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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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生产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矿产资源生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矿产资源生产档案,是指矿产资源生产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资料。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
第四条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生产档案的统一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矿产资源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矿产资源生产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三)负责矿产资源生产档案的保管、保护和修复工作;
(四)负责矿产资源生产档案的利用和查询工作;
(五)负责矿产资源生产档案的销毁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各岗位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矿产资源生产档案;
(二)协助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三)对涉及本部门、本岗位的矿产资源生产档案进行保管、保护和修复;
(四)遵守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擅自销毁、篡改或泄露矿产资源生产档案。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档案收集范围:
(一)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加工等环节形成的各类文件、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资料;
(二)矿产资源生产活动中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三)矿产资源生产活动中的统计数据、事故报告、整改措施等;
(四)矿产资源生产活动中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
(一)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等规定进行整理;
(二)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三)对档案进行分类、归档,形成档案卷宗。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
(一)按照档案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二)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清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建立健全档案保管档案,确保档案的保密、安全。

第九条档案利用要求:
(一)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查询、借阅、复制等工作;
(二)查阅档案应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档案的保密、安全;
(三)对档案的利用情况进行登记、统计。

第五章档案销毁
第十条档案销毁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销毁档案申请,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编制档案销毁清册,明确销毁档案的范围、数量、时间等;
(三)在销毁档案前,进行核对、确认;
(四)按照规定方式销毁档案,确保档案的保密、安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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