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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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模版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确保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的召集、组织和运行等方面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是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召集的应急救援工作会议,旨在加强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推进。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是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召开的重要会议,其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应当根据具体需要确定具体的会议制度。
第二章召集和组织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召集和组织,由一名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专人负责会议召集和组织工作。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的召集通知应提前3天以上发出,并明确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参会人员。
第八条会议召集人应当根据会议需要,确定主持人和秘书处,并做好会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九条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应当定期召开,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的参会人员应当按照通知确认参会,并准时到达会议现场。
第三章会议议程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的议程由会议召集人提前确定,并在会议召集通知中告知与会人员。
第十二条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的议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的总体情况汇报、重大事故案例分析、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预防措施的研究和部署等。
第十三条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的议题应当紧扣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难题。
第四章运行和实施
第十四条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应当按照提前确定的议程进行运行和实施。
第十五条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的运行和实施应当遵循有关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保证会议的高效、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应设置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会议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应当对会议进行记录,并及时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八条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和学者进行理论交流和业务指导,提高会议的专业水平。
第十九条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进行交流和合作,提高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的实效。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项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修订、废止和解释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