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职工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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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职工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考核工作,公正、公平地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有效进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当年12月份在编在岗)。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德:是指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团结协作、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表现。
2、能:是指在教学科研能力、业务水平、管理水平、工作效率、改创新等方面的表现。
3、勤:是指在遵章守纪、勤奋敬业、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表现。
4、绩:是指工作实绩,在履行岗位职责、承担工作任务、完成工作质量、做出贡献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考核标准以被考核人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分别按管理人员、专任教师、实验教辅人员、辅导员、后勤工作人员等不同岗位人员分别制订考核细则。
1、管理岗位人员的考核,应侧重于职业道德、团结协作精神、组织协调能力、业务水平与工作能力、日常工作完成情况、遵章守纪与廉洁自律等方面。
处级干部的考核按照《XX大学处级干部考核办法》(另行发文)进行;其他管理岗
位人员的考核按照《XX大学一般管理人员考核细则》(附件1)进行。
2、学院(中心、部)专任教师的考核,应侧重于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科研工作、在学科专业建设中所做出贡献等方面,专任教师的考核按照《XX大学教师考核细则》(附件2)进行。
3、学院(中心、部)实验教辅人员的考核,应侧重于团结协作精神、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教学工作、遵章守纪等方面,实验教辅人员的考核按照《XX 大学实验教辅人员考核细则》(附件3)进行。
4、辅导员的考核,应侧重于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能力和实绩、班风和学风建设、学生就业指导工作等方面,辅导员的考核按照《XX大学辅导员考核办法》(另行发文)进行。
5、后勤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后勤服务公司根据其实际情况与工作需求制订《XX大学后勤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另行发文)进行。
第五条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1、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富有进取精神,工作勤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突出。
并且德、能、勤三部分的考核结果必须为“优秀”、以及工作实绩考核评分必须在本部门(相同岗位)排名前30%。
2、合格:能贯彻执行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人师表。
工作积极努力,能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并且德、能、勤三部分的考核结果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以及工作实绩考核评分必须60分以上。
3、基本合格:尚能遵纪守法,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和接受领导交予的任务。
履行岗位职责不够认真,工作成绩只能勉强视作一般。
4、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严重违规违纪。
工作责任心不强,延误重要工作或在工作中严重失误与差错,造成恶劣影响。
本人难以适应岗位职责要求,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不服从学校工作的安排。
第六条有以下情况的教职工,年度考核等级不得定为优秀。
1、当年度受到纪、政纪处分的教职工。
2、当年度发生教学事故。
3、当年度发生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事件。
第七条有以下情况的教职工,年度考核等级定为不合格:
1、当年度受到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及上处分的教职工。
2、当年度发生一级教学事故。
第八条年度部门工作考核为优秀的,其部门个人优秀比例为百分之十五;年度部门工作考核为合格的,其部门个人考核优秀比例为百分之十;年度部门工作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其部门个人考核优秀比例为百分之七点五;年度部门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的,其部门个人考核优秀比例为百分之五。
第三章考核机构、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中心、部)、职能部门等相应成立以主要行政领导为组长(主考人)的部门考核工作小组。
教职工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由人事处负责。
第十条考核程序
1、根据学校考核工作要求,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应根据本人的岗位职责或
受聘任务书的要求,依据本人工作情况撰写本人年度述职报告(总结),并填写《XX大学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以及《XX大学年度考核评分表》个人自评部分。
2、部门考核工作小组根据被考核人员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综合评分结果,确定被考核人员的考核等级,个人考核等级初定为优秀的教职工名单要在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
3、在规定的时间内将《XX大学部门年度考核等级汇总表》经主考人签名后上报人事处,个人考核等级被初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需另附《考核结果说明》。
人事处汇总后提交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等级由组织部提交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评议审核;最后提交校委常委会讨论确定。
4、部门应及时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人反馈,被考核人员同意考核意见应在本人的《XX大学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签字确认。
如有异议,可在十日内向学校人事处书面申请复核,如对复核意见不服,可向学校政申诉。
5、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应按时将《XX大学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送人事处存档。
《XX大学年度考核评分表》留部门备查。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为“优秀”、“合格”等级的个人,按相关规定第二年正常晋升一个档次的薪级工资。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级的个人,第二年将不能晋升薪级工资档次。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为“优秀”、“合格”等级的个人,学校将发放绩效奖励。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级的个人,学校将部分或全部停发
绩效奖励。
绩效奖励具体办法与标准按学校相关分配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于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级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级的个人,学校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或低聘,其工资待遇按新任工作岗位重新确定。
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等级的个人,学校可以将其解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的教职工在年度考核时按相关规定执行:
1、在编在岗工作未超过半年的教职工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考核等级。
若是从外单位调入本校工作未超过半年的,由原调出单位提供相关工作情况,经所在部门综合评价后提出考核的意见。
对于外借人员,由借用单位提供相关工作情况以及评价意见,经所在部门综合评价后提出考核的意见。
2、当年度病、事假等累计超过半年的教职工,不参加当年度考核。
3、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教职工,暂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立案审查结束后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学校批准决定。
第十五条本考核管理办法修订后于XXXX年度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