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01民特231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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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民特231号案例
申请人:蓝必文。

委托代理人:李迎春,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迪亚,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金程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强。

申请人蓝必文因不服杭州仲裁委员会(2016)杭仲(房)裁字第00076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蓝必文认为:一、涉案仲裁裁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仲裁庭系枉法裁判。

因涉案房屋消控主机存在故障,消防审批无法通过,导致蓝必文迟迟无法开业。

蓝必文多次找物业和张强协商未果,还被对方停水、停电,更换门锁。

消控主机故障并非蓝必文所致,裁决认定消防未通过审批系蓝必文自己的原因,完全错误。

二、浙江金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程公司)及张强作为业主,理应清楚涉案房屋消控主机存在故障,也知道物业公司正在组织维修,但金城公司及张强均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属于隐瞒证据。

三、仲裁程序严重违法,超过仲裁审理的法定期限,逾期仲裁。

对于蓝必文提出的增加仲裁请求的申请,仲裁庭不予受理该申请材料,也未告知理由,仲裁庭审中蓝必文口头提出了增加仲裁的请求,仲裁庭既未审理,也未记录。

综上所述,请求撤销涉案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张强答辩称:张强于2014年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蓝必文一直长期拖欠水电费,其自2012年就开始租房,但直到2015年之前其从未提及消防一
事,现在才提出只是为拖欠租金找理由。

关于消防的事情张强从未得知,也不清楚。

蓝必文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理应比张强更清楚涉案房屋的相关情况。

另外,涉案房屋隔壁的房屋均在同一楼层,使用相同设施,这三处房屋均通过消防审批,唯独涉案的房屋未能通过,可见完全是实际使用人蓝必文自己的原因造成。

对于增加仲裁请求的事宜,张强不清楚蓝必文曾提出过该申请。

综上,张强认为仲裁庭程序合法,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蓝必文的撤裁申请。

被申请人金程公司未作答辩。

审理中,蓝必文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补充合同一份、租金支付清单一份、租金付款结余清单一份、支付张强租金明细及相关转账凭证一份,证明蓝必文与金程公司、张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以及租金支付的相关情况。

证据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一份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证明因金程公司、张强提供的涉案房屋配套消控主机故障,导致消防验收不合格,蓝必文无法正常经营的事实
证据3、杭州舒杭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一份,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国际花园消防主机维修工程工作联络单一份,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一份,国际花园消防工程主机维修施工合同一份,消防主机相关维修费用及支付单一份,证明涉案房屋消防验收不合格后,国际花园物业与杭州舒杭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对消控主机实施维修,但主机一直存在故障,并经多次维修也未能正常运行,也未能通过验收,因国际花园物业擅自关闭消控主机,被消防部门查处等相关事实。

证据4、增加仲裁请求书及证据材料一份、出庭通知书一份,证明蓝必文于
2016年5月11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增加仲裁请求的申请,但仲裁庭未对增加请求作审理及裁决的事实。

证据5、杭州舒杭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建平的证人证言,证明国际花园物业委托杭州舒杭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消控主机进行维修,该主机确实存在故障导致消防审批未能通过验收的事实。

经质证,金程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关于证据1,张强对其中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他合同及材料的真实性均有异议,认为其从未见到过补充合同,签订主体与张强无关,租金金额部分与实际不符。

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证据均系蓝必文在仲裁审理中提交过的证据材料,反映的内容系案件实体争议,与本案仲裁司法审查的范围无关,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关于证据2,张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蓝必文早在2012年久租赁了涉案房屋,但直到2015年才他提出消防验收的事宜,其系为了拖欠租金找理由。

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证据材料蓝必文在仲裁审理中亦予提交,其内容亦和仲裁司法审查的范围无关,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关于证据3,张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涉案房屋物业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合同的事宜其并不清楚,也无法核实,所谓主机故障的情况均发生在2014年底、2015年初,并不代表蓝必文在2012年租房的时候消控主机就存在问题,完全有可能是年久失修,承租人疏于管理所致。

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材料的证明目的均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并非仲裁司法审查的法定范围,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关于证据4,张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仲裁过程中其从未看到过所谓的增加仲裁请求的材料,也与其无关。

本院审查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该证据能否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将另作评述。

关于证据5,张强对其真实
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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