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若干问题的思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若干问题的思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民间财富迅速增加。

出现了百万、千万甚至亿万富翁,贫富差距现象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理论界与实务界在关于如何防范由于社会财富过度集中带来的一系列消极后果,促进社会成员共同富裕的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由此,遗产税的课征成为我国目前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

近代遗产税自1598年在荷兰开征以来,至今已有400多年的历史。

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其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课征该税的目的除为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外,主要还在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以平衡社会矛盾。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贫富差距现象日益显现:一部分人拥有巨额财富,甚至挥金如土;另一部分人却收入低微处于温饱状态。

贫富差距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果不采取措施加以调整,必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遗产税作为现代社会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也逐渐受到我国决策层的关注,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在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经济、政治、法律等方面的意义、基础及当前尚待解决的问题,以期为我国遗产税立法的探索贡献微薄之力。

一、开征遗产税的意义
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课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虽然遗产税设立之初的目的是为了缓解政府财政收入困难、筹集战争经费等,但是在当代社会,这已不再是征收遗产税的主要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税种具有了更广泛的意义。

它在平衡社会财富、调节收入分配、抑制社会浪费、促进生产投资等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有助于进一步确认和保障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
在现代国家,税法既是国家征税之法,也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

课征遗产税,也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进行。

在税收法定主义的宪法理念下,相对于民商法是从横向上对财产权和经济关系的平面保护——“第一次保护”而言,税法其实是从纵向上对财产权和经济关系的立体保护——“第二次保护”,是一种更高层次、更重要的保护[1]。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贫富差距现象必然存在。

因此,如何让富裕者将财富反哺社会,促进社会共同和谐,是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

国家既要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又要促进社会各阶层共同发展。

制定遗产税法对公民课征遗产税,实际是以法律的形式对公民生前拥有的财产再次进行确认和宣告,除法律课税外,不受其他任何形式的非法剥夺。

此外,法律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因此,其公正性和严肃性值得每一位公民信赖。

(二)有助于调节收入分配制度,抑制贫富两极分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私人财产拥有量明显增加,但与此同时,随着一部分人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和急剧膨胀,公民之间贫富差距呈扩大之势,少数先富起来的人占有了大部分社会财富。

我们在肯定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成绩的同时,必须认识到贫富分化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因此,国家应调整利益格局,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同时要把握社会分配的主动权,防止社会分配中出现不公,导致贫富悬殊。

这就需要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的改革,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兼顾公平和效率。

税收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

国家应伸出有形之手,通过税收等手段对社会财富进行二次分配,使社会分配相对公平。

国家可将所征遗产税用于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以及社会福利事业,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和城市下岗职工的困难,限制社会财富向少数人集中,平均分配社会财富,从而抑制两极分化,缓解社会分配中的矛盾。

(三)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构建和谐社会
我国自古以来有“子承父业”的传统习惯,“继承家产”被认为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

开征遗产税,意味着政府向居民传递一个明确的信息,即鼓励人们通过正当劳动提高生活水平,不支持依赖遗产过活的寄生现象。

从经济学来看,遗产继承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如果不开征遗产税,富有者死亡后把财产传给后代,容易形成寄生阶层,这将背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宗旨。

因此,征收遗产税,有利于克服私有财产继承制度的消极影响,不仅是对财产的再分配,还可以适度平衡血缘继承制度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起点不公平,为劳动者创造大体上相同的外部条件和机会,让他们通过公平竞争,缓解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现实矛盾,推动全社会走向共同富裕。

这也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指向。

[2]
(四)有助于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遗产税立法的实践经验,政府大多把慈善捐赠或者此类财产转移作为扣除项目,免征遗产税与赠与税,例如英国、日本都有类似规定。

因此,开征遗产税将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社会公共意识,倡导关心社会的良好风气,使人们认识到个人财富的积累除了个人努力外,还有赖于社会。

个人财富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应该回馈社会。

如果我国开征遗产税,规定在遗产税的扣除项目中包括慈善捐赠,以及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其他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等,即可以从遗产总额中扣除,必然将激起人们的捐献热情,促使更多的人关心社会公益事业,一些个人财产将分流到慈善事业、科学文化事业,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五)有助于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以及我国政府和公民的权益
由于世界上多数国家均征收遗产税,并且遗产税的征收多采取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并用的原则,对我国公民在这些国家境内的遗产和这些国家公民在我国境内的遗产均征收遗产税。

而我国未开征遗产税,则明显处于不平等的被动状态,导致国家的经济利益受损。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国际间交流越来越频繁,外国公民在我国继承遗产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如果我国长期不征收遗产税,易使我国公民在国际经济往来中处于不平等的状态。

作为社会文明标志之一的遗产税是一国经济发达、法制健全的体现,因此,遗产税的开征将有利于我国在国际间平等互利地正常交往,体现国际间的对等原则,维护我国政府和公民的权益,维护国家税收主权。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基础
开征遗产税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复杂而艰巨。

虽然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的构成部分,其存在已经有较长历史,也不会在短期内消亡。

但是结合我国实际,能否开征遗产税,何时开征,采取何种征管模式,如何制定一系列配套措施等问题,都是立法者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笔者认为,从政治、经济和法律基础看,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开征遗产税的条件。

(一)政策基础
遗产税虽不是我国现行的税种,但我国在民国时期曾经实施过,新中国成立后也多次作为预征收税种出现在各种政策性文件中。

如政务院在1950年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了遗产税,但是,由于随后的公私合营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实行,公民个人基本上没什么私有财产,因此一直未能课征该税。

1994年税制改革,遗产税再次被列入财产税系列,但碍于社会条件不成熟,在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方面立法尚不完善,所以始终未能开征。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纲要中明确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利息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

” 1997年9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提出:“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

”1998年3月5日,原国务院总理李鹏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出要开征遗产税,并得到了会议的批准。

2000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其中提出要通过开征遗产税等措施强化国家税收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

应该说,从上述政策性文件看,我国对开征遗产税的政策是明确的,目标也是具体的,开征此税是我国近期的现实任务。

(二)经济基础
我国改革开放近30年,按照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我国已经出现了一个富有的阶层。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居民在银行存款的80%被我国社会中20%的富裕阶层所拥有[3](P341)。

从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2005中国富豪榜上,我们可以看到,在上榜的400人中资产最少的也高达5亿元。

我国的高收入阶层正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大,而且他们拥有的财富已经远远超过普通老百姓。

这部分高收入者主要是:文体界人士、个体和私营企业主、外企中高级雇员、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房地产开发商、企业承包者和技术入股者、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优先者、著名经济学家、律师等。

这些人虽不到总人口的1%,但年总收入一般在20万元以上。

由此可见,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已经为遗产税提供了充分的经济条件即税源基础。

同时,对于遗产税的纳税对象来说,由于我国的许多富豪还很年轻,近期发生继承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国家制定遗产税对他们来说还不会构成现实冲击。

通过法律征税,并不针对特定个人,收取的税由国家进行分配,公正性较强,富人们比较容易接受。

因此,从当前我国社会所处的特定阶段来说,遗产税得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已逐渐成熟。

(三)法律基础
遗产税的建立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来保障。

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宪法》、《继承法》、《税收征管法》等为有关遗产的确定和遗产税征收奠定了法律基础。

1、宪法基础。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遗产税同其他税种一样,都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因此,包括遗产税在内,只要是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任何公民都必须遵守并履行其规定的义务。

同时,宪法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保护,也保证了遗产税的税源,为我国建立遗产税制度提供了宪法基础。

2、继承法基础。

1985年我国颁布了《继承法》,其立法目的和宗旨是调整继承关系,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为公民私有财产取得、享有、继承的合法性提供基本法律依据,也为遗产税的开征奠定了法律基础。

3、税法基础。

我国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作出了相关规定,为遗产税的实施提供了征收管理的程序性规定。

三、我国开征遗产税亟待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制度的完善
虽然我国课征遗产税已经具备政策、经济等条件,但是要使这一新税种从理论研究走向实践操作,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有管理体制上的、立法技术上的,也有税务征管水平方面的,需要加强研究,及时解决和完善。

(一)对个人财产的监控能力亟需加强
长期以来,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在人们的习惯中一般不予区分,财产权在夫妻、父子等家庭成员之间并不严格区分,家庭成员共有是家庭财富的主要存在方式,尤其是在“家族企业”中,个人财产和家族财产往往融为一体,难以区分。

目前,我国对不动产的管理制度相对比较健全,建立了房屋买卖登记制度,对车辆、船舶也实行了登记制度。

但是对动产的监控能力还比较薄弱。

2000年4月1日,我国实行储蓄实名制后,对个人银行储蓄的监控有所加强,但是由于各金融机构之间及不同地区金融机构之间还没有完全实现联网互通,实际上并未完全具备掌握和监控个人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总量的能力。

另外,对于公民持有的现金、文物、珠宝等,目前我国仍缺乏有效的监控措施。

在健全个人财产登记与收入申报制度方面,条件成熟时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

如美国要求每位公民都有一个个人帐号,所有的个人收入、支出,包括纳税,都从这个帐号上反映,而且严格限制现金的自由流动,这就能从根本上反映每位公民的个人财产状况[4]。

另外,应着重建立健全个人财产定期申报制度。

通过设立个人资料电子数据信息库,长期储存以备查询。

对于隐瞒不报的个人财产,法律不应保护其财产权利。

(二)财产评估制度尚需健全和完善
目前,我国对非金融资产价值的确定较为困难。

主要是由于人们还没有养成保留原始交易票据的习惯,很多个人财产缺乏原始交易资料,要确定财产的价值,只能对资产的价值进行重新评估。

但是财产评估机构在我国发展较晚,财产评估制度尚未成熟,比如,目前对无形资产、金银珠宝的评估缺乏具体、准确的评估方法;对土地、房屋等重要资产的评估,则缺乏财产评估制度和评估机构,为税务部门确定遗产价值带来较大的困难。

建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正、高效的个人财产评估制度是开征遗产税和降低遗产税课征成本的重要前提条件。

在开征遗产税初期可以由税务机关委托或指定信誉良好、制度健全的财产评估机构对遗产的实际价值额进行评估,但从长远来看,首先,必须建立一批固定的、具有专业权威性的、公信度良好的评估机构,由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财产价值的评估;其次,必须制定一套明确的财产估算方法,确保财产评估具有可操作性。

目前世界各国对遗产的估价多采用市场价值原则,即按财产所有人死亡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财产的价值,我国对遗产的评估也可采用此种方法;再次,必须确定具体的评估程序,严格按程序执行财产评估,为公平、准确地征收遗产税保驾护航。

(三)税收征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当前,我国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力量和技术手段相对薄弱,纳税申报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结算方式还比较落后,纳税人一般需要到指定地点纳税,增加了他们的纳税成本,降低了纳税人的积极性;税收征管电算化水平落后,仍未实现全国范围的征管联网,各地自成体系,重复建设不仅造成巨大浪费,更为重要的是无法实现信息数据共享,使跨地区的经济行为无法监管;此外,税收征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税务人员素质不高,对偷税欠税行为处罚
不力,执法程序不规范等等。

因此,应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课征遗产税的具体要求出发,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除应加快税收法制建设,还应改进纳税申报工作,努力提高征管电算化水平;优化机构设置,转换职能,提高服务意识;加强与各部门的协作和互相监督,尽早实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强化税务执法力度,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改善税收执法环境。

(四)相关法律规定的衔接有待加强
尽管我国的宪法、民法、继承法、婚姻法及物权法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继承、分割、转移等方面均有规定,但总的看来,这些规定还比较笼统、模糊,尚未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财产法律制度。

同时,税收征管也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现实与需要之间的差距还较大。

因此,应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为课征遗产税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对私有财产的界定和保护,仍需进一步完善。

总之,遗产税虽然仅直接涉及到社会中的小部分人的切身利益,但其所产生的影响将是深远的,既包括观念上的,如培养良好的消费习惯、公益意识等;也包括制度上的,如促进法律、金融、税务、工商等相关机构的进一步改革和配套制度的建立。

因此,遗产税在我国的开征将是必然的趋势,但是不应操之过急。

应选择适当的时机,借鉴西方国家的成熟经验,建立与我国具体国情相适宜的遗产税制度。

同时,也可以预见,遗产税作为历史发展的产物,是随一国的政治经济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在其完成了历史使命后,也可能退出历史舞台。

[参考文献]
[1]漆多俊.论权力[J].法学研究,2001,(1).
[2]阎坤.开征遗产税时机已成熟[N].北京日报,1999-08-15.
[3]刘怡,梁俊娇,刘春.个人税务与遗产筹划[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4]陈岳琴,谌生.关于遗产税立法的若干问题[J].法学家,2001,(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