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企业新上项目并配套建设研发机构的奖补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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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企业新上项目并配套建设研发机构的奖补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寿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1.20
•【字号】寿政办发〔2020〕6 号
•【施行日期】2020.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寿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鼓励企业新上项目并配套建设研发机构的奖补
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鼓励企业新上项目并配套建设研发机构的奖补政策》已经 2019 年第18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寿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1 月20 日
关于鼓励企业新上项目并配套建设
研发机构的奖补政策
为支持企业加大资金投入,激发科研创新活力,强化企业人才引进,经市政府研究,现制定鼓励企业新上项目并配套建设科技研发机构有关政策如下:
一、奖补政策适用范围
1、企业新上项目投资总额 20 亿元以上,且当年投资 10 亿元以上 15 亿元以下并配套建设研发机构的,研发机构项目土地出让净收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等额补助。

意向建设专家人才公寓的,给予 10 亩专家人才公寓土地出让净收益等额补助。

2、企业新上项目投资总额 30 亿元以上,且当年投资 15 亿元以上 20 亿元以下并配套建设研发机构的,研发机构项目土地出让净收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等额补助。

意向建设专家人才公寓的,给予 30 亩专家人才公寓土地出让净收益等额补助。

3、企业新上项目投资总额 50 亿元以上,且当年投资 20 亿元以上并配套建设研发机构的,研发机构项目土地出让净收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等额补助。

意向建设专家人才公寓的,给予不超过 50 亩专家人才公寓土地出让净收益等额补助。

4、企业新上项目投资总额 100 亿元以上,且当年投资 20 亿元以上并配套建设研发机构的,研发机构项目土地出让净收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等额补助。

意向建设专家人才公寓的,给予不超过 100 亩专家人才公寓土地出让净收益等额补助。

项目投资总额及当年投资额,由工信局牵头,发改、统计、财政及有关镇街参
与,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予以审核认定。

二、研发机构条件认定
1、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应用基础研究、技术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业投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功能。

2、研发机构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 5000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 400 万元/亩,科研用房面积不低于 5000 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具备开展技术研发所需的科研条件,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3000 万元。

3、项目建成投用后,各研发机构要按照潍坊市《高端技术人才(团队)认定办法(试行)》规定,引进省级以上高端人才不少于 3 人(可兼职)、鸢都系列人才不少于 5 人(可兼职)、博士等其他人才不少于 15 人(全职)。

研发机构的条件认定由科技局牵头组织,人才引进的条件认定由人才办牵头组织。

三、奖励补助资金设立
1、研发机构及配套专家人才公寓项目所需土地以市场价格进行公开招拍挂,以实际土地出让净收益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为限,设立科技研发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及科技研发创新。

2、科技研发奖补资金通过所属企业工业项目形成的地方税收留成部分,按规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 3 年,期限内未完成税收奖补的不再进行奖励补助。

3、建设主体完成当年投资且研发机构完成主体工程应投资额的 50%以上,市财政予以兑现奖励补助。

四、政策奖补约束条件
研发机构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立项用途和中止项目建设,对违反以上要求的项目,不予享受该政策;已享受政策的,依法予以追回。

五、执行期限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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