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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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5.12
•【字号】黄政规〔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

黄政规〔20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5月12日
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率,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中共黄冈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黄发〔2020〕1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属国有企业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以外的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属于核准目录范围内)或备案制。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及民生发展、乡村振兴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充分发挥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市级政府投资遵循科学决策、从严管理、实事求是、精简节约、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
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政府投资决策、计划、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协调解决政府投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提高投资效率。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建立协调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一)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市财政局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复的预算和现行财政体制,负责做好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保障工作,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事前绩效评估。

(三)市审计局负责将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审计监督计划。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领域项目监督管理和行业统筹调度。

项目单位应履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项目前期、建设、入统、验收和运营等具体事务。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建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未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政府投资。

第九条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牵头编制本行业专项建设规划,并对需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围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及规模、计划总投资等内容,开展专项论证,同时编制项目建设方案。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完成本行业项目建设方案后,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方案开展综合审查,并提出初
审意见。

每年4月底前完成。

(二)市财政局同步对单个项目总投资额达3亿元及以上或整体工程项目总投资额达5亿元及以上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三)对投资规模1亿元及以上,或专业性强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根据项目类别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将项目咨询意见、评估报告作为项目决策重要依据。

第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将项目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发改委汇总,市发改委于每年5月底前将项目清单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进入储备库的项目可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直接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提前开展前期工作。

(一)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及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明确需要实施的项目。

(三)纳入年度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投向的项目。

第三章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第十二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年度计划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单位及责任人(监管人)等事项。

第十三条市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应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筛选,优先选取紧迫性项目、续建项目、重点工程和社会民生项目、中央和省投资配套项目。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具备当年开工条件,征迁基本
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核定。

第十四条市级政府投资计划按照以下规定程序进行编制。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择项目,根据轻重缓急及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编制本行业下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计划,并于当年7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提交。

(二)市发改委对行业主管部门申报计划进行审核,于当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下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计划,并征求市财政局对资金安排的意见。

(三)市发改委根据市财政局意见对初步计划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下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于当年9月中旬报市政府审议批准。

(四)市发改委于当年9月底前下达下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未纳入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紧急性、突发性任务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的,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决策。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涉及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项目外)一律在湖北政务网项目审批平台上办理,各行政审批部门统一使用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赋码由市发改委负责。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
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初步设计审批(含概算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四)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含消防)、人防、水利、市政公用、档案等并联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

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并行推进。

第十八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委申报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作为办理项目其它并联审批手续的依据。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一般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环节。

以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为依据办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节能评估、涉航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等,并依规进行环保、水保、防洪、通航、消防、地震、人防、节能、气象等专项审查或评估。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可依规选择相应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委审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在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外,还应包括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节能评价、招标事项、安全生产等内容,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多方案综合比选,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委托中介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评估。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方案设计等文件资料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

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完成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再按规定程序报送市发改委审批。

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
告批复的项目不得批复初步设计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

按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设计应经符合资质要求的审图机构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并按照《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施办法》(黄政规〔2021〕2号)规定报相关单位进行项目预算评审。

第二十二条简化部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一)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下的小额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已明确资金来源且原则上在部门经费预算总额范围内统筹解决的,无需办理投资审批手续。

(二)使用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下、不涉及新增用地的改扩建项目,可合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直接编制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修缮项目,按照《黄冈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黄办发〔2020〕5号)执行。

(四)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按照《黄冈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18〕19号),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审查后报市发改委审批。

(五)旧城改造(含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拆迁类土地整理项目,可只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审批管理。

(一)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因突发事件,必须迅速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

主要包括: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环境保护及防洪、排水、防火等抢险排险、修复加固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境卫生、交通运输、供电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因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需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二)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及其建设单位、建设范围、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规划、设计、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予以简化,即来即办。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政府直接批准项目设计方案、投资规模。

(四)需要立即开工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可立即处险并将设计方案同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备,事后按要求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相关佐证资料。

其中属于临时使用土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筑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用地审批手续补办工作。

(五)项目建设单位可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采取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等方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框架合同后组织实施;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六)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费用支付。

1.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费用实行集中支付,对需支付预付款的,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合同额支付30%预付款。

2.应急抢险救灾建设项目除险后,按照市政府认定的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按比例承担相应费用。

第二十四条经核定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

(一)项目建设单位对概算控制负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批复概算执行,未批复
初步设计概算的小额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按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作为后续投资控制的依据,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二)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概算管理负监管责任,按照批复的概算进行严格控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三)设计、监理、评估、勘察、施工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初步设计。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的,或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市发改委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可研报告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从严控制项目建设投资和建设规模。

第二十七条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

已明确实施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责任部门应加快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除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外,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调整,其他核准事项以及节能审查均需开展咨询评估。

对重大项目实行“双院制审查”。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科学性,对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在依规确定一家咨询单位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对可研或初步设计方案强化论证,审查把关。

第五章严格控制项目审批调整
第二十八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按行业主管部门工程变更管
理相关细则要求办理。

因变更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应按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未经批准自行实施工程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

如因人为因素突破的坚持先问责、再决策。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视具体情形调整初步设计及概算。

(一)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定。

(二)对超出概算10%及以上,且投资额超概算1000万元的项目,或单个项目超概算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交调整申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再由市发改委作出调整概算批复。

(三)对超出概算10%以下,或单个项目投资额增加小于1000万元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交调整申请,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发改委作出调整概算批复。

第三十条申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二)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

(三)项目调整概算的决策性文件、真实性承诺等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概算调整批复前对超概算部分资金不予追加安排。

第三十二条严肃超概算惩戒问责,对超概算项目按以下规定予以惩戒:
(一)对项目单位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未经市发改委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以及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算,项目主管部门应先分析原因、划清责任,对相关责任单位
及责任人问责到位后再启动概算调整。

(二)由项目单位和责任部门承担超概算资金筹措任务。

未经批准的超概算项目,项目单位和责任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市财政局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按超概算比例同比例扣减该单位部门预算,用于填补超概算资金缺口;项目单位是市属平台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由其自行筹措超概算资金。

(三)对引起超概算问题的中介机构予以惩戒。

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以及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概算监督责任,应根据合同约定扣减服务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导致超概算10%及以上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相关责任主体列入失信惩戒对象,依法限制其承担全市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

(四)对概算控制不力的代建单位予以惩戒。

因代建单位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超概算10%及以上的,按现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列入失信惩戒对象,依法限制其参与代建活动,同时由代建单位赔付相应超概算投资。

第三十三条项目结算与决算。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理完善项目结算资料并送审,项目单位按规定办理结算及支付,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结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有多个施工合同的建设项目,可按合同分批次办理结算。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并按规定完成竣工决算审核、批复,报送情况纳入项目建设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范畴。

竣工决算评审报告作为政府确定投资回报、资金拨付和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六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严格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依法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十六条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列入市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每半年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并依托国家和省、市项目库综合管理平台开展项目调度,市发改委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跟踪督办。

第三十七条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执行“三专四制”,即专户、专款、专用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五)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六)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七)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八)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九)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建设地点,或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

(三)不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条代建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因自身过错造成超概算或其它损失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项目单位未按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和社会稳定风险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勘察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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