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综合服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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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全体业主、住户、物业服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相结合的
管理模式。
第四条本小区综合服务管理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实施,业主大会授权物业管理委
员会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职责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各项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小区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设施设
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小区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小区安全稳定。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业主进行满意度调查,及时了解业主需求,改进服
务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时足额收取物业
服务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三章业主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物业管理服务,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二)有权参与小区管理,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依法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四)有权依法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部分。
第十四条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规章制度;
(二)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三)爱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损坏、擅自占用;
(四)维护小区环境卫生,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五)遵守小区安全规定,不得进行危害小区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管理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专项维修资金等。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提
高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逾期未缴纳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依
法追缴。
第五章小区设施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小区设施设备包括房屋、道路、绿化、照明、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小区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设施
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业主应爱护小区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动、损坏或占用。
第六章小区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小区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第二十二条业主应自觉维护小区环境卫生,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第二十三条业主应遵守小区环境卫生规定,不得在小区内饲养宠物、堆放杂物等。
第七章小区安全防范管理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小区安全稳定。
第二十五条业主应遵守小区安全规定,不得进行危害小区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八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是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小区的重大决策。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小区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业主公布工作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