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院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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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管理,规范患者转院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患者转院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转院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应当设立转院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转院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转院条件
第五条患者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转院的,应当向医院提出申请:
(一)本院不具备诊断和治疗条件的疾病;
(二)本院不具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专业技术;
(三)患者本人或家属要求转院。

第六条患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院:
(一)病情危重,转院过程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的;
(二)患者家属不同意转院的;
(三)转院后可能影响患者病情的。

第三章转院程序
第七条患者或家属提出转院申请,由主治医师审核,转院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转院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患者或家属。

第九条转院前,医院应当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患者在转院过程中安全。

第十条转院过程中,医院应当安排医护人员陪同,确保患者安全到达转院目的地。

第四章转院后的管理
第十一条患者转院后,原医院应当及时将患者的病历资料、用药记录等相关信息
传递给接收医院。

第十二条接收医院应当对转院患者进行认真检查,并根据患者的病情制定治疗方案。

第十三条转院患者在接收医院的治疗期间,原医院应当密切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必要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医院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造成患者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患者或家属虚构病情,恶意转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转院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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