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和我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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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和我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8.05
•【字号】梧政办发[2011]134号
•【施行日期】2011.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和我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梧政办发〔2011〕134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全面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和《梧州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密切配合,认真组织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梧州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10〕80号)和《广西2011年城镇化工作要点》(桂政电〔2011〕30号)的精神,为确保我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就是要建立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
实行以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全市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城乡分割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登记常住户口办法,实行按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原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统称“居民户口”;二是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好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就业等问题,逐步实现农村居民进城后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赁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三是鼓励外来人员落户市区,加快主城区人口聚集,充分发挥户籍管理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
二、总体要求
坚持“统筹规划、积极稳妥、综合协调、以人为本”原则,有计划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和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失地农民、农村五保户、退役军人等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
力争到2020年实现我市城市建成区人口发展到100万人,2011年完成自治区要求的发展到47.5万人的目标。
三、实施步骤和责任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开展工作。
成立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孙以万副市长
副组长:朱钢市政府副秘书长
梁德林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周雄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梁菲市教育局副局长
肖坚市民政局副局长
杨安市人社局副局长
万桂勇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莫玄湘市住建委副主任
韩荣英市卫生局纪委书记
陈贻德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封雷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黎丽红市国资委纪委书记
曾国宏市房改办副主任
曾小林市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制订我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协调职责,办公室主任由梁德林同志兼任。
(二)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在1个月的时间内完成对各自服务的范围有条件转为城市人口(非农)的调查摸底工作,摸清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农村籍在校大中专学生、失地农民、农村五保户、退役军人等农村居民的具体人数,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
(三)动员和组织实施(2011年8月至12月)。
1.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包括在读、新招和应届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中专生等)原则上不论在何处就读,都应动员其在我市申请转户。
转户后凡愿迁移到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尽快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新录取的大中专学生就地转户率应达到100%,在读和应届毕业的大中专学生转户率应不低于95%。
[市教育局和各县(市、区)负责]
2.各县(市、区)农村五保户应全部为其办理转户手续。
转户后,原农村五保身份不变、享受福利待遇不变、房屋土地权属不变。
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凭本人自愿,可就近转入当地福利院生活,并享受院内五保待遇。
民政部门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满足新入院五保老人的需要。
[市民政局和各县(市、区)负责]
3.对本市1990年以来因各种建设需要,国家批准占地但未转非的失地农民(包括当时有转非名额和没有转非名额的失地农民),应全部为其办理转户手续,并让其享受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人社局负责)
4.对2010年退役的农村籍军人,不论身在何方,都应为其办理转户手续,并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补偿等待遇。
[市民政局和各县(市、区)武装部负责] 5.对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村居民(包括在工矿和商贸流通企业务工的,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投资兴办实体的),不论在何处务工经商,只要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都要积极动员其在我市转户。
(市人社局负责动员外出务工农民工和在外经商办企业农村居民的转非及市内工业企业农民工转非,市商务局负责动员市内商贸流通企业农民工转非,市工商局负责动员市内个体户转非,市国税局负责动员市内农村籍企业负责人转非,市公安局负责办理转户手续)6.对因结婚、投靠亲属而长期居住在市区的农业暂住人口,由于他们在我市均有固定的居住地点,各公安派出所要在日常的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积极动员他们将户口迁来我市,通过上门办理的方法为他们送服务,最大限度地动员他们迁户、转户。
(市公安局负责)
(四)考核验收(2012年1月)。
在2011年底户口统计工作完成后,由统计部门拿出具体各项数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赴各县(市、区)及有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考评验收。
对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
摸清转户基数是顺利完成上级下达转户任务的基础。
各责任单位要在乡镇、街道的配合下,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迅速开展相关人群的数量调查,经相关部门初审
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尽快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维护转户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市国土资源局及市住建委要尽快制定整户转户的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的退出和补偿办法,明确实施主体、补偿标准、补偿程序和资金来源等事项;市农业局要尽快制定整户转户的承包地、自留地、饲料地等耕地退出办法和补偿标准;市人社局要尽快制定各类人群转户后的医疗保险等实施办法。
(三)加强转户后的政策兑现。
转户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转户居民切身利益。
相关部门要按照程序要求,建立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严格标准,按时足额将相关补助发放到转户居民手中。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办理工作也要同时跟上。
(四)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
各级各部门应加大户籍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将宣传工作贯穿整个户籍改革的始终。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编印简明扼要的户籍制度改革宣传资料,发放到全市农民、居民手中。
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住建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多形式地向基层户改工作人员、村社干部和农民代表宣讲各级户改政策。
各新闻媒体要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平台广泛宣传户改政策。
各乡镇、街道要在集镇、村口等醒目位置书写固定宣传标语,利用赶集日发放宣传单,做到一边宣传政策一边动员有条件的农民转户进城。
(五)加强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民政局、市政管理局、市房改办等部门要及时预测转户居民带来的城镇扩容压力,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城镇学校、医院、公租房、社会救助点和社区服务设施等建设,千方百计满足农村居民
转户后的就医、就学、社会保障等现实需求,提高转户居民享受城镇公共服务的比例。
梧州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10〕8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增加主城区人口聚集,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将我市建设成为区域性中心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就是要建立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以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的制度。
一是建立全市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城乡分割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统称“居民户口”,实行“一元化”户口登记制度;二是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要解决好农村居民进城后就业、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赁以及社会保障方面等问题,使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三是鼓励外来人员落户梧州,加快主城区(小城镇)人口聚集,充分发挥户籍管理工作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原则
(一)统筹规划。
坚持规划先行,总体设计,明确阶段性改革目标,分级设置准入标准。
(二)积极稳妥。
要适应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有利于引导农村人口平稳有序转移,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三)综合协调。
做到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生育政策、劳动就业、安置、城市的征地拆迁、社会保障以及教育、医疗、卫生、保险等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四)以人为本。
尊重农村居民的转户意愿,从保护农民根本利益出发,鼓励、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向城镇转移。
三、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步骤
(一)加快推进我市“一元化”户籍制度的改革。
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在市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协调计生、民政、教育、社保、土地等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办法来消除因户改后给原来附加在二元化户籍制度上的各种法律法规与制度实行带来的不利因素及影响,从而顺利推进户籍制度的改革。
(二)加大宣传,积极动员农村居民户口迁入主城区。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梧州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部署,落实专人负责调查摸底、宣传发动和动员工作,最大限度地将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农村人口“农转非”,加快人口聚集。
(三)加强转户后的政策兑现。
户籍改革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转户居民切身利益。
各级职能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按照程序要求办理转户居民的各种诉求和有关事项。
四、户籍准入条件
(一)允许在城市市区(小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拥有产权的房屋、公租房、单位集体宿舍、亲属住所)、务工经商的本自治区籍农村居民及其配偶、子女、亲属转为城市居民。
1.在本市购有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或有合法手续购地自建房(含申请人合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可凭以上房产手续申请办理公民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在本市落户。
2.受聘我市的区直属、中直的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租用或分配有该单位住房居住的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可申请办理公民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在本市落户。
3.在本市主城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集镇范围,租住房产部门的公房,可申请办理公民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在本市落户。
4.在县(市)城镇及其他乡镇的本自治区籍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5.本自治区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可自愿申请转为城市居民,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6.在市区投靠旁系亲属,在我市工作、生活并由其亲属提供居住条件的,可在其亲属户口落户。
(二)进一步放宽特殊人才的户口迁移政策。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职业资格以上的各种专业人才,凭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经本市人社局认证),可在本市申请落户;居住条件许可的,其直系亲属的户口可随迁。
2.经市人社局批准认定的属我市发展所需的特殊技能人才,可申请公民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在本市落户。
3.已在本市落户的科技人才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可保留其在本市的居民户口。
(三)鼓励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人员在本市落户。
本市或市外公民在本市投资兴办私营、集体、股份制企业,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其投资者、业主及聘用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可凭工商注册手续或税务机关的完税手续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可随迁。
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只要有合法稳定生产经营场所及住所即可安排其国内亲属办理本市居民户口。
(四)鼓励农民工进城创业、就业的人员落户我市。
按照《梧州市促进全民创业实施方案》(梧政发〔2009〕57号)的规定执行。
1.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相对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
2.在市区无合法固定住所,但有相对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在市区投靠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申请落户。
3.与市区用人单位、企业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由所在单位、企业提供属本单位固定居住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落户;本人在我市落户后,居住条件许可的,其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
4.在我市城区租住由房产部门提供的房屋,可在我市申请落户。
5.在我市投资或兴办实业以及投资兴办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其投资者、业主或其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落户。
(五)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
1.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应准予在合法稳定住所地落户;不符合政策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经核实原始档案后给予恢复户口。
2.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
3.对出生未落户的儿童,按《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卫生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人口发〔2010〕14号)规定,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到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无户口人员,由村(居)委会出具婴儿出生情况证明并经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可办理落户。
(六)解决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投靠亲属户口迁移问题。
随其亲属生活1年以上并得到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明,公民申请并经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批准的,可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五、本市现行的户口管理及迁移制度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六、其他
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登记制度后,居民在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优抚工作、退伍安置、医疗卫生、保险、城镇就业、征地拆迁补偿、计划生育及子女就学、招工等方面的问题,在有关部门的配套政策和改革措施未出台前,仍按我市各有关部门现行的规定办理。
七、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