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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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
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豫地税发[2005]第43号| 添加日期:2005-05-11 |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阅读:7701次】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
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五年五月十一日
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
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
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其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三条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遵循及时、准确、公平、合理原则。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印花税征收范围,对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率征收印花税:(一)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采购、销售或购销总额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加工承揽业务,按实际加工承揽收入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业务,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五)财产租赁业务,按实际租赁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六)货物运输业务,按实际运输费用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货物运输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七)仓储保管业务,按实际仓储保管费用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仓储保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八)借(贷)款业务,按实际借(贷)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九)财产保险业务,按实际保费收入或支出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保险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业务,按实际收取或支付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技术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一)产权转移业务,按产权转移实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其它应税凭证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填写《印花税核定征收确定表》(表格附后)。
如纳税人申请改变征收方式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确定。
第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应税项目、核定比例、纳税期限书面通知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并向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表格附后)。
第七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或按季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申报时间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