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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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9.13
•【字号】琼府办[2011]157号
•【施行日期】2011.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11〕15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民政厅、省精神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民宗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关于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精神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
卫生厅、
省公安厅、省民宗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
林业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进一步深化我省城乡殡葬改革,优化海南国际旅游岛人文环境,促进我省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机制,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完善殡葬服务体系,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加强殡葬行业监管,树立殡葬改革新风,发挥殡葬改革在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原则。

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把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

把殡葬管理与服务、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工作关系,提高政府殡葬管理、殡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对基本殡葬服务,政府要加大投入;对其他选择性殡葬服务,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3.坚持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原则。

正确处理行政与事业、服务与经营的关系,充分发挥公益性殡葬事业单位在提供基本殡葬服务、保障群众殡葬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管理与经营分开、监督与经办分离,实现殡葬管理监督的公开、公正,殡葬服务经营的公平、诚信。

4.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原则。

把殡葬改革的力度同人民群众可承受的程度结合起来,在充分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合理满足少数民族丧葬需求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注重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不断完善殡葬改革政策措施,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5.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原则。

以市县(区)为单位,把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强化基层责任。

变事后管理为事前引导,切实转变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确保殡葬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殡葬政策体系、管理体系及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比较完善的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服务网络、救助保障制度。

大力倡导弘扬先进殡葬文化,引导群众树立殡葬新观念、新风尚,加快实现殡葬改革有序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逐步形成科学、规范、文明、生态的殡葬新格局。

主要任务是:
(一)积极推行火葬等多样化安葬方式。

根据人口密度、交通状况和设施配置,科学确定火葬区域和范围,在现有海口市、三亚市2个火葬区的基础上,把儋州市划为火葬改革区。

其他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便利的市县,应将殡仪馆(火葬场)列入建设规划,逐步推行火葬,不断扩大火葬区范围。

同时,积极倡导和推行骨灰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不占用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实行骨灰安葬多样化,降低占地安葬比例。

(二)加快推进生态公墓建设。

将全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十二五”规划,公墓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提倡以乡镇或村委会为单位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并朝着绿色、生态、园林的方向发展。

争取到2015年底,全省常住人口达1万人以上的乡镇和有条件的村委会都建有公益性公墓。

充分尊重少数民族习俗,满足少数民族合理丧葬需求,在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以及其他少数民族居住相对集中
的地区,把建立少数民族公墓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

(三)全面治理乱埋乱葬问题。

着力抓好沿铁路、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乡公路两侧,沿村庄周边,沿河流、水库岸边;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旅游风景名胜区、集中住宅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和工业园区(简称“三沿七区”)范围内坟墓的清理整治工作,争取到2015年底,全省殡葬改革试点市县“三沿七区”范围内,除受国家保护的墓地外,其余墓地都将采取迁移、平毁、深埋和绿化遮挡等方式进行整治,并建立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新的乱埋乱葬,逐步改变“三沿七区”的生态环境,基本实现“无坟化”,绿化遮挡率达80%以上。

(四)建立完善殡葬管理服务体系。

加快建立以重点救助对象基本殡葬服务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制度。

特别是在2012年底前将各试点市县城乡低保对象新增死亡人员基本殡葬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补贴范围,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

积极引导社区、村委会成立红白理事会、殡葬协会等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区、村委会的服务和监督作用,引导和规范公民的丧葬活动。

逐步形成以殡葬管理执法机构(或市县综合执法机构)为主体,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殡葬服务组织协调运转的殡葬管理服务体系。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组织领导。

各市县要高度重视殡葬事业,按照国家殡葬改革政策规定,科学制定本地区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殡葬改革发展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建立殡葬改革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县、乡镇、村(居)委会层层签订责任状,将殡葬改革工作列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将殡葬改革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成立由宣传、精神文明办、发展改革、旅游、农业、财政、卫生、公安、民政、民宗、国土、规划、交通、林业、工商、物价、城管等相
关部门组成的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县长担任组长。

同时,将殡葬管理工作重心下移,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的日常监管职责,形成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协作,全社会广泛参与,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管理格局。

(二)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

抓紧出台殡葬救助保障实施办法,对生前生活困难的人员,由政府提供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为农村五保对象及城乡低保对象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切实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

对节地葬法或不保留骨灰的,以及非火葬区自愿火化的,实行政府奖励、补贴,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三)规范殡葬市场的服务管理。

政府兴办的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服务事业单位,要牢固树立为民便民利民意识,大力开展“一站式”服务和便民服务,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需求,逐步形成以基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服务为补充的殡葬服务形式。

殡葬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规范服务收费项目;属开放价格的商品和服务,要保证同类殡葬用品价格不高于市场价,中低价位殡葬用品足量供应,不能捆绑、强迫或误导消费。

凡生产、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到民政部门备案,在指定地点开展经营活动。

严格殡葬用地标准,规范殡葬用品市场,严防炒买炒卖墓位、穴位和骨灰格位、搭售和强买强卖殡葬用品的行为。

加强监督管理,畅通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大殡葬管理执法力度。

各市县要依法规范殡葬管理,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殡葬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和殡葬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在城镇街道搭建灵棚、燃放鞭炮、占道出殡、路祭、抛撒冥币等阻碍交通、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市貌的治丧
行为,倡导科学、文明、卫生、节俭的殡葬新风。

尚未建立殡葬管理和执法机构的市县,要根据本地区殡葬改革工作的实际,按规定程序建立。

已经建立殡葬管理和执法机构的市县,要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管理与经营分开、监督与经办分离,实现殡葬服务管理经营的公平、诚信,殡葬管理监督的公开、公正。

(五)加快殡葬配套设施建设。

各市县要将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农村公益性公墓列入当地“十二五”规划和地方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应在建设资金方面给予大力扶持。

省财政厅根据市县建设殡葬设施的实际情况对困难市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要根据省民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墓建设十年规划〉的通知》(琼民福字〔2001〕14号)和省民政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琼民福字〔2009〕6号)要求,按照“环境园林化,设备科学化,管理规范化”目标,着力抓好公墓建设,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齐全、景观和谐。

对现有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要进行清理整治,进一步完善公墓设施服务管理制度,着力纠正公墓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加强殡葬宣传教育工作。

各市县宣传、民政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黑板报等宣传媒体,采用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设置专栏以及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的目的意义,把宣传发动工作贯穿殡葬改革工作的始终,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动员广大干部群众积极配合和支持殡葬改革工作,自觉投入到集中整治活动中去。

四、工作步骤
全省殡葬改革工作遵循“城乡有别、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思路,按照“先沿海地区后中部山区、先城市后乡镇、先试点后全面铺开”的方法,
分4个阶段稳步推进。

(一)试点阶段(2011年底前)。

1.第一批先在东方市、万宁市开展全省殡葬改革与管理试点,同时对全省乱埋乱葬坟墓摸底核查,搞清底数,建立台账。

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切实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确保试点工作富有成效。

试点市有关部门要真抓实干,发扬敢闯敢干、敢为人先精神,加大工作力度,保证资金投入,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按方案规定的时间完成试点工作。

在加强公墓规划建设与管理、专项整治乱埋乱葬、治理丧葬用品市场秩序、规范治丧行为等方面见成效、出成果。

2.通过试点,东方市、万宁市建立殡葬管理机构,制定殡葬管理办法,建设一批公益性公墓,做好“三沿七区”乱埋乱葬治理工作,为在我省顺利开展第二批殡葬改革试点工作提供经验。

(二)扩大试点阶段(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

1.在认真总结第一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文昌市、琼海市、陵水黎族自治县6个市县进行第二批试点,探索适应我省殡葬改革与管理的经验和方法。

积极推行惠民殡葬公共服务试点工作。

先在海口市开展惠民殡葬救助政策试点工作,将基本殡葬服务列入政府公共服务范围,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原则,为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切实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

对节地葬法或不保留骨灰的,以及非火葬区自愿火葬的,实行政府奖励、补贴。

逐步在试点市县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2.试点工作结束后,通过加强殡葬管理,使试点市县基本解决“三沿七区”乱埋乱葬问题,有效遏制新的乱埋乱葬,群众殡葬观念有明显转变,为我省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打下良好基础。

(三)全省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12月至2015年底前)。

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对“三沿七区”乱埋乱葬问题进行综合整治。

同时,各市县民政、工商、城管(或市县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执法队伍,集中清理整治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并建立长效机制,确保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1.周密制定整治工作方案。

各市县要在学习借鉴试点单位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查清本地区公墓建设、“三沿七区”坟墓数量分布、丧葬活动中的大操大办、封建迷信、扰民以及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市场等情况,查找出殡葬改革与管理存在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形,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时限,落实整治责任。

对于存在的隐患,要在制度建设、外部监管、内部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措施,堵塞漏洞,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殡葬整治工作。

2.积极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由市县民政部门牵头,联合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规划、林业、工商等部门,集中人力、物力,开展“三沿七区”乱埋乱葬坟墓清理整治工作。

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整治迁移工作方案,依托公共墓地,统一划定整治迁移范围、迁置地点、补偿办法、时间期限、整治标准等,稳妥有序地做好乱埋乱葬坟墓的整治迁移工作。

除受国家保护的墓地予以保留外,“三沿七区”可视范围内所有坟墓都应限期迁移入当地指定的公墓或原地深埋,并对原坟墓地进行平整和恢复植被。

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人认领或不办理迁坟的,一律按无主坟处理,由市县相关部门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就地平毁深埋。

分别由市县民政、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牵头,联合市县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执法队伍,对非法公墓和违规经营的公墓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及封建迷信用品进行收缴和集中销毁,对临街搭建灵棚、占道出殡、路祭、沿途抛撒冥币等影响交通、扰民、污染环境的治丧行为进行综合治理,并建立长效机制,确保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3. 注意把握整治工作的方式方法。

开展殡葬改革与管理工作,特别是开展殡
葬专项整治工作,要着眼大局,注重方法,加强教育引导,既要严格执法,照章办事,确保清理整治的效果,又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防止发生群体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各市县要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开展殡葬改革与管理及集中清理整治工作的情况,及时反馈信息,特别是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如实反映,不得瞒报、谎报或迟报。

(四)总结评估阶段(2016年1月至5月)。

集中整治工作完成后,各市县要认真总结殡葬管理改革工作情况,并及时报省民政厅。

由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成检查评估组,对各市县开展殡葬管理改革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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