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判决生效后重复侵权行为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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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间接执行无法填补权利人损失而执行效果不佳等问题;此外还存在着侵权成本低收益高现象;而且
《民诉法解释》中关于第 248 条存在着定位不明,适用标准不清的问题。上述现状使得侵权行为在知识
产权判决生效后依然不停止,引发了此侵权行为是应该受执行程序约束或者将之视为另一个侵权行为
提起新的诉讼的问题。就此,在分析不同重复侵权行为前提之下,结合知识产权侵权涵义、判决后新事
实产生时间、执行期限等因素来看,知识产权侵权民事判决之后应该继续执行。同时,在知识产权侵权
民事判决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发挥责任规则保护权利的作用,以及在判决中明确知识产权停止侵权形式
等,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知识产权;停止侵害;重复侵权;继续执行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15-0043-05
是在学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重复诉讼的案件判断标 准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意见,[6]并且两个条文之间还存 在着关系不明,条文适用标准不清楚的问题。因为上述 问题,在进入执行程序之后,除了要考虑执行知识产权侵 权人被禁止的积极侵权行为之外,还要考虑如何处理侵 权人在判决作出后重复侵权的问题:是将其作为可以提 起新的诉讼“新事实”认定;还是将其视为对已经判决过 的侵权行为的延续,由执行程序调整,不能另行起诉,否 则就是重复起诉。同时还要考虑到,法院执行程序是有 执行期限的。这种现状不利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统 一,容易造成司法审判的混乱,不利于知识产权相关企 业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保护,影响知识产权强省的 建设。
在法院做出“停止侵害”判决生效后进入到执行程序 之中,根据给付请求权不同,执行分为金钱债务执行和非 金钱债务执行,其中非金钱债务执行中包括行为(作为、 不作为、意思表示的做出)的实施。不作为义务的停止侵 害判决执行具有鲜明的特点,停止侵害在强制执行 中存在着执行方式不确定、执行结果可能不具有正当性、 间接执行无法达到震慑侵权行为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 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 247 条与 248 条分别规定了关于 重复起诉和可以再次提起诉讼的标准,但是由于其规定 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等相关概念具有争议性,无论
收稿日期:2020-04-22 作者简介:马聪慧(1996—),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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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判决生效后重复侵权行为处理方式
第 15 期
生既判力与执行力,为什么在判决生效后还是会有侵权 行为发生?这不仅是因为对停止侵害在知识产权中涵义 认识不同,而且停止侵害存在着一定的执行难度,另外与 知识产权侵权的成本低而带来利益高的客观现实也是分 不开的。
2 知识产权重复侵权行为延续原因
对于具备既判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而言,判决主要效 力之一为对具有既判力的给付判决赋予执行力,正当程 序保障下的自我归责原则足以成为赋予具有给付内容之 确定判决以执行力的正当性基础。[7]在法院做出停止侵 害的知识产权民事生效判决之后,就产生了既判力与执 行力,既判力一般理论将作用范围限制在三个维度,即既 判力的主观的范围、客观范围与时间范围。[8]既然已经产
1 问题的提出
停止侵害是侵权案件必然的司法后果,[1]只要有侵 权事实,就必须负“停止侵权”的责任,[2]也即要求侵权人 不作为义务的实施。几乎所有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原告 诉讼请求都有“停止侵害”。虽然近年来在学界与司法领 域[3]有关于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限制的讨论,但停止侵 害已经成为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承担的最主要方式。通过 司法判决强制侵权人停止侵权,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彰显 恢复,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能够恢复到正常状态。[4]
2.1 停止侵害在知识产权中涵义的理解 停止侵害是以回复权利为目的的防卫性请求权。[9] 知识产权中停止侵害请求权内容就是物权请求权的内 容,其行使条件、结果等与物权停止侵害请求权基本相 同,[10]不过,与此同时还要注意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侵害 形式特殊、高度技术性、侵权范围广、侵害类型多样性等 特点。[11] 就司法实践领域关于停止侵害行为判决涵义来看, 在《侵权责任法》的释义中分别都明确表示,停止侵害判 决对于已经停止的侵权行为不具有约束力,而是针对正 在进行或者持续的侵权行为。[12]在这种情况下无疑是将 停止侵害判决理解为阻止正在进行中的侵权行为,与排 除妨碍有一定的类似性[13]。 在学界中认为,就同一侵害行为而言,法院判决侵权 人停止侵害的,该判决应该是直到该知识产权保护期届 满都有效[14],理论上无论侵权人持续实施还是再次实施 相同或相似侵害行为的,权利人都可以依据已有的生效 判决要求停止该侵权行为。只要侵权行为存在,停止侵 害原则上都是无条件的实质性责任,是面向未来为双方 以后的竞争划定边界。[15]此外,还有少数学者认为停止侵 害是预防性救济,只能对未来可能发生侵权进行判决,甚 至认为停止侵权判决时甚至不以侵权行为已经发生为前 提。[16]也就是说,法院在作出判决同时需要判断在作出判 决后被告是否会侵权,只有在判断被告作出判决之后有 侵权行为时候,才能判决停止侵害。 2.2 停止侵害在强制执行中存在难题 从执行的角度看,停止侵权是要求侵权行为人的不 作为,虽然说是不作为,但是与可以替代的行为看,需要 侵权行为人本人以某种作为的方式来完成。由此一来就 会引申出以下三个问题。 2.2.1 以何种方式不作为的难以确定。通常情况 下,在法官认定被告侵权后,判决停止侵权时需要确定行 为人以何种方式执行。审判法院很难提供一个行为给付 的方式方法,[17]如何确定以何种作为方式达到不作为的 目的,这本身就是一个难题。更何况,部分法院在判决时 候会表述为“于判决……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行为”,这 又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停止侵害行为实施应该由谁来判 断,并且以何种标准判断。又因为此时并不适用审判程 序中的处分原则或者辩论原则,这就赋予了执行法官过
总 713 期第十五期
河南科技
2020 年 5 月
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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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判决生效后重复侵权行为处理方式
马聪慧
(郑州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1)
摘要:在知识产权侵权判决中,停止侵权是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在理解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涵义
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执行中存在着停止侵权行为方式不确定、执行过程不规范导致执行结果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