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昌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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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昌市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8.18
•【字号】洪府厅发〔2017〕96号
•【施行日期】2017.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昌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
范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南昌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8月18日
南昌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合理利用城市空间,美化城市市容环境,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
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范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移动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一)利用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屋顶广告设施、墙面广告设施、依附市政公用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通道、公共汽车候车亭、地铁通风亭、书报亭、公用电话亭、停车蓬等)、对施工工地等进行遮挡的户外广告设施、利用各类线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等)、利用人行道护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等;
(二)利用场地的户外广告设施:大型立柱(杆)式广告设施、落地式广告设施、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碑式广告设施等;
(三)利用移动式工具的户外广告设施: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地铁车辆及其它机动和非机动车辆、船舶水上各类交通工具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四)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彩虹门、气球、气模布幔、横幅、空飘物、节日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等)。

第五条广告设施分为大型广告设施、中型广告设施和小型广告设施:
(一)大型广告设施: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
米;
(二)中型广告设施:任一边边长大于2米、小于4米或单面面积大于2.5平方米、小于10平方米;
(三)小型广告设施:任一边边长小于等于2米或单面面积小于等于2.5平方米。

第六条以下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牌、电子警察设施、交通诱导屏、卡口设施、交通视频监控设施、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二)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三)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技术监控类设备使用,以下位置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分离栏、绿化分隔带、栅栏分隔带、水渠分隔带等);
(二)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三)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5米范围内;
(四)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五)各类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六)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5米范围内;
(七)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护栏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含收费口)、
防撞墙等;
(八)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以下位置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跨越道路设置的(高速公路、公路、铁路、轻轨、人行天桥等);
(二)相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
(三)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20米范围内;
(四)三十层以上及三层以下建筑物顶部;
(五)遮挡坡屋面建筑顶部;
(六)利用亭、棚、栏等公共设施顶部的;
(七)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
(八)利用交通、通信、邮政、消防、电力、环卫设施和残疾人专用设施的;
(九)墙体敞口的排烟孔洞等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
(十)其他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情形。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
第九条建筑物、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采光,广告板面不得超过建筑物外墙,涉及建筑物风格、结构、立面色彩改变不得影响原建筑物、构筑物容貌,不得占压道路红线,与高压线、低压线和通信线等设施的距离应符合电力、通信等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条在规划展示区建筑物屋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宜采用镂空面板设置,广告设施外表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四周边线,广告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宜大于1米;
(二)建筑物十六层到二十九层之间屋顶只允许设置楼宇铭牌,设施高度不得
超过8米,广告板面底部与屋顶距离不得大于0.5米;
(三)建筑物九层到十五层之间屋顶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8米,广告板面底部与屋顶距离不得大于0.3米;
(四)建筑物四层到八层之间屋顶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6米。

第十一条平行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
(二)建筑物玻璃墙体(面)和窗户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三)平行墙面户外广告设施面积不宜大于该墙面的30%,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米,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宜采用镂空文字及图案等形式为展示体的户外广告设施;
(四)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设施,广告板面底部距离地面不得小于3米,外挑距离墙面不得大于0.6米,顶部不得大于100米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
(五)商业建筑物外墙只能设置镶嵌式户外广告设施;
(六)地下通道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紧贴墙面,距离墙面不得大于0.2米,每块板面最大面积不得大于6平方米;
(七)公共宣传栏:一处只允许设置一块。

第十二条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垂直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
(二)垂直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顶部高度不得超过24米,底部高度不得低于3米;
(三)垂直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例应为6:1。

第十三条设置围挡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鼓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粉饰建设施工工地围挡,美化市容环境,利用施工工地围挡不得设置工地项目以外内容的户外广告,同时不少于30%的版面用于公益广告宣传;
(二)实体围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5米,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米,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
(三)围墙顶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四)透空围墙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五)临街店面装修、市政设施维护维修等临时围挡不得设置商业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在规划展示区利用各类线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每杆最多设置两幅,每侧一幅,并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视距;
(二)同一路段设置的广告设施应当做到式样、色彩、高度、朝向一致;
(三)灯杆(电杆)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任意一边的长度不得大于2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牌面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米。

第十五条公共交通候车亭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站台长度在10米以内的,背景广告板面最多只能设置2块,超过10米以上的最多设置4块,每块规格不得大于2米乘以3米,广告板面应在保证通透率的前提下等距离设置;
(二)公共交通站名指示牌,采用落地式设置并侧向道路,底座和板面外缘距离人行道路沿石内侧不得小于0.2米,板面距离地面不得小于0.3米,宽度不得大于0.8米,总高度不得大于2米,厚度不得大于0.2米,单面面积不得大于1.5平方米。

第十六条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利用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占压盲道、无障碍坡道,不能影响道路正常使用,且不得遮挡园林景点;
(二)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三)人行道宽度超过3米不足5米的,可以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广告板面应当顺向道路,单面面积不大于1.5平方米;
(四)人行道宽度大于5米的,户外广告设施可侧向道路设置,但不得超过人行道宽度的三分之一;
(五)人行道宽度小于8米的,不得设置实物造型和充气式广告设施;
(六)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的标识应设置在适当的地点及位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七)不得利用路名牌设置户外广告;
(八)商业街人行道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得小于25米,其他人行道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米;
(九)人行道地面立杆式广告设施高度不得大于2.5米;
(十)宽度小于5米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广场(空地)不得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十一)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得大于2.4米,底座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平方米,宽度不得大于1.5米,牌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厚度不得大于0.5平方米;
(十二)道路交叉口50米以内、消防通道4.5米以下,不得设置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十三)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场地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离道路不得小于10米、高度不得超过6米;
(十四)在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中心区不得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
(十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主要公路和次要公路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其纵向间距应当大于500米;
(十六)在大型互通立交内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其间距不应小于100米;
(十七)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总高度不得大于30米,广告板面最大高度不得大于6米,最大宽度不得大于20米,底部距离地面不得小于10米;
(十八)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与道路的距离必须大于其安全倾倒距离;
(十九)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广告版面最长不得大于30米,高度不得大于8米,底部距离地面不得大于2米;
(二十)临时性广告一般应在活动举办场地内部或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不得占用、破坏人行道和绿地,设置时限不得超过1个月,到期后应及时拆除并恢复场地原状。

第十七条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车辆上的广告应当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得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其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且广告内容比例不宜太大;
(二)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车头、车尾(含前后挡风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窗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三)车辆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四)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船行安全,宜设置通透式广告设施;
(五)设置空中移动广告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章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和安装施工
第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图应当盖有设计图章。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应当体现高品位、高品质。

鼓励使用多元化、科技含量高的现代化的广告媒体,如灯箱、橱窗、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电子显示、光纤显示、翻版装置、光投射装置等新材料、新技术。

第二十条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抗风能力应不低于8级,同时采取避雷防震等技术措施。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高标准要求,高档次设计,高品位制作,确保用电安全。

第二十二条以屋顶和墙面为载体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当考虑户外广告设施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应当采用抗风抗压的高强度结构连结,设置在地面上的应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灌等方式牢固基础。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施工,应当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制作和安装,并根据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需要投保户外广告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安装的灯饰,不得以闪烁光源影响居民生活和行人、交通安全。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5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的,其灯饰不得采用红、黄、绿三色;民航、铁路等交通管制信号装置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必须保持清洁美观,如有污渍、残缺或者影响市容观瞻的,应当在七日内修复或者整改。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的亮化设施出现损坏或故障,应当在48小时内修复。

第二十九条电脑喷绘画面,每半年应当更换一次。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取得。

其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取得,收取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经市政府批准,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管理、文化宣传和公益服务事业,各单位应定期做出使用计划,报经批准实施。

第三十一条超出门店招牌设置技术标准规定的各类单位名称、标牌、指示牌等,视同户外广告设施,纳入户外广告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装置,由设置申报者负责;因设置给公民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规范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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