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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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
媒体条件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署
•【公布日期】2020.09.11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0号
•【施行日期】2020.09.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60号
现公布《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0年9月11日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权威性、时效性、易获得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的媒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中央新闻单位主管、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从事经济类新闻采访报道的日报以及其依法开办的互联网站;或者是在本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具有依法依规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经验的日报以及其依法开办的互联网站;
(二)上一年度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核验合格;
(三)近三年内未因业务行为受过中国证监会或国家新闻出版署行政处罚。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国家新闻出版署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公布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名单。

第四条对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的媒体实行动态监管。

有关媒体不再具备规定条件或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国家新闻出版署对名单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

第五条从事信息披露业务的媒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强化自律管理,尽力降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成本,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规定》起草说明为落实《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明确可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媒体的条件,经反复研究,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起草了《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增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渠道的权威性,便于投资者及时有效获取信息,借鉴成熟市场经验,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就确立了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制度,并随着实践发展不断调整完善。

新修订的《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为落实这一要求,明确可从事信息披露业务媒体的条件,有必要制定《规定》。

二、起草原则
规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条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遵循方便投资者获取信息、有利于降低信息披露成本、有利于维护良好信息传播秩序、有利于为集中统一的电子化披露奠定基础的原则。

一是要方便投资者获取信息。

信息披露媒体是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法定渠道。

在确定媒体条件时,应当综合考虑媒体的权威性、覆盖面、发行周期及投资者获取信息的习惯等因素,以保障投资者能够及时有效低成本地获取信息。

二是要有利于降低信息披露成本。

符合条件的媒体应有一定的数量,这样才能保障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选择权,促进媒体适度竞争,对其收费行为形成外部约束。

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网站从事信息披露业务,也有利于降低信息披露成本。

三是要有利于维护良好信息传播秩序。

随着信息传播方式日益多样化,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渠道日益增多,更需要维护信息传播的权威性、有序性与可靠性。

符合条件的媒体的数量不能过多,否则容易产生恶性竞争、损害信息传播秩序,还会增加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成本。

四是要有利于为集中统一的电子化披露奠定基础。

根据成熟市场的经验,集中的电子化披露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发展方向。

当前,既要尊重部分投资者长期形成的信息获取习惯,保留纸质媒体,又不宜大幅扩大媒体范围。

同时,应逐步加大电子化披露的比重,为条件成熟时全面采用集中统一的电子化披露创造条件。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6条,根据上述原则,对媒体条件及相关事项作了规定。

一是规定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的媒体应当是由中央新闻单位主管、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从事经济类新闻采访报道的日报及其依法开办的互联网站;或者是在本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具有依法依规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经验的日报及其依法开办的互联网站。

二是规定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的媒体应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核验合格,且近三年内未因业务行为受过中国证监会或国家新闻出版署行政处罚。

三是规定中国证监会与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相关规定,并同步公布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名单。

对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的媒体实行动态监
管,有关媒体不再具备规定条件或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国家新闻出版署将对名单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

四是规定从事信息披露业务的媒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强化自律管理,尽力降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成本,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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