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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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城市绿化
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2.03.30
【实施日期】2002.04.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
2002年3月3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河
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对《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城市的公园、风景林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方面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修改为:“城市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第十五条第三款关于“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属于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大型旅游、体育及文化娱乐场所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修改为:“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六条中《行政复议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本决定自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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