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填写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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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填写指导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是实施安全生产执法活动,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必要形式。(不同的文书适用于不同的场合,何时使用何种文书应当准确)。

(二)实施安全生产执法活动前,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执法的对象、执法的内容要有基本了解,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有的放矢。

(三)实施安全监管执法的人员必须是2人或2人以上,并持有效的执法证件(如行政执法证、执法资格证)。

(四)实施安全生产执法时,应携带安监总局统一样式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填写执法文书时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对某些不需要在现场制作的文书(如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呈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听证会告知书、通知书、报告书等)也可以采用统一格式的电子版进行微机打印。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与填写

国家安监总局统一规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共有36种,主要是根据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开展顺序和需要的程序编制的,视具体情况使用。如有的执法文书因终止有关程序,而不再使用下一程序的执法文书;有的执法内容不需进行抽样、勘验等工作而减少程序,不必使用相关文书,等等。

(一)《现场检查记录》

1、注意事项

现场检查记录是在安全检查或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有关地点、场所、设备进行实地查看、调查所作的记录。现场检查记录是执法开始的重要程序,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是进行下一步执法工作乃至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执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首先出示执法证件。

2、填写要求

(1)被检查单位:应填写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全称(与营业执照相一致的名称);

(2)地址:应填写详细地址,如街、路、门牌号等;

(3)检查场所:详细填写被检查的具体场所,注明该单位的××车间、××仓库等具体处所或者该单位的配电柜、※※设备等具体部位;

(4)检查时间:检查的起止时间,从※月※时起到※时止;

(5)检查情况:按照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如《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至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或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这是实体要件)、对检查的情况扼要如实记录,须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情形,如存在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违法问题,要具体叙述什么部位(设备)存在什么隐患,在管理上存在哪些违法事实等;

(6)对检查过程中提取证据、拍照取证、询问调查等活动也要

简要提及,以印证有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

(7)检查人员(签名):由持有有效执法证件的现场检查人员亲笔签名;

(8)被检查场所负责人(签名):应为被检查场所负责人亲自签名;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在场的),要注明职务或补充注明职务(这是形式要件);也可签注“以上检查记录属实”等内容。(举例:如我县质监局在执法时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检查时事某人签名,但到实施处罚时拒不承认市本单位的人员)(9)如拒绝检查,阻挠检查调查及有关情况的,要记录在案为今后实施处罚奠定基础。

(二)《责令改正指令书》

1、注意事项

(1)《责令改正指令书》是根据《现场检查记录》,认为被检查单位(个人)存在违犯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和事故隐患应予整改而制作的指令性执法文书;

(2)《责令整改指令书》是现场检查的下一程序,没有进行现场检查,就不能下发《责令改正指令书》。

2、填写要求

(1)代字:以本地区的规范代字填写,如肥西县的代字为“肥”,肥东县的代字为“东”等;如果一个单位的责令改正指令书数量较多(如三县安监局),则应冠以在本区域代字后增加其他代字,以示区别。如非煤矿山类填写“矿”,危险化学品填写“危”,以此类推。

代字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不拟随意更改。

(2)“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问题”:是对现场检查内容的归纳。但是,一定要引用由安监部门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如《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条文中规定的具体违法情形。

(3)整改时限:要合法、合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确定;如法规未明确时限的,则合理明确时限(参照安徽省安监局2004年发布的1号文件),注明“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要注意有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有的属限期整改,应分别填写。

(4)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由履行现场检查职责的安监执法人员(2名)亲笔签名,并填写执法证件编号。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由市或县级安监局盖印)并注明签发日期;

(6)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证据表明负有领导职责的人(注意与《现场检查记录》的区别)。

(7)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对《责令改正指令书》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领导及时报告。

(三)《整改复查意见书》

1、注意事项

(1)这种文书是对《责令改正指令书》或《强制措施决定书》中限期改正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时所制作的文书,以便决定是否进行下一个程序。何时进行复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

有明确规定,被责令整改的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责令整改的限期届满的,安监部门应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

(2)文号与前代字相同;

(3)文书中引用的文号可与所下达的《责令改正指令书》文号相同(以便对应,不至于混乱);

(4)复查意见不等同于整改符合要求的意见。关键是整改落实情况是否达到预定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整改情况符合《责令改正指令书》提出的要求,则可终止程序或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填写要求

(1)顶行写与《责令改正指令书》完全相同的单位名称;

(2)意见如下:简明扼要,写出与《责令改正指令书》相对应的应整改项目和已整改的现状。要求对应正确、表达准确、符合事实;

(3)最后结论:如果已按要求整改,要提出巩固整改成果,确保安全生产的要求;未按《责令改正指令书》规定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的,应提出要依法给予处罚的意见(可不确定处罚的具体依据、处罚种类等,留作以后程序写);

(4)最后由被复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5)安监执法人员(签名)并写上证号;

(6)在复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其他违法行为,则应重新填写《现场检查纪录》作另一案件查处。

(四)《立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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