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食品安全管理规定(3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商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商场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包括食品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生产者等。
第三条商场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
(二)全程控制,责任到人;
(三)公开透明,社会共治;
(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商场作为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负有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一)食品采购、验收、储存、加工、销售、废弃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制度;
(三)食品安全培训制度;
(四)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五)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
第八条食品采购与验收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从合法渠道采购食品,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二)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采购的食品进行验收,检查食品的包装、标签、保质期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采购台账,记录采购时间、品种、数量、供应商等信息。
第九条食品储存与加工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储存要求,合理设置食品储存场所,确保食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二)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当遵守食品加工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加工过程安全、卫生;
(三)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当防止交叉污染,确保食品卫生。
第十条食品销售与废弃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食品进行分类存放,确保食品新鲜、卫生;
(二)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识,提醒消费者注意;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废弃的食品进行分类处理,确保废弃食品不污染环境。
第四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监督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操作;
(三)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四)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五)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第五章食品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培训内容: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二)食品安全知识;
(三)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五)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第六章食品安全自查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自查内容:
(一)食品采购、验收、储存、加工、销售、废弃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履行情况;
(三)食品安全培训开展情况;
(四)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情况。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一)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止事故扩大;
(二)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制定整改措施;
(五)对事故责任进行追究。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场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商场食品安全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四)食品安全培训;
(五)食品安全自查;
(六)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者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商场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销售商、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单位等。
第三条商场食品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依法管理,规范经营;
(三)责任到人,严格监督;
(四)持续改进,确保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商场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商场内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到人。
(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制定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服务等方面的操作规范,确保食品加工过程安全。
(三)食品安全检验制度:建立食品安全检验制度,对采购、储存、加工、销售过程中的食品进行定期检验,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四)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五)食品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购食品时,应选择合法合规的供应商,确保食品来源合法、安全。
(二)储存食品时,应按照食品特性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三)加工食品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确保食品加工过程安全。
(四)销售食品时,应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包装完好、标签规范。
(五)提供餐饮服务时,应确保餐饮具清洁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管
第六条商场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具备一定的食品安全管理经验;
(三)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八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管措施:
(一)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定期检查,包括现场检查、资料审核、产品抽样检验等;
(二)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三)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购、销售不合格食品;
(二)未按规定储存、加工、销售食品;
(三)未按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
(四)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五)未按规定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商场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仅为示例,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商场所有食品经营者和食品销售者,包括食品销售区、餐
饮服务区、食品加工区等。
第三条本商场食品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企业主体,政府监管;
(三)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安全责任制;
(二)食品采购、验收、储存、加工、销售、退换货等环节的管理;
(三)食品添加剂、食品接触材料等的使用管理;
(四)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五)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条食品安全责任制:
(一)商场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商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二)商场法定代表人对本商场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三)食品经营者和食品销售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食品采购、验收、储存、加工、销售、退换货等环节的管理:
(一)食品采购:采购食品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
(二)食品验收:验收食品时,应当对食品的外观、包装、标签、保质期等进行检查,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食品储存:储存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储存要求,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四)食品加工:加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证食品卫生;
(五)食品销售:销售食品应当确保食品新鲜、安全,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污染的食品;
(六)退换货:消费者购买食品后,如发现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可凭购物凭证向经营者退换货。
第七条食品添加剂、食品接触材料等的使用管理:
(一)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
(二)食品接触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三)食品添加剂、食品接触材料的使用应当有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八条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二)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三)对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一)商场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
(二)商场应当向食品经营者和食品销售者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提高其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条商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商场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商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食品经营者和食品销售者进行培训,
提高其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商场应当接受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政府部门开展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销售过期、变质、污染的食品的;
(四)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的;
(五)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食品经营者和食品销售者,商场有权暂停其食品经营、
销售活动,并要求其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商场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