施工平面图。
二、施工现场周边必须围挡,具体要求如下:
1、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有特别要求的施工现场围挡不得低于2.5米。
2、围挡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保证围挡坚固、平稳、整洁、美观。
城市繁华区域内应采用可重复利用的装配式定型模板,色彩一般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识或企业宣传标志。
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
3、围挡措施的砌体部位应与路(地)面或相邻部位连接紧密并进行面层粉饰,确保内侧泥土、废渣等杂物不外溢污染道路,粉饰面层应涂黄黑间隔警示标识。
4、围挡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
依附道路实施的市政工程围挡在相邻路口之间应连续设置,不能有除出入口之外的缺口。
确因交通疏导需要,须设置过往车辆、行人通道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增设工地出入口。
在工地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施工警示标志,并有专人指挥交通,以保证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5、施工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符合《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标准的警示标志。
夜间、雾天、骤暗天气,应当在作业区域边界上方设置警示闪烁灯或者悬挂40W以上红灯,相邻灯距不得大于4米。
三、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要求:
城市建成区域内道路、桥梁、排水等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内不宜设置居住用临时房屋设施。
泵站、污水处理厂等工程的临时设施应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设置。
四、施工现场工程垃圾、渣土和生活垃圾排放及环境保护要求:
1、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清理设施,清洗进出的车辆,净车出场。
施工现场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无法设置冲洗台的,应当配专人在工地出口处对进出车辆进行人工清理,确保车辆出入不污染城市道路。
施工现场工程垃圾、渣土集中堆放,并及时密闭清运。
施工单位退场时,必须工完场清、有序退场。
2、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二条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
法》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管理规定,现场应当实施封闭式管理而未实施的,施工现场周边必须围挡而围挡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要求需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而未建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处相应费用2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管理规定其它条款,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按照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蚌埠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政秘〔2010〕128号文件要求记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级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上报和处置,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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