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远程研究生第二学期试卷及作答 2
《民法学》考研法学综合二考研真题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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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考研法学综合二考研真题中国政法大学第一部分名校考研真题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一、单项选择题1.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的核心区别是()。
A.意思表示B.是否在法律上具有意义C.是否产生民事权利义务D.能否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答案】A查看答案【解析】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行为又可以分为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权利义务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由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事实行为是指权利义务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设定的,事实行为的构成并不以意思表示为必要。
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民事权利义务,非法律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民事权利义务。
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在法律上都有意义,例如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是事实行为,但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
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都能够中断诉讼时效。
【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三编第九章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在私法上的说明意义。
2.下列关于承揽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能解除合同B.定作人只能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C.定作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D.定作人只能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答案】C查看答案【解析】《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合同具有特定的信任关系的性质,定作人相信承揽人的技术条件、设备、工作能力和信誉等适合自己的要求,而承揽人也是凭借定作人的这种信任才能承揽,合同始得成立,因此,承揽人须以自己的技术条件、设备等独立完成主要工作,不得擅自转交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应就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十一编第四十七章第一节“承揽合同”。
3.在我国《合同法》上,附条件赠与合同属于()。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综合题二考研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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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综合题二考研真题以上内容由凯程集训营保录班学员回忆整理,供考研的同学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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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1、民法上的权利,有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
下列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相对权又称对人权B、绝对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一般人,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人C、人格权、知识产权、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D、只有侵犯绝对权的才构成侵权,侵犯相对权的只能构成违约行为2、对法人的以下各组分类中,哪一组是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所做的划分?A、公法人和私法人B、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C、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D、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3、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列说法中哪一个是错误的?A、小区的物业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B、小区道路上划出的车位的归属须由业主与开发商协商确定C、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都是业主行使共有权的组织形式D、个别业主未经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主同意,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4、甲房地产公司开发别墅区,敷设供水管道需通过乙村土地。
管道经过的土地为农户丙承包的耕地。
乙村未经丙同意,与甲签订了地役权合同。
关于甲乙之间的地役权合同的效力,下列判断中哪一个是正确的?A、有效,因为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B、有效,因为乙作为土地所有权人享有财产处分权C、无效,因为该合同未经丙同意D、无效,因为该合同未报请政府批准5、甲有A、B两辆二手汽车待售。
甲乙达成以下买卖合意:乙以5万元价格购买其中一辆车,并在两周内告知甲选定何车辆。
一周后,甲驾A车外出,因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导致A车毁损。
对此案的下列判断,哪一个是错误的?A、此时选择之债已经特定化,乙应当接受购买B车B、此时选择之债没有特定化,乙有权决定购买B车C、尽管A车已经不能给付,乙仍有权选择购买A车D、如果乙选择购买A车,甲只能承担违约责任6、以下债的转移,哪一项未发生效力?A、甲将其对乙的金钱债权转让给丙,甲向乙发出了通知B、甲、乙、丙达成三方协议:乙对甲所负的债务转由丙承担C、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甲将合同转让与丙,并向乙发出了通知D甲公司兼并乙公司后,将兼并的事实通知了乙公司的债权人丙7、甲收到乙发来的购买某项产品的订单。
中国政法大学01--03考研真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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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2001年——2003年试题参考解析法理学专业课试题2001年一、名词解释(请写清题号,在答题纸上作答。
每小题3分,共18分)1.法律权利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2.普通法法系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中世纪的英国法是在罗马法之外独立发展起来的。
普通法法系首先导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所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3.法律责任竞合法律责任竞合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
由于某种违法行为,常常符合多种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责任并存或相互冲突。
此种现象通常被称为“责任竞合”。
法律责任竞合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
前者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后者如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竞合。
为便于区别,一般将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竞合称作广义的责任竞合,又称责任聚合。
责任聚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导致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现象。
这里所指的是多种法律责任的同时存在,而不是同一法律责任的多种责任形式。
与广义的责任竞合相对应,狭义的责任竞合主要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是指同一性质的法律责任的具体责任的并存和相互冲突的现象,如同一行为既引起侵权责任又引起违约责任。
4.执法主体执法主体通常是指行政执法的主体,一般地说,依据法律规定或有效授权,有资格成为行政执法的行使者的机关和人员就是行政执法的主体。
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渠道:一是根据法规定依法产生和获得,即要成为享有执法权的执法主体,必须要法律根据。
法律根据一般分两种:一种是由宪法来确认,如我国法规定和确认了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地位、作用和任务;另一种由具体法律、法规确认。
其中又可分为由有关组织法确认的执法体和由有关行政法确认的主体。
二是根据法定的授权产生和获得即在特殊情况下,一些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可以根据宪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经由享有授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授予该机关使执法权。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法理学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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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1、法的(外在)特征:(1)法具有规范性:法是人们行为的标准或规则。
(2)法具有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的意志。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法具有普遍性: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法的效力的反复适用性。
(5)法具有程序性:法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
(6)法的可诉性:法具有可争讼性和可裁判性。
2、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2)法的社会作用: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推进社会变迁、保障社会整合、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3、法的作用之局限性的体现(真题2009年简答题2)(1)法的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2)法律只是调整法律所能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也不是法律所能够完全解决的(4)法律自身的缺陷也影响其发挥作用4、法律自身缺陷的体现:立法空白、法律的滞后性、法律的僵硬性、语言的歧义性5、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真题2006年简答题2)(1)从结构上看,二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一方的存在与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从数量上看,二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上看,二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
古代社会义务本位,现代社会权利本位。
6、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1)成文法明确具体(2)成文法修改废纸的程序严格(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与自由(4)成文法有较好的预防作用(5)成文法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7、不成文法相对于成文法的优点(真题2011年简答题2)(1)不成文法易于适应社会现实:社会变化、成文机械(2)不成文法不存在背离立法原意的问题:条文表达、不完善不周密、需要解释、解释与立法原意(3)不成文法易于发挥司法官员的创造性8、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比较(1)法的渊源不同:民法法系国家的正式法源只是指制定法,法源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的效力;在普通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法源,遵循先例是普通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学综合二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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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学综合二真题三.简单题1.试举例说明什么是表见代理,并简要说明该制度的合理性。
2.简述我国物权法上浮动抵押的特点。
3.刑法的功能。
4.不作为的概念,不作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5.简要回答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自认以及自认的效力。
6.简述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四.分析题1.甲在国外出资委托朋友乙购置商品房一套,并告知以乙的名义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由乙代为保管。
甲在儿子结婚时,将该房赠给了儿子丙。
两年后,丙与其妻丁离婚,约定住房归丁所有。
乙得悉后将房屋转售给戊,且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戊购房后以自己房屋产权人要求丁迁出。
丁与戊形成诉讼纷争。
请就本案分析以下问题:(1)试分析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本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为什么?2.2001年3月30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8月出生)在一辆无人售票公交车上与驾驶员陆某某发生口角。
张某某以陆某某出言不逊为由,挥拳殴打正在驾车行驶的陆某某,击中陆的脸部。
陆某某被殴后,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与张某某扭打在一起。
这时公交车因无人控制偏离行驶路线,撞到一相向行驶的骑自行车者,撞坏一辆出租车,撞毁附近住宅小区的一段围墙,造成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因严重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功能衰竭而当场死亡,撞毁车辆及围墙造成物损人民币21288元。
问:(1)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
(2)驾驶员陆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
3.A市B区的宏宇公司所成立的宏宇公司公关部,在T市W区进行业务活动,但并没有领取营业执照。
2006年5月,宏宇公司公关部与T市蓝天美食广场签订了加工订做桌椅的合同,约定于当年6月中旬之前宏宇公司必须制作完工,届时蓝天美食广场自行提货。
蓝天美食广场支付了定金,宏宇公司出具了收据。
但是,宏宇公司到期没有完工。
蓝天美食广场被迫在2006年7月高价从其他公司定制了桌椅。
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2008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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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2008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答案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综合二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D2、答案:C考点:法人的分类解析: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不同的种类。
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依据,可以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前者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后者则以财产为基础成立。
故C正确。
3、答案:B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中共有部分的共有权4、答案:C考点:地役权的设立5、答案:A考点:选择之债的特定化6、答案:C考点: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的要件7、答案:B考点:有效承诺的条件解析:承诺的有效要件之一就是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不构成承诺,而视为一项新要约或反要约,故B错误,为当选项。
8、答案:D9、答案:B考点:违约损害赔偿的成立及其范围解析: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受合理预见原则的限制,8项中因原料有毒产生的损害是由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卖方的违约行为与此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超出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见,故其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为当选项。
10、答案:A考点:撤销权的消灭解析:撤销权消灭的事由有两种:在法律规定的期问内,撤销权人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
我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本题中,甲的情况符合撤销权消灭的两种事由,故A中甲是撤销权消灭,而不是不享有撤销权,故错误。
11. 答案C考点:刑法的空间效力解析:有关刑法的管辖权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政法大学考研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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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大学考研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
A. 公民B. 人民C. 政府D. 政党答案:B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
A. 有期徒刑B. 无期徒刑C. 死刑D. 罚金答案:C3. 以下哪项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人格权C. 知识产权D. 行政权答案:D4.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
A. 24小时B. 48小时C. 72小时D. 96小时答案:C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被告是()。
A. 行政相对人B. 行政机关C. 行政复议机关D. 行政监察机关答案:B6.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
A. 双方当事人的同意B. 一方当事人的同意C. 公证机关的公证D. 法院的确认答案:A7. 以下哪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A. 文学作品B. 音乐作品C. 计算机软件D. 法律、法规答案:D8.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
A. 重婚B. 包办婚姻C. 买卖婚姻D. 所有上述答案:D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享有()。
A. 休息和休假的权利B.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C.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D. 所有上述答案:D10.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
A. 行政责任B. 民事责任C. 刑事责任D. 所有上述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0分)1. 以下哪些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A. 盗窃B. 诈骗C. 贪污D. 受贿答案:ABCD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些权利属于物权?A. 所有权B. 抵押权C. 地役权D. 债权答案:ABC3.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哪些人员可以作为证人?A. 犯罪嫌疑人B. 被害人C. 证人D. 鉴定人答案:BCD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 行政处罚B. 行政强制措施C. 行政裁决D. 行政指导答案:ABC5. 我国《合同法》规定,以下哪些情形下合同无效?A.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B. 合同内容违法C. 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D. 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答案:ABC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司法考试《二卷》测试题及答案50道(2)
![司法考试《二卷》测试题及答案50道(2)](https://img.taocdn.com/s3/m/6f5a37d1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0c.png)
司法考试《二卷》测试题及答案50道(2)司法考试《二卷》测试题及答案精选50道(2)31.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虐待被监管人员案件时,被害人申请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李某.人民陪审员刘某及辩护方提出传唤的证人高某回避。
请问下列人员哪个绝对不用回避?( )A.审判委员会委员李某B.人民陪审员刘某C.人高某,与犯罪嫌疑人具有利害关系D.以上人员都有可能回避32.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人数应为多少人?( )A.3B.3-5C.3-7D.3-933.被告人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在人民法院对其审判的过程中,隋某提出,审判长口齿不清,表达经常有误,法律水平也很有限,所以申请要求对审判长回避。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审判长应提请该院院长审查决定是否应该回避B.审判长应当当庭驳回隋某的申请,且隋某不得申请复议C.审判长应当当庭驳回隋某的申请,但隋某可以向该法院申请复议D.审判长应当当庭驳回隋某的申请,但隋某可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34.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一次B.公安机关对于经过人民检察院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权释放被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而不需要再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但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C.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公安司法机关须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D.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公安司法机关须在24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和所在单位35.项某与其弟因房产问题积怨甚长,于某日骗其弟弟的女儿到家中,将事先准备好的硫酸泼向该女,致使该女全身大面积烧伤,重度毁容。
此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项某作案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下列做法正确的是哪个?( )A.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B.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后向同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C.由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由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D.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同级人民法院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6.下列属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是哪一项?( )A.何某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他对杀人事实供认不讳,自愿伏法认罪B.某哑女因长期受继父虐待,不堪忍受。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法真题2012年(2)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法真题2012年(2)](https://img.taocdn.com/s3/m/63152d6a79563c1ec4da710a.png)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法真题2012年(2)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40,分数:60.00)1.王甲有一个8岁的儿子王乙,聪明过人,平常经常帮助王甲买些小商品,从未出现差错。
某日,王甲带着王乙,到商场购买一台电视机。
因商场人多,两人走散。
王乙看到一款正在促销的电视机,款式好看,价格便宜,遂订购了一台。
关于该合同的效力,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______(分数:1.50)A.该合同使王乙纯获经济上的利益,故应认定为有效B.该合同须经王甲追认后才能生效C.王乙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合同应当无效√D.在合同被王甲追认之前,商场可以撤销该合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程度将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满10周岁的自然人身心发育还不成熟,对其行为的性质及后果都无法判断,不能独立进行有目的、有意识的民事活动。
对于其必须进行的民事活动,也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
对于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在不影响他人利益又不损害自己权益的情况下所进行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有效。
比如这类自然人接受奖励、赠予、报酬或赔偿等,通常都予以保护。
王乙,8岁,尽管其聪明过人,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从商场订购电视机的行为属合同行为,题中的“促销”、“价格便宜”等并不能理解为纯获益的行为。
所以,该合同应当无效。
本题,应选C。
2.孙某有一套仿古家具,价值10万元。
2007年7月2日,赵某见到该套家具,十分喜欢。
孙某谎称该家具系祖上传下来的。
经协商,双方以80万元的价格成交。
2008年6月2日,赵某委托某鉴定机构对该套家具进行鉴定,才知道原来是仿古家具,市价仅为10万元。
2011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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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50分、刑法学50分、民事诉讼法学25分、刑事诉讼法学25分)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30分)11.《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该条所贯彻的刑罚原则是()。
A.罪刑法定原则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C.罪刑相当原则D.罪行个别化原则12.甲某1993年7月15日出生,2009年7月15日晚与几位同学进行生日聚会后,于11点50分左右潜入邻居乙家行窃,半个小时里共找到价值8000元的钱物。
正要出门,被回家的乙某发现扭住。
甲某一拳击中乙的左眼,后鉴定为重伤。
甲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B.故意伤害罪C.无罪D.抢劫罪13.行为人在实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时,其罪过()。
A.只能是故意B.只能是过失C.只能是间接故意D.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14.根据共同犯罪人分工情况,可将共同犯罪人分为()。
A.主犯、从犯、协从犯B.主犯、教唆犯、帮助犯C.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D.正犯、共犯15.在下列犯罪中,主观方面属于过失的是()。
A.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B.伪造金融票证罪C.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D.玩忽职守罪16.2009年1月2日下午,王某酒后进入一加油站,站内除了有数辆等待加油的轿车外,周围还有很多群众。
王某一手持加油枪到处喷汽油,一手拿着打火机扬言要烧毁加油站,又拿起一根两尺多长的钢筋,猛砸加油机,后被一路过的警察制服,王某的行为构成()。
A.故意毁坏财物罪B.寻衅滋事罪C.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7.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
甲的行为属于()。
A.法律认识错误B.对象错误C.打击错误D.手段错误18.甲某得知女友被乙某强奸,气愤不已,带人将乙某挟持并不停殴打。
2012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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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50分、刑法学50分、民事诉讼法学25分、刑事诉讼法学25分)一、单项选择题(请将答案填涂在机读卡上,在试卷或答题纸上作答无效。
每小题1.5分,共60分)11.关于罪刑相当原则说法正确的是()。
A.古代刑法中的同态复仇反映了罪刑相当原则的最初观念,现代意义上的罪刑相当原则产生于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应当坚决抵制其影响B.罪刑相当原则指犯罪分子所受的刑罚应当与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大小相适应,而与刑事责任无关C.罪刑相当原则集中体现了刑法的公正性、正义性D.罪刑相当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根本冲突和对立的12.A国公民甲乘坐中国游轮旅游,当该轮船停泊于B国港口后,甲因与同船C国公民乙争吵,而在船上对乙实施了殴打致其轻伤。
对于此案,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行为人甲不是我国公民、被害人乙不是我国公民、案发地也不在我国境内,故不能适用我国刑法对该案进行管辖B.如果依照A国、B国、C国刑法,甲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则也不能适用我国刑C.如果B国已经对甲定罪判刑,则我国就不能适用我国刑法对该案进行管辖D.由于该案发生在我国游轮上,故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对该案进行管辖1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以下哪种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A.为了勒索而拘禁扣押被害人,因捆绑过紧而过失致被害人死亡B.抢夺未果,为抗拒抓捕而将被害人打成重伤C.走私、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D.故意开车在人群密集的步行街上横冲直撞,将8人撞成轻伤14.甲想劫夺丙随身携带财物,就手持一根铁棍一路尾随丙至一偏僻处。
当甲正要走上前去靠近丙欲将其击昏时,忽然丙的仇人乙出现,截住丙,持刀意图杀害丙。
甲遂站在路边观望,乙见旁边有人观望,也并不在意。
乙向丙的心脏部位连刺几刀致丙死亡,后离去。
2016年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真题法学综合二(答案)【精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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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真题法学综合二(答案)一、单选题1、【命题考点】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真题解析】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主体为追求该意思表示中所含效果在私法上的实现的行为。
非法律行为又称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如侵权行为。
故而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二者核心的区别是是否是否依赖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A符合题意。
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统称为法律事实,都具有法律意义,都能够产生民事权利义务,都能够中断诉讼时效期间,BCD不符合题意。
参考答案:A。
2、【命题考点】承揽合同【真题解析】《合同法》第268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定作人有权依法无理由随时解除合同,C正确,ABD错误。
参考答案:C。
3、【命题考点】赠与合同【真题解析】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赠与合同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不需要将赠与财产实际交付赠与人,赠与合同即告成立,A错误,B正确。
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C错误。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人负责转移赠与物给受赠人,而受赠人不承担对价性义务,D错误。
参考答案:B。
4、【命题考点】共有的对外关系【真题解析】《物权法》第102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A符合题意。
参考答案:A。
5、【命题考点】登记对抗原则【真题解析】《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政法大学民二03-05部分期末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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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二03-05部分期末试题2003-2004学年第二学期《物权法》期末考试(A)部分试题三简答题1 简述物权的排他效力2物权法中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何在?3简述地设权与“相邻权”只区别。
4简述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5简述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6举例说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四论述题1 论述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原则。
2谈谈你对我国未来物权行为立法的构想。
3试论占有的法律性质,五案例分析题1 甲欲将自有的一套房屋以10万元以上的价格买与乙,甲乙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乙当即付清10万元房款,双方约定五日内去办理过户登记,由于该套房离一重点中学很近,而离该中学较远的某丙,其小孩也在该中学就读,某甲考虑到小孩上学的便利,于是甲乙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的第三天,即主动找到甲,并愿意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甲欣然同意,甲丙双方当即到有关机关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并付清了全部房款。
某乙因此诉诸法院,乙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甲继续履行合同,交付买卖标的物,否则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乙的主要理由是:某乙与某甲的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并生效在先,并已交付10万元房款,履行了全部应履行的义务;本纠纷的发生完全是甲的恶意违约所致甲的抗辩理由为:房屋为不动产,未经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不能转让移,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也因此无效,故不应承担责任。
问:(1)试分析本案中甲乙·甲丙所订立的两个买卖合同的效力,并简要说明理由。
(2)本案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2 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箱设备做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友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做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并将该设备交付住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良种站签订了改良鸡引进合同,后来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因不能偿还借款和支付贷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住=朱在占有设备期间,不慎将设备损坏,送蒋修理。
中国政法大学民二2010-2011期末试卷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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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二试题参考答案及分析几点说明(刘家安)1.由于我并未参加所有题目的评分,有些题目的答案是我自己做出来的,故仅仅是参考答案2.法大不成文的传统,考试不给官方答案,所以我这个不代表官方答案3.给出答案和分析的目的有二:(1)让大家比对答题情况,了解自己得失分的情况,从而对自己最终所得的分数有个正确评价;(2)从骨子里我不喜欢这种传统的考试模式,而且从不认为不能在这类考试中得高分的同学就不是优秀的学生,但毕竟大家在各种层次上都要面对这种考试形式(期考、司考、考研),所以也算是帮助大家做点“适者生存”的训练。
4.答案及简要分析使用黑体字5.标注我个人理解的出题难度指数:1-56.随着成绩提交,2010-2011秋季学期我的教学工作已经彻底结束了,我原本无须做这些事。
希望各位同学能理解我的良苦用心。
也特别希望成绩不佳的同学能够重新振作起来,首先享受假期,然后以饱满的精力投入到下学期的学习中。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1.甲有一台电脑,其对电脑的所有权在下列()情况下不消灭。
A. 电脑灭失B. 电脑被没收C. 电脑被甲出卖给乙D. 电脑受损,被修理部修理后恢复原状D。
C选项有一定迷惑性(仅仅是出卖,没有提交付,故所有权尚未移转),但既然是单选,应没任何难度,因为D选项太明显了。
难度指数:12.在下列选项中,既属于用益物权,又属于从权利的是()。
A.宅基地使用权B.留置权C.地役权D.采矿权C.最基本的知识,就不解释了。
难度指数:13.甲向乙借款1万元,并约定以其持有的股权出质,双方签订了质权合同,但未进行股权设质登记。
下列说法中()是正确的。
A.由于未进行股权设质登记,质权没有有效设立B.质权设立,但不具有对抗效力C.质权设立并且具有对抗效力D.由于未将设立质权的事实通知公司,所以质权不成立A.法条规定而已。
这道题答错的比较多。
无论是以上市公司的股权还是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质权均需在登记后设立。
中国政法大学远程研究生法学专业第一学期试卷及参考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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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试题一、小李在一次法制宣传会上对听众说:“大家应当重视法律关系。
因为法律关系不是一般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特别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主要原由是”。
你以为小李所讲的原由是什么?( 20 分)答:小李所讲的原由在于一般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社会关系,而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别的权益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以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迫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遇到损坏时,国家会动用强迫力进行改正或恢复。
b5E2RGbCAP法律关系由三因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规范成立的一种社会关系,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第二,法律关系不一样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自己。
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后来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获取详细的贯彻。
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切合法律规范的)关系。
这是它与其余社会关系的根本差异。
p1EanqFDPw 法律关系的特点。
1、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2 、以法律上的权益、义务为内容形成的社会关系;3、是以国家强迫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DXDiTa9E3d二、在一次法理学商讨会上,甲和乙对“法的溯源”问题发布了自己的见解。
甲说:“在我国今世,法和法律是等同的观点” 。
乙说:“这类说法不对,依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法律和法在范围、内容、效劳等级方面都是有区其余” 。
你以为乙的说法对吗?为何?(30 分)RTCrpUDGiT答:(一)、法由国家拟订或认可并由国家强迫力保证明行,在必定的物质经济条件限制下的以权益义务为内容的强迫性规范。
它是抽象的,法学就是研究法的定义、本质和作用等等的。
而法律的话就是主要指一些部门法,或许说是指现实意义上的、已经拟订出来的以必定形式反应法内容的详细化形式。
中国政法大学远程研究报告生法学专业第一学期试卷及参考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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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试题一、小李在一次法制宣传会上对听众说:“大家应该重视法律关系。
因为法律关系不是一般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特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主要理由是……〞。
你认为小李所讲的理由是什么?〔20分〕答:小李所讲的理由在于一般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社会关系,而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展矫正或恢复。
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X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第一,法律规X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X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X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X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X 的〕关系。
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法律关系的特征。
1、是以法律规X为前提的社会关系;2、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形成的社会关系;3、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二、在一次法理学研讨会上,甲和乙对“法的溯源〞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甲说:“在我国当代,法和法律是等同的概念〞。
乙说:“这种说法不对,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法律和法在X围、内容、效力等级方面都是有区别的〞。
你认为乙的说法对吗?为什么?(30分〕答:〔一〕、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在一定的物质经济条件制约下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强制性规X。
它是抽象的,法学就是研究法的定义、本质和作用等等的。
而法律的话就是主要指一些部门法,或者说是指现实意义上的、已经制定出来的以一定形式反映法内容的具体化形式。
〔二〕、法是宏观的,包括历史上的法、概念法、法理、研究、等等,法律史特指,法条或者现在的生效的法。
中国政法大学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民法学原理》(一)期末试题A卷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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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民法学原理》(一)期末试题(A卷)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共15题,每题1分,共15分)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
A.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B.由民法专家编写的著作C.最高司法机关关于民法的解释性文件D.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百科2.复代理人应以()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A.被代理人或者自己B.被代理人C. 自己D.被代理人和自己3.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A.形成权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行使B.形成权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C.受胁迫行为人的撤销权是形成权D.形成权本质上是一种请求权4.以下判断正确的是:()A.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B.合伙人共同出资是指提供资金,实物,而不能提供技术C.法人资不抵债时,其创立者应承担责任D.《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不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与中断的规定5.以下判断正确的是:()A.我国民法中的监护制度仅适用于未成年人B.甲乙两人合伙开餐馆欠300元,甲偿还了全部债务后,有权向乙追索应由乙承担的份额C.诉讼时效的中断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D.某甲为神童,十二岁即为大学本科毕业,因而可将其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6.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正确?()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C.仅对与法人有关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7.以下属于法律行为的是:()A.骆宾王7岁赋诗《咏鹅》B.大学生小王从淘宝网上购买了一台HTC手机C.法官甲听说大学教授乙在课堂上公然批评自己的判决书,气愤之下,把乙揍了一顿D.甲一直爱慕公司同事乙。
某一日,甲鼓足勇气约乙一起去看3D电影《泰坦尼克号》,乙欣然同意8.以下属于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是:()A.高考前夕,甲乙约定,在甲接到大学录取通知书之日,乙送甲一台电脑B.民商院男同学甲想要追求刑司院女同学乙,好友丙与甲约定,在他与乙结婚之日,免费为他们拍摄一套结婚纪念照C.甲乙相约,下次下雨时,一起去爬军都山,以感受“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的豪情D.甲把自己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乙,同时约定,儿子大学毕业之后,就收回住房给儿子住9.在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前提下,甲在二手车行看中一辆自行车,售价98元,甲掏出一张100元纸币,车行收银员收下后,找回两个1块钱的硬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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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法(合同法)试题班级_______2班_______ 姓名__赵恢林_ ___ 得分_____________一、《民法通则》的债权法体系有何特点?请作简要评述(20分)答:债权法为与物权法并列的民法财产法两大支柱。
债权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民法的私法、权利法等共同属性。
债权法规范在物质利益从主体一方向另一方主体的转移过程中得以实现,故被广泛地称为“动态”的民法规范。
债权法作为规范债权债务的法律有其自身的特点,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特殊作用。
第一,债权法为财产法中的交易法;第二,债权法多为任意法;第三,债权法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第四,债权法具有强烈的可移植性,其发展具有国际化的统一趋势。
二、略述合同的成立方式(30分)答: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客观存在的事实。
其方式应根据合同的订立分为一般方式和特殊方式。
采取一般程序即要约、承诺方式订立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只以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以相对人作出承诺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以非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以承诺送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
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其成立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要式合同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具备特定的手续,故以完成特定手续时,合同成立;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以另一方接受履行的义务时,合同成立;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的,以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如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以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的义务时,合同成立);4.非口头对话方式的交叉要约,以后到达相对人的要约到达时,合同成立。
三、如何理解“以过失责任为原则,以其他归责为辅助”的侵权责任归责体系(20分)答: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体系是由各归责原则构成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
当代世界各国的侵权法中,侵权行为归责原则都呈现多元化的趋势。
确定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要考虑民法基本原则及侵权法功能的实现,不同归责原则有不同的功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各自反映了不同的立法政策,在实现侵权法功能方面起着不同的作用。
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过错责任原则强调的是主观能动性,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在侵权责任归责体系中占有主导地位。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其他归责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侵权行为、侵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此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够适用,一般认为,此原则是为因应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导致的事故而出现的,强调客观因素,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在近现代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和适用,在侵权责任归责体系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辅助作用。
四、简述《合同法》对于债务不履行的类型划分(30分)答:合同不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根据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同情况,不履行的样态有以下几种:(一)预期违约。
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没有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可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主要表现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1.明示预期违约。
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其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2.默示预期违约。
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二)现实违约。
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时,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
(三)全部不履行和部分不履行(不适当履行)。
1.全部不履行。
是指根本不履行债务的行为。
依不履行的原因又分为拒绝履行和不能履行。
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能够履行而不履行其债务。
不能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其债务。
2.不适当履行。
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履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即不符合债务的本质。
(四)双方违约。
是指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
《外国刑法》作业题班级_____________ 姓名____ ___ 得分______________一、基本要求:论文的字数要求在1500~3000字。
二、作业题目(以下任选两题)1、简述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和基本特征构成要件的观念,来源于中世纪意大利的纠问程序中的Constare de delicti(犯罪的确证)一词。
当时的纠问程序分为一般纠问与特殊纠问,一般纠问在于确证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特殊纠问是针对特定的嫌疑者进行的纠问。
直到18世纪末,德国刑法学者费尔巴哈、施蒂贝尔等人才把T atbestand作为实体刑法上的要件加以理解。
费尔巴哈认为:“犯罪构成乃是违法的(从法律上看)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的或事实的诸要件的总和。
”现代意义的构成要件理论是进入20世纪以后,由德国刑法学者贝林格所创立的。
自从1906年贝林格提出构成要件理论100多年来,构成要件概念几经变迁,成为犯罪论体系的基石。
一、构成要件的客观性与主观性构成要件存在一个从客观到主观的转变过程,这里的从客观相主观转变,是指构成要件从纯客观的要件到同时也包含主观的要件。
这一转变的影响是巨大的,它使构成要件几乎成为主导犯罪认定的司法过程的基本架构。
令人惊诧的是,这一从客观到主观的转变过程,在构成要件理论的缔造者贝林格的有生之年就已经完成了。
贝林格面对兴起的主观的构成要件论,在其晚年不得不修改其构成要件理论。
在早期,贝林格把构成要件定义为犯罪类型的外部轮廓,把行为的主观方面专门作为责任问题来对待,并把它排除在构成要件之外。
因此贝林格主张的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论。
但后来麦耶、麦兹格等刑法学家注意到了在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规定中的主观要素,由此肯定构成要件中应当包含主观要素,确立了主观的构成要件论。
面对这一挑战,贝林格对其早期关于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外部轮廓的命题作了修改,指出:犯罪类型不是法定构成要件,法定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先行存在的指导形象。
从犯罪类型的外部轮廓到犯罪类型的指导形象,这是对构成要件与犯罪类型关系的重新界定,贝林格试图以此维系构成要件的客观性。
但与此同时,构成要件作为犯罪的一般概念要素的地位却被否定了。
此后,随着目的性行为理论的兴起,构成要件的概念才被进一步主观化。
对此,罗克辛指出,这样就得出了一个体系性的结论:故意,虽然在古典体系(贝林格)和新古典体系(麦兹格)中被理解为罪责形式,并且人们在理解不法意识时也把它作为必要的构成部分,但是,在一个归结为因果控制的形式中,就已经作为构成要件的要素部分表现出来了。
这就意味着不法被进一步地主观化了,相反,对于罪责来说,却意味着逐渐地非主观化和规范化。
构成要件概念的这一演变过程,是构成要件的客观性逐渐丧失的过程。
二、构成要件的记述性与规范性、构成要件的记述性,是指对构成要件事实要素所做的客观性描述。
贝林格认为,构成要件是“纯粹记述性的”。
贝林格在解释这里的记述性时指出:人的行为只是通过构成要件根据其特有类型而对其进行特征处理,而不是已经被规定为违法、为了对某一行为进行特征化处理,立法者可以采取下述各种可能的标准:身体举止、行为产生的生活状况、行为时的各种情状、各种行为结果。
因此,运用行为之合法性关系构建犯罪类型,无可置疑;只要该合法性关系有助于构成要件界定相关犯罪之行为,则仍不失其“记述性”,而无关其特殊的情事问题,也即无关记述性行为的违法性问题。
当然,也不能阻止立法者利用行为与类型性形象的关系来处理。
对立法者而言,只要这些类型性形象有助于概括相关犯罪类型意义上的共同行为,它们就保留着其“记述性”功能,而没有提前介入那些性质特别的情节问题中,这种记述性的行为是否被规定为违法,与那些情节无关。
贝林格的这一论断具有为构成要件的记述性这一命题进行辩解的意味。
因为在贝林格提出构成要件的记述性特征以后,麦耶发现了所谓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盗窃罪中的他人“动产”,诽谤罪中“有害”他人名誉的不实事实。
这里的“动产”与“有害”等概念,都非纯记述性的,而是与一定的规范评价相关。
贝林格本人在其著作中也曾经引用过拉斯克的一句话:所有法律概念都是“披上了规范的绸缎。
”麦耶提出了主观违法要素这一概念,而且这种主观要素又往往是规范要素,具有双重性,即既是规范的(不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同时又是客观的(真正的)违法性要素。
尽管贝林格对构成要件的记述性命题作了辩解,但构成要件中的规范要素的发现,对于如何处理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西原春夫教授甚至认为,既然不得不承认构成要件的一部分包含了违法性要素,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调查同时成为违法性调查的一部分,那么,就不得不说贝林格的根本主张——严格区分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的一部分已经崩溃了。
这一命题并非危言耸听,而是言之有理的。
当然,面对这一可能发生的崩溃,采用何种理论应对仍有讨论的余地。
三、构成要件的形式性与实质性西原春夫教授从违法类型论出发,将构成要件作为违法类型加以把握,将构成要件并入违法性,由此构成要件丧失了在犯罪论体系中独立存在的地位,由此而印证了西原春夫教授关于“构成要件论发展的历史,实际上同时是构成要件崩溃的历史”的命题。
曾根威彦教授在评论西原春夫教授的构成要件论时指出:在这种对于构成要件理论史的理解之下,作者(指西原春夫教授,下同)认为有两条道路可供现代刑法学选择:第一,像作者那样,积极地接受构成要件论的发展过程,在违法性的内部论述构成要件该当性(实质的构成要件);第二,回到构成要件论的原点,将价值性、规范性的要素排除在构成要件概念之外,追求构成要件独立于违法性的独有地位和机能(形式上的构成要件)。
作者坚决拒绝了后者的立场。
这是因为,在作者看来,构成要件之所以与具有价值性的违法性之间存在表里关系,乃是由本来内在于构成要件概念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构成要件论崩溃的历史乃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在此,曾根威彦教授,实际上是西原春夫教授,指出了构成要件发展的两条道路:形式的构成要件与实质的构成要件。
而实质的构成要件又等同于违法性,因而使构成要件失去存在的价值。
当然,我们也看到另一种使构成要件实质化,并将违法性并入构成要件的学术努力,这就是日本刑法学家前田雅英教授的实质的犯罪论。
前田雅英教授认为,行为成立犯罪必须符合两个实质要件:一是存在值得处罚的恶害,二是就行为对行为人具有非难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