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8.10.24
•【字号】湘财综〔2018〕35号
•【施行日期】2018.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增值税,消费税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教育
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湘财综〔2018〕35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湖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2号)规定及营业税改增值税情况,现就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境内发生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加强收支管理,确保资金应收尽收和专款专用。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