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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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

三、环境卫生责任
(一)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工作。

(二)环境卫生责任人包括:
1. 居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使用者;
2. 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等管理者;
3. 城市管理部门、环卫部门等相关部门。

四、环境卫生要求
(一)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乱倒污水、乱堆乱放杂物;
2. 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3. 按时清理垃圾、污物,确保环境卫生设施正常运行;
4. 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活动。

(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加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提高环境卫生设施覆盖率;
2. 定期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
3. 加强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卫生意识;
4. 严格执法,对违反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环境卫生检查与考核
(一)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接受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环境卫生责任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环境卫生责任人的信用评价依据。

六、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理
(一)环境卫生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包括:
1. 乱扔垃圾、乱倒污水、乱堆乱放杂物;
2. 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功能;
3. 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4. 其他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附则
(一)本制度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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