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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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
责”规定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
时间:202X 年X 月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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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
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各级党委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确定一名领导成员承担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承担,政府主要承担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承担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承担人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
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承担人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第一责任人,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承担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
属地监管”与“管生产经营务必管安全、管行业务必管安全、管业务务必管安全”、“谁审批,谁承担”以及“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与督查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指导与监管与督查管理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工作提供支持与保障。
第六条各级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部门监管、本单位承担、群众参加、社会监管与督查、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与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与要求。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全局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安排领导,支持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
责;领导与督促党委工作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宣传教育范畴,安排、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把握安全生产宣传导向,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宣传舆论氛围。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励惩戒的参考。
(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综治“平安建设”体系中,加大考核权重。
(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队伍建设,理顺部门之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调动人员积极性。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相应项目、资金、措施与支撑体系,拟定并安排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与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市、县两级政府加大安全生产专项业务费保障,保证对公共安全及基础设施、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的投入,拟定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保险政策措施并安排实施。
(五)鼓励与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与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与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与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设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与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安排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治理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场所,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设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保障办公场所、人员、经费与装备。
(八)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指挥机制,安排拟定与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按期安排应急救援演练,领导与安排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九)依法承担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安排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与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
(二)设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定与办法,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拟定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与监管与督查管理,依法在职责范围内查处非法违法行为与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某某单位(人)
202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