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企业联络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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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部各生产单位、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安全生产企业联络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沟通机制,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畅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效率。
第二章联络员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本企业设立安全生产企业联络员,由各生产单位、部门负责人担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
(二)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和反馈工作。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四)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五)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出防范措施。
(六)加强与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其他生产单位的沟通与协作。
(七)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联络员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安全生产企业联络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批评、纠正和制止。
(三)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四)参加上级组织的安全培训、交流活动。
第六条安全生产企业联络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自身安全生产素质。
(二)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三)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整理、上报和反馈安全生产信息。
(四)加强与其他生产单位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五)保守企业秘密,不得泄露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
第四章信息沟通与报告
第七条安全生产企业联络员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沟通机制,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畅通。
(一)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二)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向上级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三)加强安全生产信息交流,共享安全生产资源。
第八条安全生产企业联络员在发现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一)安全隐患:安全生产企业联络员应立即向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督促整改。
(二)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企业联络员应立即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九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安全生产企业联络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安全生产企业联络员,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企业联络员制度旨在通过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加强信息沟通与报告,实施奖励与处罚等措施,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应认真执行本制度,共同努力,共创安全、和谐的企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