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及询问笔录注意事项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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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及询问笔录注意事项和办案技巧
现场检查及询问笔录注意事项和办案技巧
办案的根本就是办证据。

在理论上,所有的案件都有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也就是行政诉讼。

我们常常说要办铁案,经得起诉讼的才是铁案。

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进入诉讼程序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再去收集证据,所以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在办案过程加以取得。

当前工商机关在办案中收集证据主要在现场检查和制作询问笔录中完成。

现在有一句话很流行,就是“细节决定成败”,而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应争取做到“四清”“五会”,即“依据清、程序清、事实清、思路清”;“会发现案源,会询问,会固定证据,会做思想工作,会协调内外关系”。

现就现场检查和制作询问笔录办案过程中应该注意那些细节作些粗浅探讨。

一、现场检查
(一)现场检查,是指工商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与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财物及场所进行查看、清理的执法活动。

现场检查笔录,是指执法人员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对上述检查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

现场笔录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它的重要性要高于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现场笔录是一篇说明文,用来说明现场情况。

文笔可以简练,但必须抓住重点,该说明的事项应全部记明。

何人、何地、何时、何事、何数都要认真记述。

1、现场检查笔录的构成:现场检查笔录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首部是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员、当事人等基本情况,应逐项完整
填写。

尾部是各方确认签名,关系到现场检查笔录的法律效力,十分重要。

正文,是笔录的主要部分,应该客观录实,不加评价,且要抓住重点,贴近案情,详略得当,有效反映客观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要点
(1)执法主体及执法资格描述;
(2)经营主体确认,包括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
(3)场所的概况;
(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
(5)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员工以及消费者的情况;
(6)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的活动及结果;
(7)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
(8)现场摄影、录像、绘图以及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情况;
(9)采取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

(10)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原因,并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有见证人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名见证。

情况复杂、规模较大的场所,可以按照分工,由检查人员按照各自的检查任务,分别制作笔录,最后制作汇总笔录,总领整个检查情况。

3、现场检查要素:
一要细致观察现场情况:假设执法人员到一家店铺进行现场检查,现在这家店涉嫌违法,至于具体是无照经营,还是卖假冒伪劣、甚至不正当竞争,就要看检查的发现了。

请不要急着进去,我们先看看这家店的门面。

上面所有的文字及图形都可能是潜在的证据。

一般店门上有商标、服务内容的介绍、店的名称、招聘告示等内容。

如在店名里发现有连锁等字样,要记住进去后应该要求店主出示相关文件。

发现有招聘告示的,请留意它的内容特别是与时间有关的,这可能关系到店主无照经营的时间长短。

走进店铺,首先应该观察里面有多少人,是什么身份,在做什么,再看货架上的商品陈列,有没有价格标签,对检查发现的情景尽量当场都要摄影取证,防止违法当事人抵赖,比如有的无照经营者会抵赖自己没有从事经营或者最近几个月已经不再经营了,这时就可以用顾客选购情景的照片来驳斥谎言。

另外,经销商品的生产日期、商品的价格标签等等都要在检查过程中留意,这些细节可能会成为决定当事人是否违法的关键。

二要精心收集书证:突击性的现场检查,往往能发现比较多的书面证据。

尤其是账册,甚至是简单的流水帐都不能放过,记载有经营日期、收入情况的账册都是极为有力的证据。

一般这些账册大都放置在抽屉内。

我们不管抽屉是否加锁,都不要未经当事人同意去打开。

否则就可能演变成搜查,而我们工商机关是没有搜查权的。

而且这种行为极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甚至抵触情绪,这就可能会给后续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还要注意发现各类发票,有的是当事人所
开具,有的是其他经营单位开给当事人,包括进销货发票、税费发票、水电费发票等等,这些发票有时也有较强的证明违法行为的重要证据。

三要巧妙提取书证:有时候证据并不是放在桌面上等待执法人员去轻易的发现,很有可能被当事人收藏起来,甚至根本不在现场。

众所周知,大多数被检查的当事人自然地对执法检查怀有戒备心理,可以这么说,不论我们要求当事人提供什么材料,他们总是先衡量这份材料会给他们带来那些不利,稍有疑虑,就会以各种借口拒绝提供材料。

这时,如果我们采用声东击西的检查方法,就可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为此,执法人员以收到消费者举报为名,先质询其中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连忙解释,然后在执法人员要求下,当事人主动交出了相关证据,使案件取得了关键证据。

四要严格遵守现场检查的程序规定:一方面我们要尽量把现场检查过程中所看、所为情况尽量详尽真实纪录,另一方面要注意严格依据国家总局的28号令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操作。

(二)、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部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的重要性认识
不足或错误认知,在制作现场笔录时态度马虎,操作不规范,以至于笔录质量不高,削弱甚至丧失了现场检查笔录应有的作用和法律效力。

1、客观性不突出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突出体现笔录的即时性、真实性、现场性等客观要求,笔录中不能包含过多的主观因素。

(1)进行主观认定。

有的现场笔录在初次接触涉嫌违法现场时就直接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象制作处罚决定文书一样,直接叙述违法情形,其中掺杂了过多的主观成份,这样的记录不符合客观性与真实性的要求。

(2)与询问笔录、告知书等混同。

有的现场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涉嫌违法的情形或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或在现场笔录中包含事先告知的内容,这类现场笔录混淆了与询问笔录、行政告知文书的不同内涵和功能,没有发挥现场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客观存在的特有功能,甚至丧失了获取和证明违法事实客观证据的重要作用。

(3)使用模糊性语言。

如在记录现场涉嫌物品的状况时计算物品数量使用“大约”、“大概”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确定词语;在表述关键内容和违法标的物定性时不使用专门的术语或法律用语,而使用俗称、口语化用词等,导致产生歧义,从而削弱了证据的证明力。

2、主体性内容不全面
有的工商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现场状况及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

如:
(1)仅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过程。

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的其他证据,或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到场见证、协助等情况。

(2)仅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

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商品;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票据、账册以配合检查等状况。

(3)仅记录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

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等措施。

(4)仅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

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物品数量的依据、方法(盘点、称重、查账等)和过程,削弱了记录中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信度。

(5)仅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

实践中,许多工商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包括理由)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

(6)在同一份笔录中记录多处检查或多次检查同一现场的情况。

这样的现场笔录其真实性受到质疑,未做到分别制作,无法证明其相互间关联性。

3、其他辅佐性项目不完整
有的工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中辅佐性项目填写不完整,甚至漏填。

(1)检查时间不明确。

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而不填写起止时间,或填写的时间分不清是24小时制还是12小时制。

(2)检查地点不清楚。

只有街道、路名或总门牌号,而未注明现场具体地点,或通过选择参照物的方式确定具体地点。

(3)当事人身份情况不明。

不少现场笔录只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不填写其它其他基本情况(个人身份情况、企业登记情况、联系方式等)。

(4)执法人员情况不全。

有的现场笔录签字未反映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或记录人不在其列,从而使人对笔录的合法性产生怀疑。

(5)见证人情况不祥。

有的现场笔录未填写见证人,或未具体反映见证人的身份与联系方式等情况。

一起无照经营网吧的现场检查笔录
检查时间:2004年6月29日上午10:30时至11:00时检查地点:X区X街X楼底层2号
被检查当事人(基本情况):肖XX(手印)男、31岁、(该店开办者)。

见证人:王XX
单位或住所: XX(派出所民警)
检查情况: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告知其权利义务。

2004年6月29日上午10:30分,X工商局执法人员XXX、XX,执法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对XX地方进行检查,该网吧在XX街XX号,网吧开办者XXX,在现场。

该网吧有32台电脑,全部连接在互连网上,有32人在上网。

网吧内没有悬挂营业执照,开办者XXX称:还没有办理营业执照。

10时40分,一个上网者与XXX人结帐,上网者拿出2元钱给XXX,XXX说:一小时1.5元,你刚好一小时,找你5角。

检查人:XXX(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签字(盖章):肖XX(手印)
记录人:XX (签字)
见证人(签字、盖章):王XX(签字)
点评:
1、这个现场笔录的形式要件齐备,检查人、记录人、被检查人、见证人情况清楚,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要求;
2、记录内容言简意赅、详略得当。

既没有废话,又将能够作为证据的内容如实记录下来。

现场笔录切忌记流水帐或做成了询问笔录;
3、贯彻了“如实记录”的原则,既没有使用“消费者”的字样,也没有使用“经营者”的字样,更没有加进执法人员自己的任何主观判断;
4、从记录内容的结构看:第一句说明了检查的时间、地点、人物;第2句和第3句固定了无照开办网吧的事实;
最后一句是画龙点睛的一句,固定了经营的事实。

这最后一句记录的结算过程是瞬间既逝的事实,执法人员敏锐的抓住了这个机遇,并把它如实记录下来,开办者签字认可就成了能够证明无照经营的优势证据。

5、不足之处是:对该经营场所设置牌匾的名称、招揽顾客的广告用语等也应当记录下来,加强对经营事实的证明力。

6、被检查单位(人)签字(盖章):前应该由当事人注明,以上记录我已经看过,记录属实,在由当事人签字并手印确认。

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注意事项
一、询问
(一)询问的概念
询问——指工商的执法人员,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依法直接对当事人、证人、受侵害人所作的提问式调查。

是工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依法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询问笔录——指对上述提问式调查所作的文字记录。

询问工作的过程及成果,均以询问笔录的方式表现出来。

因此,做好询问与制作好询问笔录密不可分。

(二)询问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1、合法原则。

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工商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调查,询问;在询问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如:在询问笔录首页载明我们是某某工商局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等文字叙述、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确认并签名等等。


2、实事求是的原则。

办案人员应当做到全面调查,客观取证,耐心听取被询问人陈述,不应该先入为主带着“框框”去询问。

3、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陈述的原则。

询问取得的成果固然重要,但是人的陈述始终具有不确定性,需要查证属实,经过审查判断,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通过询问得到的结果,与其他收集到的证据如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办照通知书、违章提示通知书、单据、帐册等相互验证,形成有效证据链,才能作为定性处罚依据。

4、严禁诱供的原则。

诱供不仅仅会使取得的询问结果无效,还可能会使当事人逃脱或削弱必要的行政处罚,而且会损害执法机关形象。

我在办案过程中曾出现过这样的问题,这里提出来,让大家引以为戒。

我在办理一个无照经营案件中,询问当事人无照经营中取得违法所得时,因当事人是早点、小吃经营户,违法所得不好计算,加上我存在怕麻烦的思想,就在提问时问到,“你经营多长时间,赚了三五百块?”(当然这句话不会记到询问笔录中),当事人为了减轻处
罚,当然按照我划出的违法所得的框框回答。

我认为这样提问应是犯了诱供的错误,导致了当事人所供述的违法所得不准确、偏低,从而削弱了对当事人的处罚力度。

(三)询问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这里有一个简单的口诀,形象的表述了询问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一人被问。

即询问必须单独进行,不得“开座谈会”。

二人在场。

即办案人员必须二人在场。

三种对象。

即被询问人有三种对象:当事人、证人、被侵害人。

四项义务。

即被询问人有四项义务:配合调查;接受询问;如实陈述;确认笔录。

五项权利。

即被询问人有五项权利:知情权,知道为何事被谁询问;请求回避权;陈述申辩权;阅读修改笔录权;人格受尊重权。

六项注意。

即办案人员应注意:表明身份,简要提问;听取陈述,如实记录;全面调查,客观取证;抓住重点,注意策略;掌握时机,指明违法;宣传法律,适时教育。

(五)询问规则
1、熟悉案情,明确目的。

执法人员在询问之前,要尽力熟悉案情,了解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曾经进行过询问的,应结合其他证据,对原笔录进行分析研究。

要拟定询问计划,以增强询问的条理性。

这里办案人员应当明白,事前作出询问计划,与灵活地处理好询问当中出现的各种情况相辅相成,不得顾此失彼。

2、把握好询问的节奏和主动权。

询问是工商机关的执法人员依
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具体体现。

执法人员在进行询问之中,首先要完全集中精力,保持良好的心态,把握住自己的情绪。

要以必胜的信念,通过细致准备,认真实施,一步一个足印地把该调查的问题都问清楚。

执法人员要牢牢地掌握好询问的主动权,力戒急躁、畏难情绪;注意观察对方,分析其心理活动,帮助其排除心理障碍。

掌握询问节奏,当对方如实陈述时,不要轻易打断其陈述;当对方明显地东拉西扯时,要及时纠偏引导;当案情有重大突破或有意外收获时,执法人员不要喜形于色,随意插话、表态,应当待其讲完后,再对不清楚的问题补充询问。

总之,办案人员要通过正确的询问,体现出法律的威严,给当事人一定精神压力,使其感到不可能与法律较量,而不是与执法者个人较量,从而达到使其真实陈述的目的。

3、把握好提问方式,选择好突破口。

询问的效果常常与提问的方式、策略密切相关。

提问必须做到简明扼要、严肃文明、策略合法。

办案人员在询问中,常选择的突破口,一是明显暴露出来的违法事实,二是两人以上共同参与或共同知晓的某一情节或事实。

办案人员可以通过对这些事实、情节的一步步详细询问,从当事人不同的陈述结果中扩展线索,逐步查明整个案件的客观真实。

4、做好询问中的宣传教育工作。

询问过程中的政策、法律教育,是工商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使之懂法守法,主动配合搞清案件事实,争取公正处理的重要措施。

在实施宣传教育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把握好时机,可以根据询问工作的需要,选择在询
问的开始、期间甚至结束的适当时间进行。

第二,要有的放矢,不脱离当事人本身的实际,启发其知错改过,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以便搞清事实,使案件尽快了结。

第三,要注意分寸,不得言过其实,违背立法精神;不得脱离案件实际,轻易表态,否则将留下后患。

第四,要结合相关证据及该案的危害后果,对当事人实施教育。

二、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就是询问的过程和成果的书面表现,询问笔录制作的好坏,客观反映了询问的质量,询问取得的证据也靠询问笔录固定。

(一)询问笔录的概念。

询问笔录是指工商机关的执法人员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当事人、证人、被侵害人所作提问式调查的文字记录,由三个部分组成,即:首部、正文、尾部。

首部系询问的时间、地点及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等;正文部分采用一问一答式记录;尾部系被询问人确认签名或盖章,三个部分相互连贯又互不替代,缺一不可。

理论上讲,询问笔录是证据中的“人证”,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违法事实。

从执法实践看,询问笔录起获取线索,引导办案人员取证以及串联和印证其他证据的重要作用,而且经查实的询问笔录又是定案的重要证据。

(二)笔录的基本要求。

工商机关的询问及其要求,最重要的是尊重客观真实。

制作好询问笔录不仅是工商执法人员的重要“基本功”,也是执法工作的需要。

只有完整、清楚、真实的笔录,才能正确反映询问工作的成果。

制作笔录的基本要求:
1、如实记录,正确综合。

要尽量记录对方陈述的原话,对土语
可采用括号作说明,或追问之后,让对方作出解释,以保持其真实意思表示。

如实记录,并非要记录对方的废话。

正确综合概括被询问人的陈述,就要准确反映被询问人陈述的原意。

否则可能出现错误或者对当事人产生误导,而影响整个案件的调查工作。

2、略记提问,详记陈述。

就工商机关的执法而言,进行询问的目的,就是听取被询问人的陈述和申辩。

因此,除告知笔录而外,对提问部分只宜作必要的简记。

由此,可以使笔录清楚,也减轻了记录员的负担。

对被询问人的陈述,则应当作详细记录。

只有略记提问,详记陈述,才不致主次颠倒,或误人指供、诱供的泥潭。

笔录中记录的提问与回答应当相互衔接,避免答非所问。

3、询问与记录配合一致。

询问应当有两名执法人员在场。

一人主问,一人记录。

常有主问兼记录,也应有两人在场,这种询问方式有自己的优势。

(1)记录与询问的思路一致,对于重要的提问和陈述,无须提示记录员,以免过分引起被询问人的警觉;
(2)基本上无漏记;
(3)询问与记录速度一致等。

当然,另一名执法人员也不是摆设,同样与主问人员要熟悉案情,询问前要有准备,在询问中适时说话,在记录的空隙时间,应可以就案件问题向被询问人进行宣传教育,出现僵局时,应协助做做工作等,也可以做一些服务工作,尽量消除询问中的紧张气氛。

4、笔录应字迹清楚。

笔录应使用钢笔或其他不褪色笔书写,避
免错、别字,字迹不得过份潦草,尽量避免删、增、涂改。

整个记录应文字清楚、书面清洁、简明扼要。

发生删增、涂改的地方,应由当事人确认。

5、必须完善尾部。

法定程序规定,被询问人有阅读、确认、修改笔录的权利。

询问完毕,应当将笔录交给当事人阅读,阅读有困难的,应读念给当事人听,允许当事人作补充修改并签名。

但对当事人马上翻供者,应根据情况指出错误,做好工作再让其签名。

拒不签名的,由询问人、记录人、在场人签名作证,并注明其不签名的事实及理由。

尾部签名完善的笔录,才合法有效。

被询问人应当在文字记录的后一行签名和日期,以免造成空白地段,节外生枝。

(三)询问笔录的审查判断。

任何证据均需要经过审查判断,确定其真实性后,方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询问笔录是人的陈述,受被询问人情绪及询问时各方面因素影响,虚实并存是肯定存在的。

因为当事人最了解案情,其如实陈述必然能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但当事人又要承担案件的行政责任,因此,完全可能避重就轻,作隐瞒及虚假陈述。

由此,对笔录作审查判断是非常必要的。

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笔录进行审查判断。

1、分析产生笔录的条件及可信性。

比如,第一次询问,是在当事人毫无思想准备,不可能串通的情况下作的陈述,其真实程度一般要高一些。

因此,应重视第一次询问。

实践证明,第一次询问的成功,是全案的基础。

而对当事人反常的情况下所作的笔录,则要认真分析。

2、分析矛盾。

首先是笔录本身前后之间的矛盾(前言不达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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