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落事故应急演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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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金属选矿厂技术管理规程技术管理规程
目录
一、选矿生产技术规程 4
二、岗位操作规程及工艺标准 20
碎矿工序生产工艺操作规程 20
磨矿工序生产工艺操作规程 21
磨矿操作技术标准 23
浮选工序生产工艺操作规程 24
多金属选厂工艺考核标准(试行) 25 加药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6
药剂制度 26
脱水工序生产工艺操作规程 28
监测工工艺要求 28
监测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29
加灰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1
三、设备使用与维护规程 31
破碎设备使用与维护规程 31
破碎设备运行与维护保养制度 32 球磨设备使用和保养规程 33
球磨维护和保养制度 33
浮选设备的使用与维护规程 34 浮选设备运行检查制度 34
浓缩机操作规程 35
脱水设备运行检查制度 35
电器设备使用和维护规程 36
电器设备运行检查制度 36
行吊安全操作规程 36
中小机械操作规安全操作规程 37 气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38
四、管理制度 40
金属平衡管理办法 40
生产工艺检查检测制度 43 设备检查制度 44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5
生产报表制度 45
交接班制度 46
生产劳动纪律 46
员工请销假制度 48
五、原始记录表 48
设备运转记录表 49
设备检修记录表 50
磨矿工艺操作记录 51
工艺检查记录表 52
安全检查记录表 53
设备检查记录表 54
生产及劳动纪律检查记录表 55
一、选矿生产技术规程
第一章总则
选矿生产的目的是生产符合国家标准或用户要求的矿产品。
应不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努力提高选矿回收率、精矿质量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在选矿生产过程中,必须实行科学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选矿现代化水平。
在选矿生产过程中,应加强科学试验,不断改进矿物分选工艺和薄弱环节,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关键问题,并为生产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在选矿生产过程中,必须节约用水,并充分利用回水,节约用电,提高功率因数,降低能耗。
选矿厂应以回收率、精矿质量、能耗、主要材料单耗和金属平衡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经常衡量生产技术管理水平。
选矿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和环保等方面的法规,实现文明生产和安全生产。
7.尾矿管理应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投产前的准备
第一节选矿厂竣工验收
2.1.1选矿厂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本厂生产建设情况,认真学习掌握建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施工中的修改设计、隐蔽工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和协议。
2.1.2选矿工作人员,应参加选矿建设全过程,作为甲方人员,有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情况提出意见的权利。
如有改进建议,应通过设计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2.1.3选矿厂应参加由上级组织的按基建规定程序的验收。
验收后全部建设设计资料、文件、验收报告等交技术档案室归档。
2.1.4选矿厂投料试车后,一般应有三至六个月的试生产期。
试生产期间不能随便改变原设计,如需改进要与原设计单位协商,并报主管部门。
第二节材料、药剂准备
2.2.1选矿厂投产前对生产所用的药剂、备件和各种材料,必须按定额有一定的储备,以保证试车投产。
2.2.2选矿厂物资管理人员必须熟悉生产所需材料、药剂的性能、质量和价格。
第三节技术准备
2.3.1选矿厂应设立与生产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制定各种必要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3.2在投产前对近期生产矿石进行小型验证试验,在试生产期间,对将要投产的矿石进行工艺验证试验,复核各项技术条件和药剂制度,以便投产时迅速达到正常生产。
2.3.3选矿厂投产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培训,分工种进行应知应会、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学习。
学习结束进行考核,取得岗位操作合格证者,方可上岗。
原矿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3.1.1选矿技术人员应对所处理的矿石,在矿体空间分布规律有个概念性认识,并掌握不同矿带矿石的矿物组成和可选性的变化。
3.1.2根据选矿工艺特点,对不同工艺类型的矿石原则上进行分类处理。
3.1.3原矿石的配矿
1.选矿厂必须指派专人或矿山设立专门机构进行配矿工作,保持
入选矿石可选性相对稳定。
2.外购矿石进厂须按矿石类型、品位分别堆放,分类管理。
3.选矿厂应充分发挥原矿仓(储浆池)、中间产品矿仓和粉矿仓在调节矿量和配矿方面的作用.
3.1.4选矿厂的储备矿量一般不得少于24小时的处理量。
第二节原矿性质考查
3.2.1选矿技术人员,在生产中应积极开展原矿性质研究,掌握所处理矿石的选别特性。
3.2.2矿石性质的考查和试验研究,应随矿山采掘阶段(台阶)及矿床矿带变化逐步深化。
试验研究项目应在选矿生产之前完成,某些考查项目应伴随生产过程同步进行。
3.2.3原矿性质考查内容:一般应包括矿物化学成分、矿物组成、矿石的结构、比重、硬度,矿物表面性质和电位结构、晶体结构、固溶体、可磨性、矿泥、溶盐以及矿物解离度、连生特性及其与矿石可选性之间的关系。
选矿准备作业
第一节破碎筛分
4.1.1破碎筛分工序,必须保证上道工序正常卸矿,下道工序均衡、连续生产。
4.1.2降低破碎最终产品粒度,坚持多碎少磨的基本原则。
各段破碎机的破碎产品粒度、排矿口宽度和破碎比,应按操作规程要求定期检测和调整,并认真填写操作记录。
4.1.3严格控制破碎、筛分工艺参数,提高筛分效率,保证工序生产能力均衡。
4.1.4破碎过程中调换矿种时,应避免不同矿种混杂,减少交叉处理时间。
4.1.5超过规定标准的大块不准进入下一工序。
4.1.6及早排除混入矿石中的铁件和有害杂物,保护破碎设备。
第二节磨矿分级
4.2.1磨矿分级是选矿生产的重要工序,其主要目的是控制有用矿物解离度,提高分选效率。
磨矿流程,由矿石性质矿物的嵌布粒度及选矿工艺要求确定。
4.2.2严格掌握磨矿工艺参数,磨矿给矿量、给矿粒度、矿浆浓度、细度(粒度)、返砂量等必须按操作规程和技术条件要求及时检查调整,定时检测,并认真填写检测记录。
4.2.3第一段磨矿给矿必须通过计量,计量装置需定期进行校验。
磨矿给矿量,磨矿分级回路矿浆浓度、细度(粒度)应逐步采用自动检测、调节控制装置以稳定磨矿操作条件,提高磨矿效率。
4.2.4磨矿介质装入量、比例、充填率、补加量和补加比例应依技
术条件要求进行,并认真填写操作记录。
磨矿介质一般应定期进行清理和分级,摸清磨损规律,做出相应的技术总结。
4.2.5选矿厂技术人员应不断探索、研究和推广新型耐磨、耐腐材料,以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和降低噪音。
第五章选别作业
第一节浮选
5.1.1浮选作业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能利用矿物表面物理化学性质差异进行浮选的矿石,应采用浮选;
浮选流程应灵活和易于调整,并适应入选矿石品位和矿量在一定范围内波动变化,其工艺结构和作业段数,根据矿石特性和浮选产品质量要求由选矿试验确定;
易浮矿物和粗粒矿物,应尽早回收,避免过多循环;
各浮选作业的相应浮选机槽数和容积,由浮选时间和浮选作业量决定,但应避免浮选过程中“矿浆短路”现象;
选用效率高,价格低,毒性和刺激性小并具有选择性和易于获取的浮选药剂;
入选矿石粒度和矿物解离度,既要满足浮选工艺需要,又要避免矿物过磨泥化影响;
入选矿石一般应排除有害杂质和原生、次生矿泥干扰。
5.1.2浮选设备必须满足浮选工艺要求,既单位容积处理能力大、能耗低药耗少,维护费用低,充气量大,易于调节,便于维修。
5.1.3入选矿浆浓度、细度及酸碱度应按工艺规程和技术条件要求严格控制;浮选前,矿浆应充分搅拌,以增加矿粒表面和浮选药剂的接触。
5.1.4按工艺需要实行分段加药,合理用药,并提倡混合用药。
5.1.5浮选药剂的制备和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浮选药剂种类、用量、加药地点、加药方式和加药顺序,由选矿试验确定,按操作规程要求执行;
水溶性药剂的配制、储存和输送应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稀释后的液体药剂应测定浓度,计算添加量;
进厂的药剂要进行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剂不得投入使用;
对剧毒的药品应建立保管、配制、使用、安全防护措施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药剂进厂、配制、使用都必须认真填写记录。
5.1.6浮选作业矿浆酸碱度,矿浆中游离氧化钙含量,浮选矿浆浓度,浮选机充气量,浮选药剂添加量和添加比例,以及浮选指标快速分析,应按操作规程和技术条件要求定时检测和记录,发现异常变化及时调整。
5.1.7浮选作业应逐步实现和推广矿浆酸碱度自动检测与调节,浮选操作中,为保持浮选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改变浮选作业条件。
5.1.8生产过程产生的有害气体和浮选废水,必须按环保要求进行定期检测,如发现毒物含量超标,应积极采取措施,使之达到排放标准。
第二节磁选
5.2.1矿石中有用矿物与脉石矿物有明显的磁性差异时,一般应采用磁选方法处理。
5.2.2磁选流程应灵活,便于操作和调节,能适应入选矿石性质的变化。
5.2.3严格控制筛分作业,要求厂入选矿石粒度均匀,无泥质污染。
5.2.4湿磁作业应保持浓度稳定,给矿均匀,干式作业的给矿水分应小于1%。
5.2.5磁选作业应按工艺条件调节好极距和电流,密切监控分选过程的工作电流和电压变化,及时调整以保证分选区磁场强度的稳定。
5.2.6对不同种类不同品级的磁选产品,应分类堆放,并有明显标志。
第六章脱水作业与精矿管理
第一节脱水作业
6.1.1选矿产品脱水,一般包括浓缩、过滤、干燥三个工序,上下工序之间的衔接和生产能力必须平衡,生产过程原则上要连续。
选别和矿浆输送过程的中间环节需要脱水时,亦必须满足下一工序技术要求。
6.1.2按操作规程和技术条件要求,严格控制浓缩机底流浓度、溢流水含固体量、滤液水浑浊度、过滤机真空度及产品水分等工艺参数,并定期检查,认真填写记录。
6.1.3严密监视和防止浓缩机跑浑,如浓缩过程发生压耙子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分析事故原因,落实责任,填写事故报告。
6.1.4脱水过程地面冲洗水及泄漏矿浆,应经沉淀、澄清处理返回生产流程,以减少金属流失;外排水必须达到国家要求的排放标准。
6.1.5排空干燥烟尘及作业环境粉尘含量,按环保部门规定定期检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精矿粉尘应考虑回收。
第二节精矿管理
6.2.1精矿矿仓应逐步实行按产品质量,分区、分级管理。
仓内析出水应及时排除。
6.2.2应采取措施,防止脱水过程和储存过程精矿产品的贫化和损失,严防其它物料混入。
6.2.3产品出厂在运输过程中,要防止稀浆渗漏及矿粉飞扬,其损失率要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6.2.4出厂产品必须达到产品标准或合同规定。
6.2.5出厂产品必须经过计量、质量检验。
第七章尾矿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7.1.1选矿厂尾矿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排入江河湖海。
7.1.2应做好尾矿浓缩输送、排放、筑坝、防洪、坝体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保证尾矿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严防发生危害事故。
7.1.3尾矿水一般应充分回收利用,向外排放的尾矿水,要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7.1.4尾矿设施在施工或使用过程中,发现某些问题,需作方案性变更时,应与原设计单位共同商榷,并将有关修改设计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7.1.5凡有关尾矿设施的设计资料、施工与竣工图纸、观测记录、经验总结等归技术档案部门统一保管。
7.1.6尾矿设施的观测仪器、筑坝机械、交通工具,防汛、防震、抢险应急物资等,应专项专用。
7.1.7尾矿管理工作及尾矿设施的运行情况,必须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级部门。
7.1.8选矿厂可根据所属尾矿设施规模,设置相应的尾矿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尾矿管理工作。
第二节基本职责
7.2.1厂(矿)级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
根据企业的服务年限和设计要求,保证选矿厂在生产期间内的尾矿能妥善处理;
参与组织尾矿设施的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安全技术鉴定、事故处理等工作;
组织和参加有关尾矿处理的科学试验和监测工作,积累数据,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做好日常的技术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尾矿库的安全技术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负责尾矿设施的防汛、抗震工作,制订防汛、抗震的措施方案,报上级部门批准。
7.2.2车间(工段与小组)的基本职责
掌握尾矿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贯彻执行尾矿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过程;
及时整理监测、操作等记录和技术数据,分析研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尾矿设施发生事故或发现不安全征兆和隐患,必须立即进行详细的文字、图象记录,采取应急措施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防汛、抗震指令和部署,切实做好防汛、抗震工作。
第三节尾矿库管理
7.3.1尾矿库坝体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有关技术操作规定使用和维护,严防发生危害事故。
7.3.2尾矿坝体必须按计划加高,坝体升高速度与容积的关系,应保证汛期调洪和冬季冰下排矿,满足回水所需的库容与坝体的安全标高。
7.3.3尾矿坝体应有一定长度的坝内干坡,当坝内干坡长度与回水所需的库池水边线有矛盾时,首先满足安全所需干坡长,尤其是汛期更需严格控制。
7.3.4高烈度地震区的大、中型尾矿库要有人负责坝体动态监测,监测结果要整理归档。
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上报采取补强措施。
7.3.5使用期满的尾矿库,必须做好闭库设计。
7.3.6尾矿排放与筑坝应按设计操作规程作业,分散放矿支管应按作业计划布置与使用,并根据滩坡、滩长等情况及时调整,以确保筑坝质量。
7.3.7采、选废石和其它废物,不得任意排入库内。
7.3.8尾矿库要有完好的防洪、排洪设施,尾矿库水位、水边线位置、坝体浸润线、水域范围应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
7.3.9位于地震区的尾矿库,有地震预报时,必须采取措施降低库内水位,并使库池水边远离坝顶。
7.3.10岩溶或裂隙发育(坎儿井)地区的尾矿库要加强巡视,发现旋涡、气泡及水质变浑浊,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7.3.11在汛期必须做好防汛排洪工作,汛前必须对防洪排洪设施认真进行检查、清理、修整,汛期要设专人守护排洪关口,加强对坝库的巡视,发现险情,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洪水漫顶。
严禁引洪入库。
7.3.12溢水、排水井塔要随水位和水质变化随时启闭,防止尾矿漫出、水质变浑浊或水位过高、水边线上升。
第八章工艺技术管理
第一节原始记录管理
8.1.1生产技术活动的原始记录,必须完整、清晰、真实、准确。
8.1.2原始记录的制订、修订、颁发和审核,实行归口管理。
8.1.3各类原始记录,应按有关制度规定保存、归档。
8.1.4原始记录是编制生产计划、制定生产定额、填写生产报表的主要依据,应认真分析,从中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生产发
展。
8.1.5有条件的选矿厂应逐步实现微机控制管理,为选矿厂自动化程序控制提供基础。
第二节流程管理
8.2.1选矿工艺流程应与矿石性质和产品质量要求相适应,并符合先进可靠、经济合理、便于操作调整的原则。
工艺流程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改变,应有试验研究报告或可行性论证。
8.2.2改变工艺流程的批准权限
工艺流程的改变,须经主管厂(矿)长或总工程师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作业段数的变更,主要设备的增减及局部流程结构的较大变更,由总工程师批准;
局部流程结构调整和非主要设备的增减,报厂(矿)主管部门批准;
局部回路的改进,经车间主任批准;
工段、班组无权改变流程。
属于事故性的临时变更流程,应及时上报车间主任和主管厂(矿)长,并于事故消除后立即恢复原流程。
8.2.3流程改造完成后,经一段时间试车生产(一般为三至六个月),应提出总结报告。
8.2.4工艺流程考查
以浮选法、磁选法为主的选矿厂,应定期进行全流程考查(每年至少一次),其中磨矿、分级、浮选、脱水作业的考查,应依据生产情况,及时考查,若生产正常亦每季一次;
以重选法为主的选矿厂,全流程考查,至少三年进行一次,流程复杂的选矿厂可分期分段进行考查;
局部流程考查,视生产需要确定;
主要设备技术性能、效率的检测分析,每季度进行一次;
考查后,应及时提出总结报告。
第三节操作管理
8.3.1操作管理的核心是认真制定和严格贯彻执行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工艺规程包括:技术(工艺)操作条件、产品质量标准、工艺设备性能、主要材料及选矿药剂质量标准等。
操作规程包括:岗位责任、岗位操作法和设备合理使用与维护的规定。
8.3.2选矿工艺操作规程必须与矿山原料多变和生产发展需要相适应,其编制和修订工作由主管部门(生产技术科)进行,经总工程师审批。
8.3.3选矿工艺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
保持规程的相对稳定性;
对操作人员进行规程的教育,以提高操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行规程的自觉性;
加强生产过程的技术监督检查,不断完善计量测试手段,严肃工艺纪律。
第四节技术改造
8.4.1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技术革新、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设备改型。
8.4.2凡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提出立项建议书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按项目审批权限报批、立项,批准后,列入年度技术改造计划。
8.4.3技术改造方案列入技措计划后,选矿厂(矿)要积极组织落实设计、材料、设备以及施工力量。
8.4.4工程竣工后,由厂(矿)组织试车验收,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交清竣工图纸、修改项目说明书、隐蔽工程记录等,并整理归档。
8.4.5改造工程投产运转一年后,应进行技术经济总结和评价。
第九章技术检验
第一节一般规定
9.1.1选矿厂(矿)必须设置与规模相适应的技术检验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在行政上归厂(矿)长直接领导,业务上受上级部门领导。
9.1.2技术检验机构的基本任务
按照计划及规定标准,对原矿及出厂产品进行数量与质量的验收及监督;
对选矿厂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操作条件进行经常检查及监督,及时发现操作中的问题,提出意见;
按照国家计量法和有关规定统一监督管理本厂(矿)生产计量工作;
编制技术检验规程和取样、计量、加工、化验、检验的操作规程,并对原矿、精矿、尾矿进行正确的取样、计量、样品制备及化验;
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月末物料(成品及半成品)盘点;
编制金属平衡报表;
对选矿厂的金属流失进行检查及监督;
研究改进计量、取样、加工、化验、检验手段,逐步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不断提高检测效率和加工精度。
第二节生产过程技术检验
9.2.1生产过程中,技术检验人员要按工艺规程、技术检验规程进
行严格监督检查。
9.2.2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检验,实行专检和自检结合,检查结果应填写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2.3检测内容包括碎矿及最终参加派粒度、磨矿机处理量、浓细度,pH值、药剂添加量、精矿产品水分及各岗位的产品数量、质量等。
第三节原矿与产品质量检验
9.3.1选矿厂产出的精矿(包括出厂的其它产品)必须经检验部门取样、化验验收。
未经检验的产品不得出厂,产品质量以每批出厂产品总样分析结果为准。
9.3.2产品质量检验的标准执行国家标准,对没有“国标”的产品必须制定企业标准,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9.3.3凡因质量(包括产品质量和检验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企业领导要及时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9.3.4选矿厂原矿、精矿(或半成品)、尾矿必须按班进行正确取样、计量、化验,水分样品必须在计量点定时采取。
9.3.5原矿(包括收购原矿)、精矿产品的数量、质量以检验部门检测为准。
9.3.6选矿厂尾矿原则上集中取样,流程复杂的选矿厂和多金属选矿厂尾矿不能集中时,要设相应的计量装置满足金属平衡的需要。
9.3.7原矿和精矿的计量、化验要有准确完整的原始记录,原始记
录至少妥善保存一年。
第四节计量管理
9.4.1选矿厂计量必须使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
9.4.2在用的计量器具要便报计量器具管理目录,按目录要求建立台帐、档案、原始记录和周期检定计划,各种衡器不得超过规定误差。
9.4.3使用矿浆计量器计量时,应设相应的检测装置,保证计量的精度。
9.4.4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保持相对稳定。
任何人不得改动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技术参数。
9.4.5选矿厂各种产品、半成品、原材料、能源等必须以计量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十章金属平衡
第一节一般规定
10.1.1金属平衡,是一项综合性管理,是衡量选矿厂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金属平衡工作必须如实反映生产实际。
10.1.2金属平衡管理工作的任务
如实反映金属流向,揭示生产中薄弱环节,为减少金属流失提供可靠依据;
编制金属平衡报表,为生产、技术、财务、物资部门提供依据。
第二节管理职责
10.2.1选矿厂(矿)成立金属平衡管理委员会,由厂(矿)长任主任委员,委员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业务人员组成,技术检验部门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10.2.2金属平衡管理委员会职责
认真贯彻国家关于金属平衡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金属平衡管理工作;
按月审核金属平衡报表和即使产销情况,批准金属平衡报告;
检查和协调各部门所承担的金属平衡管理职责和任务执行情况;
核实金属平衡报告中不平衡的差数,研究减少金属流失的措施;
制止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节金属平衡报表编制
10.3.1厂(矿)必须按月、季、年编制金属平衡报表,按规定时间报出。
10.3.2金属平衡所用的数据均以计量、化验及测定为准,按班、日计算理论回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