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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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11.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
正文
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印江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印江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
第三章合理布局情形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印江自治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印江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根据印江自治县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经营需求、零售户盈利水平、区域规划、政策支撑及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现状,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严格落实国家控烟履约要求,既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坚持合理布局管控,切实做到合法、公开、透明。

结合我县经济发展需要,避免过度竞争,让卷烟零售户数量和盈利水平适中,保持市场主体规模相对稳定、增速合理的目标。

第二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
第五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一)申请人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申请人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结合印江自治县居民居住特点、行政区域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县城城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南片区(峨岭街道办事处)和城北片区(龙津街道办事处),两大片区以网格化模式划定为繁华区域、一般区域、新建区域;
其余乡镇以集镇街道和自然村划分为一般区域。

结合不同区域实际情况,综合采用距离限制模式、总量控制模式、最小化市场单元模式进行布局。

实行一店一证,且新增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一)繁华区域地段新增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同路段现有零售点基数的1.5%(四舍五入);
(二)一般区域地段新增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同路段现有零售点基数的3%(四舍五入);
(三)新建区域地段新增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同路段现有零售点基数的35%(四舍五入);
(四)行政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根据交通状况,原则上按照一村一户布局;
(五)客车站内候车室根据该区域规划和人口流量等情况设置零售点,设置总数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站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站外新设零售点的参照;站外区域按所在地段零售点标准设置;
(六)高速公路服务区(便利店或加油站)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三章合理布局情形
第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合理布局标准规划,在符合第六条新办证总量前提下,零售点间距在规定间距的基础范围内适当放宽20米。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只限本人办理,凭残疾证原件,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原件);
(二)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三)被纳入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范围对象,歇业后另迁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其他因政策变化或工作需要,相关零售户积极配合,歇业并迁址经营
的;
复员退伍军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等特殊群体申请人员获得许可后,必须由本人独立持证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变更为他人。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合理布局规划数量、零售点间距限制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
(二)企业类型改变的;
(三)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四)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五)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
(六)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住宅性质改为经营性质的;
3.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5.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等经营场所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2.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
3.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5.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6.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但在第八条规定禁止许可范围的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限于新办或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本办法生效前已取得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间距是指:从新申请办证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心点与左右最近持证零售点店铺出入口中心点之间的距离。

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不受公路对面持证户的间距限制;城市次要干道(含巷道)受左右及对面持证户的间距限制。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涉及到的“住户”是指常住人口户数,并以国家人口普查数据或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数据为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涉及到的“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方式开展经营的,并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小型零售点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仅统一商号和标识,但在其他方面标准化程度较低的不视为品牌连锁便利店)。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间距和数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涉及到的“社会特殊群体”,在其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必须符合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等业态要求,否则不予适用政策扶持适当放宽准入条件设置零售点。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涉及到的“零售点间距”,按照《印江县烟草制品
零售点经营场所勘验测量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若执行中与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存在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印江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30日发布的原《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印府办发〔2020〕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印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2.印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勘验测量标准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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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附件2
印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
勘验测量标准
1.进出经营场所通道只有一个的,测量从新申请办证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心点与左右最近持证零售点店铺出入口中心点之间的距离,如下图:
2.进出经营场所通道有多个的, 测量从新申请办证的经营店铺和参照点两者最近出入口中心点之间的距离,如下图:
3.道路无禁止穿越的交通标志(如双实线、单实线等)的非主干道、巷道、无固定障碍物的道路,按照最近通行距离测量,如下图:
4.申请点与参照点分布在道路两侧,道路有禁止穿越的交通标志(如双实线、单实线等)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允许通行的标志或设施(如人行道、人行天桥等)最近通行距离测量,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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