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历次修改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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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话SHIHUA
法治
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这次对选举法进行修正,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在
法律中更好体现坚持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二是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
选举法经历多次修改,这些修改都是健全人大选举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
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分保
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
第一部选举法诞生
以普选的方式产生基层人大代表、召开正式的全国人代会和地方各级人代会的提议,始于1952年底。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成立选举法起草委员会,进行选举法起草。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了选举法,确认了新中国成立初期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普选、逐级召开地方各级人代会和全国人代会提供了法律基础。
1953年的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第四、五条规定,除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精神病患者之外,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除普遍性外,这版选举法还体现了“投票权平等”,如第四十三条规定,每一选民只得进行一次登记;第六条规定,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
该法分两章详细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农村与城市、汉族与少数民族每一代表代表不同的人口比例。
1953年选举法的意义在于将普选的政治承诺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落实,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法律化,为顺利开展初次全国性普选,也为以后的选举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制定新的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选举法,改革和完善了我国选举制度。
1979年选举法的重要变化,一是直接选举范围扩大到县一级,但全国人大、省级人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的代表仍实行间接选举。
其次是规定差额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都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倍(第二十七条)。
1982年12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1979年选举法进行了小幅的修改。
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重新修改和补充了1979年选举法的规定,但不涉及选举法的基本原则部分。
修改是为了1987年底以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顺利进行。
修改稿集中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主要包括:简化选民登记手续,确立一次登记、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的办法;规定“选民或者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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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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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介绍环节,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编辑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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