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电动车充电桩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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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动车充电桩合作协议
小区电动车充电控制器投放安装合同
甲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
乙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地址)
签订日期: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友好、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管理场地投放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控制器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依约执行。
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合作内容:
1、甲方允许乙方在其具有管理权的小区内安装质量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控制器设备,为该小区的用户提供24小时电动自行车便民自助充电服务。
2、该设备有扫码支付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和刷卡式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两种形式,乙方免费提供设备并安装,甲方无偿提供安装设备的场地,具体安装位置按甲方要求施工。
3、若现有设备无法满足小区业主需求时,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根据甲方要求增加电动车充电设备。
二、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共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作期满后若乙方有意续约的,应于合同期限届满日一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签申请,经协商一致后签订新的合同。
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续约权。
三、合作费用:
1、由乙方安装充电设备,甲方提供安装场所和电源,双方共同平摊电费(按国家电力公司收费标准支付),双方每月结算一次。
若国家电力部门的电价上调,电费需要根据调整比例相应上调。
2、业户采取扫码或刷卡方式充电的,由乙方按照元/小时/次的方式向业户收取充电费用。
3、该设备功率为(具体数字),设备运行期间产生的电费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计量电表。
设备在安装调试完毕后,甲乙双方确认起始度数,度数作为甲乙双方核算电费的依据。
4、合同签订后,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设备运行电费保证金人民币2000.00元。
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且双方各项合作费用结清后,予以无息退还乙方。
5、充电桩正式投入运营,每月双方扣除充电设备运行的电费后产生的利润由甲乙双方共同利润分成,其中甲方占50%,乙方占50%。
四、费用支付方式:
1、若甲方未按期支付电费或未按期支付利润的,应按照
欠款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2、若乙方未按期完成设备施工或未按期完成设备维修的,应按照合同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3、若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应按照合同金
额的1%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合同期满前30天,双方应协商续签或终止合同。
未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电费从充电设备安装完工后开始计算,乙方应按月结
算电费。
每月10日前,乙方应一次性支付上月50%的利润,
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甲方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2、甲方承诺在合作期限内对物业进行实际的管理,保障
设备正常运行期间的通电。
若因供电系统故障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负责把小区内的非机动车棚建设具备使用功能时,乙方的充电设备须在10天内完成施工。
若乙方延误一天,按
300元/天支付给甲方。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该物业内设备的安装位置。
若因甲方管理需要单方面更改铺放位置的,由此产生的拆移机费用由乙方负责。
甲方应协助乙方巡视充电设备,负责充电电动自行车的停放秩序。
若发现充电机器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通知乙方。
充电设备被恶意损坏或盗取,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须积极配合乙方及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如甲方对该物业的管理权或产权发生变更,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与新管理方或产权方就合作事宜进行友好协商。
协商不成的,合同终止,双方不负违约责任,合作费用按实结算。
3、乙方负责充电设备的安装、调试,遵守甲方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管理,佩戴甲方的证件。
设备正常运营所需的培训、维护、维修、升级等工作由乙方负责。
若甲方发现系统故障、损坏的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需在24小时内派人进行维护、维修,未按规定时间维修扣除100元/次。
乙方安装或收回设备时不得对甲方物业造成破坏,否则乙方应负责赔偿。
乙方须在设备的明显位置公布客服电话,随时接受用户咨询。
如使用人使用该设备造成其人身、财产损失或业主对设备运营有投诉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积极进行处理。
如充电
设备被盗或发生其他损害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由乙方负责重新安装或维修。
4、若甲方未按期支付电费或未按期支付利润的,应按照
欠款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若乙方未按期完成设备施工或未
按期完成设备维修的,应按照合同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若
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应按照合同金额的1%支
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合同期满前30天,双方应协商续签或终止合同。
未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在合作期限内,如果业主投诉乙方的充电设备,甲方
有权要求乙方在限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如果乙方逾期不整改且因同一问题投诉累计达到3次或以上,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在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支付相当于前3个月营业总额的违约金。
2、如果政府禁止或甲方使用需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5天通知对方。
这属于约
定解除,双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应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费用。
3、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阐明理由。
经双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变更、中止或解除。
如果一方擅自变更、中止或解除本合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应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
4、在本合同到期或提前解除、终止时,乙方应在到期或
解除、终止前15日内将设备收回。
如果未按时收回,乙方应
按照100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
如果乙方逾期
超过30天仍未收回设备,则该设备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
方有权自行处理。
8、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如
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火灾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和克服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导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双方均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如果需免责方须立即用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在10天内以书面方式将不可抗力情形详细情况
及有关证明文件提供给对方。
在其证明得到证实后,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
2、如果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得免除或
减轻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发生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2、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发出,并由XXX特快专递(EMS)或专人送至本合同首页载明的通
讯地址。
EMS寄出第5天(无论对方签收与否)或对方签收
日视为已送达。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且盖章
后立即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乙方证照资料
附件二:签约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除外)
甲方(盖章):
签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