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总局令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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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总局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范本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促进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保护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各类劳动活动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在本规定中是指可以减轻劳动者在工作中对危险因素的伤害的设备、器具、工具、材料等。
第四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获得生产许可证,并遵守相关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负责生产过程的监督和质量控制。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
对于发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召回或
退换。
第三章销售管理
第七条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依法获得销售许可证,并遵守相关销售标准和规定。
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第八条销售企业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明确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型号、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等,供消费者参考。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风险评估结果,购买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要求分发给劳动者使用。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制度,包括使用前的检查、佩戴和维护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总局和其派出的机构有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
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公布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的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安全监管总局另行制定。
附件:
附件一: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二: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三: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报告模板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劳动安全:指在劳动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防止他们遭受事故伤害的一种安全。
2. 职业健康保护:指在劳动过程中,对劳动者的健康进行保护,预防和控制因工作引起的职业性疾病。
范本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动保护
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根
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相关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减轻劳动者在生产作业中对危险因素的伤害而采用的设备、器具、工具、材料及其附件。
第四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获得生产许可证,确保产品的安全可靠,符合技术标准和规定。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产品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追溯。
第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的标志、标识、说明书等与其系列产品(系列编号)相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销售管理
第七条 销售企业应当依法获得销售许可证,确保销售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销售企业承担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销售企业应当向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提供产品说明书,明确产品的使用范围、用途、性能等信息。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环境的风险评估结果,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提供使用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制度,确定使用的范围、方法和注意事项,并监督劳动者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安全监管总局及其派出的机构有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整改,对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另行制定。
附件:
附件一: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二: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三:劳动防护用品产品标志标识规范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人身安全:指个人身体和生命的安全。
2. 职业健康:指个体在工作过程中的身体健康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