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验收、储存、加工、供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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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验收、储存、加工、供应制度
一、食品的采购、验收
1、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
2、采购员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购。
3、严把食品卫生质量关,对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一律不采购。
4、认清食品保质期、食品标签的规定,发现变质等食品一律不采购。
5、不擅自到其它地方订购食品,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冷菜食品。
二、食品的储存、加工
1、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2、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3、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情况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4、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5、加工后的熟制品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6、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7、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