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导师服务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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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人社字〔2016〕67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导师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青政发〔2015〕1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创业导师在促进创业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全面做好大众创业指导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创业导师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导师队伍建设
创业导师是指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征聘的,具有创业指导专业知识和能力,为自主创业人员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单位提供专业服务的专家学者、企业家或其他专业人员。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筹规划,面向社会征聘创业导师,建立青岛市创业导师资源库,搭建创业导师服务平台,全市共享创业导师资源。
由市创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创业导师开展专业
服务,进行创业导师绩效考核评估。
二、创业导师征聘办法
创业导师征聘应按专业、行业类别合理配置,涵盖法律、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以及财务管理等不同领域。
(一)征聘范围
1.有成功创业经历,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创业者;
2.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法人组织中的专业人员和职业经理;
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
4.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专业人员;
5.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征聘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支持大众创业工作;
2.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公益事业,身体健康,愿意付出时间及精力为创业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3.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创业就业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的规律;
4.有创业成功的经历和创业实践经验,或有从事创业指导的经验;有较强的社会沟通能力和资金、人才、技术、市场、设施等创业资源,能够为大众创业提供服务。
(三)征聘方式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发布创业导师征聘公告,符合征聘范围和条件的人员,可采取自荐或推荐方式报名。
申请人应填写《青岛市创业导师申请表》,提交学历证明、荣誉证书、职称证书和学术成果证明等相关材料,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其中,
属于推荐报名的,由推荐的区市或单位签署推荐意见。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综合评议,评议通过的作为创业导师候选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授予创业导师聘书,并纳入青岛市创业导师资源库。
三、创业导师服务内容
创业导师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创业研究。
分析研究创业资源市场供求,研究创业发展趋势,提出全市创业工作发展和创业扶持政策调整的建议和意见,打造创业文化。
(二)观念培养。
研究创业群体创业成功和失败的案例,分析影响创业成功率的实证因素,开展创业典型案例宣讲,引导城乡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创业观,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政策指导。
为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提供创业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指导,开展创业讲座,提升创业能力,规避创业风险,增强创业实效。
(四)专业咨询。
为创业人员提供开业指导、项目策划、论证评估、市场分析、营销策划、信贷融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五)经验分享。
参与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创业成果展示和创业大赛等创业活动,分享创业经验,营造创业氛围。
(六)评审服务。
评审《创业计划书》和创业项目,参与创业项目遴选、投融资评估以及评估考核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等工作。
四、创业导师服务方式
创业导师信息按照创业导师专业特长、服务领域分类纳入全市创业导师资源库,创业导师的资历简介、指导领域等信息通过“青岛就业网”向社会公布,由市创业指导中心管理维护网络运行,组织开展创业导师服务。
(一)创业指导服务。
创业导师采取网络、邮箱、公众号等方式,进行一对一辅导、全程陪伴辅导、在线答疑等公益性创业指导活动。
(二)评审评估服务。
需选用创业导师开展评审评估工作的单位,向市创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根据评审评估的需要,通过创业导师资源库随机抽取,双方签订创业导师服务协议。
创业导师以“评估师”或“评委”的身份,评审评估活动。
(三)培训讲座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向市创业指导中心预邀创业导师担任专题培训或讲座授课专家,进行巡回讲座、集中面授和会诊咨询等活动。
创业导师参加评审评估或培训讲座的服务费,按照规定标准由选用单位和邀请机构支付。
五、退出机制
聘期期满经绩效考核评估合格的,可以继续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授予创业导师聘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取消创业导师资格,并清退出创业导师资源库:(一)聘期期满绩效考评不合格的;
(二)一年内累计3次无故不接受创业服务任务的;
(三)以创业导师名义从事与创业服务无关的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提供创业服务过程中,不能公平公正履行职责,有投诉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有违纪违法不良记录的;
(六)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创业导师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创业服务的。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各有关单位要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创业导师推荐工作,从符合征聘条件的导师和专家中选拔推荐。
(二)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发布征聘公告,严格按照创业导师征聘条件做好资格审核,组织进行创业导师绩效考核评估。
(三)市创业指导中心要组织管理创业导师队伍,发挥创业导师作用,积极为创业者开展创业指导工作。
(四)创业导师资源库资源不能满足创业指导服务需要时,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从市专家技术人才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或有关部门、单位选聘创业导师。
创业导师要认真履行职责,服从工作安排,为创业者做好创业指导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25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