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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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有关问题的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3.26
•【字号】鄂价房服函[2002]25号
•【施行日期】2002.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有关问题的函(鄂价房服函[2002]25号2002年3月26日)
省交通厅,各市、州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近来,接到一些单位反映,要求明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已经做好的管道内光缆施工是否涉及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问题。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省物价局《湖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办法》的通知(鄂价费字[1995]8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架埋(设)管线,利用桥涵架设(电)线缆,对路面、桥涵造成损坏的,应按规定赔偿。

但对利用现有的管道穿越(放)光缆,且对上述路段没有造成直接损坏的,则不应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湖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1]317号)相应的标准缴纳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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