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培育农户家庭农场和新型职业农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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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培育农户家庭农场和新型职
业农民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泉政办[2015]93号
【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18
【实施日期】2015.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培育农户家庭农场和新型职业农民的实施意见
(泉政办〔2015〕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此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户家庭农场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5〕91号)精神,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培育农户家庭农场和新型职业农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顺应现代农业发展规律和趋势,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强化农户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坚持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业,以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为发展方向,通过规范经营管理、开展示范创建、强化支持服务等途径,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生产经营水平,使之成为我市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原则
(一)突出主体地位。

在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前提下,突出农户主体地位,鼓励支持农户、专业大户等通过土地流转,创办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培育新时期的职业农民。

(二)坚持稳步发展。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片面追求数量和规模,稳步推进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

(三)强化引导示范。

择优培育一批规范化、示范性家庭农场,引领全市家庭农场规范发展。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吸纳家庭农场,构建分工明确、协作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三、目标任务
加快培育一批生产管理规范、规模经营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示范家庭农场。

到2015年底,全市力争发展家庭农场300家以上,培育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30家;到2020年底,全市累计发展家庭农场2000家以上,培育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150家,实现对粮食、蔬菜、茶叶、水果、养殖和林业等主导产业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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