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郝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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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郝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
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8
【案件字号】(2020)辽08民终18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洪骥秦振敏关春秋
【审理法官】赵洪骥秦振敏关春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郝静华;任秀梅
【当事人】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郝静华任秀梅
【当事人-个人】郝静华任秀梅
【当事人-公司】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郝静华;任秀梅
【本院观点】涉案《欠据》中记载“待公司动迁款到位后偿付",当事人是否存在对涉案欠款
给付条件的约定?如若存在约定,给付条件是否成就?对于该事实,一审法院需进一步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欠据》中记载“待公司动迁款到位后偿付",当事人是否存在对涉案欠款给付条件的约定?如若存在约定,给付条件是否成就?对于该事实,一审法院需进一步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8)辽0802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8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4 03:47:15
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郝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8民终180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营口大石桥有色金属(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克洪,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立,营口市站前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静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营口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任秀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立,营口市站前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上诉人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洪光、郝静华、任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8)辽0802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欠据》中记载“待公司动迁款到位后偿付",当事人是否存在对涉案欠款给付条件的约定?如若存在约定,给付条件是否成就?对于该事实,一审法院需进一步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8)辽0802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8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赵洪骥
审判员秦振敏
审判员关春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那晓梅
书记员翟健含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