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制度】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印章管理办法(WORD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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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印章管理办法
为规范印章的使用,加强印章的管理,明确印章使用权限,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国发(1999)25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慎重严肃使用印章,维护印章的权威和效力。

我院各级各类印章,是学院及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

各单位要根据工作的需要和职权的范围,依法使用。

二、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程序。

(一)学院各机关职能部门、各系部的印章,均依照学院机构设置的文件,由学院办公室人员到公安局指定地点刻制;处以下的科室印章、行政业务专用章因工作需要的,由各处级单位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后,方可刻制。

(二)印章刻制由学院办公室负责。

各单位不得自行刻制带有校名的公章和业务专用章。

(三)新刻制的印章须由学院办公室验印登记并下发关于印章启用通知后方能启用;作废印章,须交回学院办公室。

三、各类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学院钢印
用于工作证、毕业证等证件的照片压印。

(二)学院印章
1、用于以学院名义向校内、校外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2、用于学院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3、用于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协议书、意向书等;
4、用于各类需经学院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出国材料;
5、其他需要使用学院印章的,需经主管院领导审批
(三)院长签名章
1、用于证件、证书、聘书;
2、用于需要法定代表人相关的报表、合同、协议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3、用于以院长 (或副院长)名义发出的信函;
4、其它需要使用院长(副院长)签名章的。

(四)各种专用章
经学校批准刻制的各类专用章(招生专用章、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2)等),只能适用于专门用途和范围。

(五)院机关、系部印章
1、学院办公室印章用于以学院办公室名义上报、发送的各类公文、文书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

2、学院其他机关职能部门、各系部的公章,主要用于在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校的请示、报告,以及与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可以对上级业务部门使用,除此以外,任何部门的印章不得对外使用。

四、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公文,一律按照公文流程,凭分管院领导签字用印。

(二)各种证件,由主管业务部门列出名单并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院领导签字后,由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到学院办公室用印。

(三)各种证书、聘书按学院有关规定,经相应的评审机构评审或学院会议讨论确定,由主管部门列出名单、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后,派专人到学院办公室用印。

(四)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院长签发后,方可使用校章。

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分管院领导应报经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再签发。

(五)凡不必正式行文但需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函件,应按规定格式书写或打印,由单位主管领导在存底稿上签字,经学院办公室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用印。

(六)需加盖院长签名章的公文、证件、证书、聘书等,须经院长本人认可后用印。

(七)各类材料在使用印章时,经办人均须在“公章使用审批单”上签名。

(八)各单位公章要明确使用范围,重要事项的用印,要根据职权划分情况
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1、只写“联系工作”、“联系业务”及正文和存根不一致的介绍信或空白介绍信;
2、用圆珠笔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的;
3、多处或关键字涂改及字迹不清的;
4、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5、有违背本办法或仍需核实或内容不实的。

五、印章的管理
(一)学院授权院长办公室管理和使用学校钢印、学校印章、校长签名章,学院办公室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

(二)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印章。

保管人员因故离岗,应由单位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代管,并办理相应的交接备案手续。

(三)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

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

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并要留下相应文本存档。

(四)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

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存放安全处。

六、印章使用的责任
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凡因非法、越权使用本单位印章给学校造成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声誉毁损的,学院将视其情节依法对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07年3月27日起施行。

沈阳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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